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 丹
黑龙江省集贤县公证处,黑龙江 集贤 155900
当前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法律体系,但是公正民事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公证民事法律责任制度对于我国的社会和谐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公证民事法律制度也有预防功能,能够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有效的解决纠纷为题,不断的推动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好这方面的研究,能够在推动我国法律建设水平的基础上,提升公证工作的效率,尽量避免在工作中出现过失或者不当现象,以此促进我国公证事业的全面发展。
公证法律责任:是指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公证当事人和参与公证活动的其他人员对其违反与公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公证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如公民伪造公证文书或公证印章要承担伪造公文或公章的刑事责任。
1.公证民事责任的主题具有公证机构本位性
每一位公证员会就职于某一机构工作,都说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公证员会有工作过失的时候,在整个公证过程中因为公证员的过失造成当事人的损失。从上述情况来看,损失应先由公证机构进行赔偿,如当事人依然不满意,在此情况下要由公证人进一步赔偿。从法律上看,公证员与公证机构在整个公证的过程中都是法律的主体,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上述法律中可以看出,公证人员及公证机构都是公证主体,都有一定的法律责任。从公证机构的本位特性来看,先由公证机构承担责任后由公证员承担责任。
2.公证民事法律责任所保护的客体是公众活动秩序
公证制度的设立主要是预防为了在公证活动的过程中的秩序,证明公证制度的司法透明性。在公证活动的过程当中,运用公证民事责任,有利于保障广大公众人民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更好的提高公证员的责任感、风险意识,不断提高整体公正水平,发挥公正的积极作用。
公证制度的设立主要用于维护公正秩序,因此必须通过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逐渐对现有公证制度进行完善,以此不仅能够有效的解决公证人员自身的问题,而且能够确保公证制度的作用能够更好的发挥出来,确保公证制度的稳定运行。
3.公证民事法律责任具有重要作用
公证民事法律责任能够保证申请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治公证人员出现徇私舞弊,出示假证据的现象;能够增强公证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的责任心,把国家的公证权落到实处;能够帮助公证机构树立自身良好形象,把公证处的强制性、权威性更加明显的发挥出来。
公证民事法律责任基本原则主要是在公证的整个过程中如果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员由于自身过失造成了当事人利益的损失,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在整个公证的过程中,如果出现对应的问题,我们需要依法追究公证处以及公证人员的法律责任,反之则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公证机构与公证人员所需要承担的责任是不相同的。它主要有一定的范围区别,由于工作人员的无意过失造成了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应有工作人员进行承担。公证机构承担责任,需要给予民众一定的判断能力,判断公证人员的公证职务行为,是否是在整个公证过程中而产生的错误,并不是由工作人员是否具有公证知识来判断的,这就是所谓的表向职务行为原则。在公证民事法律责任认定中,表象职务原则是需要坚持的首要原则,尤其是通常情形下公益活动被认为是一种公益活动,这与公证活动中所出现的违约是直接违背的。在公证活动中,工作人员是否真正完成了公证,并不是依据其或当事人的行为和思考来判别,而需要依据法律进行判别。
从公证机构、公证人员与当事人的利益是因果关系,因为公证人员在工作时的过失导致当事人利益的损失。在法律上公证机构与公证人员要承担法律责任,造成了当事人的经济损失的危害结果,公证机构与公证员的违法违章行为与公证结果构成了直接必然的关系,而非间接偶然的关系。如果在整个公证的过程当中,公证机构及公证人员出现了违法违章行为,但是并没有为当事人造成经济利益损失,公证机构及公证人员不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证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的过失造成了当事人利益的损害需要由公证机关予以方式认一定的经济赔偿。若公证人员故意造成了当事人的损失,在公证机构赔偿之后,可向公证人员进行索赔若无法得到索赔,可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当事人自身合法权益。当公证文书出现错误的时候,对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损失,需要公证机构对当事人予以赔偿。同时具体分析出错原因,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因为自身所承担的责任不同,在公证的过程中若公证员出现了错误,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关责任,而公证人不付法律责任。公证处出错是由公证员和当事人双方共同构成的,需要公证处与当事人共同承担责任,并按照损失的多少,来承担分配比例。
在《公证法》的条款中,主要是规定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所具有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是在本文中仅研究公证法律责任,认为公证机构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主要原因是因为公证活动的主体是公证机构,并不是参与活动的公证员,这一分析与《公证法》第43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在公证活动中,公证赔偿责任形成的主要是过错的形成,也就是在《公证法》中所规定的,如果因公证机构及公证人员因自身过错给利害关系人带来损失,需要由公证机构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没有过错,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过错的含义,由于《公证法》中并没有给予明确界定,并且在《民法通则》中同样没有对应的条款,目前仅能依靠国内的侵权理论对过错进行界定。但是在《公证法》中,对过错进行了司法解释,可以作为公证民事法律责任中过错认定的条款。
在整个公证的过程中,公证人员会因自己的过失而造成当事人的损害,职业保障金是为了公证人员在公证的过程中出现的过错,提出的一种担保,让公证人员依法承担民事损失赔偿,与身份保证金类似。公证人员是整个公证过程的主体,在公证的过程当中会因利益的诱惑,因为自身的自制力不足可能造成当事人经济利益的损失,保证金制度能够有效的预防公证人员在公证的过程中徇私舞弊,能够保证整个公证过程中的公正性,更好的为当事人考虑,维护当时人的合法权益。在未来发展中,可以通过行业性体系的完善来做好执业保证金制度建设,为公证人员工作环境改善奠定坚实的基础。
在我国公证机构属于非营利性组织主要是,承担着国家证明权力的职能,在公证民事责任上,所承担的责任,是具有有限性的,如果公证机构所出现的错误过多,就会使公证机构过多的承担赔偿责任,而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公证职权,我们对公证机构采用保险制度,能够更好的分散公证机构的风险,保证公证机构能够有效运行。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公证机关能够有效的运行,我们需要引进保险制度,它极大的分散了单一公证机构,承担公证民事法律责任的风险,能够更好的促进公证机构的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整个国家发展社会稳定。我国要积极发展保险制度,不断的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责任保险制度以及完善相关的保险责任制度。工作人员以及公证机构为共同缴纳保险,可以按比例进行分配缴纳,更好的保证公正制度不断推动社会进步,共同构建完善公证机构保险责任制度。
公证法律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但是在我国发展的比较晚,依然处于需要完善的阶段,而且其中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需要通过学习不断的提高公证人员的职业素养,提高自身工作能力,更好的为公正事业服务,更好的推动我国公证民事法律责任的发展,痛症机构也要不断的完善自身,为公证人员提供更好的公正环境,推动公证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