青年律师修德与精业

2020-11-30 19:26张其娟
法制博览 2020年22期
关键词:修德义利观执业

张其娟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青年律师在捍卫法律尊严、维护公平正义、服务社会、促进经济发展、落实党的法治精神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律师队伍的中坚力量。青年律师的健康成长,对律师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尤为关键。青年律师从实习律师蜕变成资深律师,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长时间“忍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禁得起诱惑”。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青年律师把“修德”牢记在心,时刻不忘“精业”,将两者紧密联系起来,正确处理好“修德”与“精业”关系,通往成功之门就会被打开。

作为青年律师,“修德”是立身之本,“精业”是生存之道。“修德”就是要求青年律师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扎根心底,对党的法律法规忠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能够捍卫社会主义法治权威,做到“执业为民”,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的公平正义做出贡献。“精业”就是要求青年律师努力打造自己的“专业之路”,做到“学有所长”,在知识的“深度”上下足功夫,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以高超的法律技能服务社会。“修德”先于“精业”。孙晓楼先生说过:“因为一个人的人格或道德若是不好,那么他的学问或技术愈高,愈会损害社会。学法律的人若是没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作奸犯科。”[1]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哈罗德先生曾经在毕业生的寄语中提到:“别让你的技巧胜过品德。”[2]可见,“精业”必先“修德”。青年律师执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有:没有丰富的工作经历,可利用的社会资源少,案源不足,收入低,生活压力大。在这种情况下,青年律师更应该自觉抵御非法的诱惑,依靠合法的方式去执业赚钱,虚心学习,善于开拓,恪守法律和道德底线,塑造律师良好形象,始终坚持“修德”,自我发展的道路会更加宽阔。青年律师如果一味注重“精业”而忽略“修德”,就会以法律服务为名,将追求金钱作为工作的唯一目的。只为赚钱,可能会冒着巨大风险不择手段,短期上自己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利益,但其行为却与律师职业伦理相悖,透支了自己的信誉,有损律师的专业声誉,对律师行业的整体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反过来,自己的长远发展受到阻碍,甚至被律师队伍淘汰。2018年3月份,全国律协通报的多起律师被惩戒的典型案例为那些没有“修德”的律师敲响了警钟,所以,青年律师的成长,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修德”先行,“精业”之路才有可能走得顺畅久远,才能绽放美丽的花朵。

青年律师还应该清楚,“修德”与“精业”,前者决定律师执业的态度,后者是执业工作的手段,两者紧密相连,相辅相成。工作态度影响工作效率、成果,工作成果反过来改变工作态度,因此,“精业”体现了“修德”的最高境界。其一,选择律师行业,青年律师就要热爱这个职业,善待工作,尽力奉献,这也是律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天职。律协做过什么原因驱动青年律师从事律师职业,“收入、具有挑战性、较大的自由”是依次排在前三位的因素。令人遗憾的是,很少有青年律师为推动社会公平正义而选择律师这样的职业。然而,国家对律师有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约束,律师就必须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青年律师尤其要做出表率作用,尽职尽责,不辜负律师的使命,乐于付出,在律师岗位上精益求精,力争工作尽善尽美。其二,青年律师更要在工作上勇于探索,锐意进取,善于创新。一个既“修德”又“精业”的律师,其在困难面前不会退缩,在探索、进取、创新精神的指引下,总会“化被动为主动”,积极研究对策,让问题迎刃而解,使法律服务工作更上一层楼。如今,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在新形势下,律师执业面对的问题会更加复杂,青年律师只有以积极的工作态度才能有所建树。其三,青年律师要不断提升技能,强化专业,提高专业素养。青年律师虽然拥有一定的法学知识,但这些书本知识有时候不能很好地解决实际问题,这需要青年律师主动参与到大量的法律实践中,用实践巩固、完善自己所学的知识,积累办案经验,使自己的专业素养得以增强。青年律师一旦具备了过硬的专业素养,就可以用精湛的法律技能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能够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律师事业必然蒸蒸日上。所以,青年律师应在“修德”的基础上“精业”,“精业”是为了更好地“修德”,能使“修德”超越优秀从而跨越到卓越。反过来,“修德”会反哺“精业”,这就形成了一种良性循环,青年律师的知识财富会水到渠成、滚滚而来。

青年律师“修德”与“精业”的兼得,还需要有正确的“义利观”。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法律服务市场的活跃,律师之间的竞争也变得激烈起来,特别是青年律师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容易迷失方向,面对“义与利”的抉择,往往走不出“道德的迷宫”,使自我价值产生混乱。剖析当前我国律师行业的义利观,不外乎有三种:一是“重义轻利”。这种义利观把自己的法律服务视为自己神圣的责任,以无偿或者较低律师费用为贫困人群提供法律援助。持有这种义利观的律师在现实中难能可贵,是值得大家学习的榜样。二是“重利轻义”。这种义利观把追求个人利益放在首位,律师在办案的时候,不顾律师形象、社会利益的损害,先想到的是案件是否有利可图,能从中获取多少利益,想法设法在案件中挣更多的钱。三是“义利并重”。这种义利观主张“义”与“利”同等重要,律师作为一种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付出的同时,收取一定的律师费,能够解决律师生存问题,有利于律师的后期发展,这种想法和做法合情合理。我国律师行业中大部分律师持有这种义利观,获正当利,谋合法事。青年律师在“修德”与“精业”过程中,难免不涉及到“义”与“利”交织的问题。邓小平指出:“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于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3]由此可知,社会提倡“大公无私”精神,但不能苛求每个人都去做到。青年律师对于物质利益的合理诉求,社会理应予以肯定和支持,所以,青年律师的“修德”与“精业”,离不开“义利并重”价值观的支持。

“修德”不易,“精业”更难,青年律师做到“修德”与“精业”兼备,需处理好与当事人、社会两方面的关系。一方面,青年律师本着与当事人互利合作、共生共存的原则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在有分歧的地方,青年律师在尊重当事人的前提下,取得当事人的理解,不应欺骗当事人。对锱铢必较、品行不正的客户一定敬而远之。也就是说,青年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应在尊重当事人的前提下,心系当事人,对当事人负责,关怀当事人,以法律为准绳,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青年律师应严以律己,做到自律自重,维护好自身良好形象,成为社会风气良性发展的生力军。这需要青年律师心怀天下,乐于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下坚持自己的原则,“出淤泥而不染”,始终以廉洁和高尚的人品立于社会,塑造法律权威,助推社会更加公平公正,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青年律师在“修德”的同时,还注重“精业”,把与事人、与社会的关系处理得恰当,青年律师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就会凸显出来,青年律师的前景就会一片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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