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基于社交网络环境下信息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2020-11-30 20:47
法制博览 2020年9期
关键词:隐私权民法法律法规

陕西工商职业学院,陕西 西安 710119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方方面面都需要用到网络技术,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等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非常之大,被侵害者精神方面、个人名誉方面、财产方面等都遭到重创,传统的责任承担机制显然已经难以适应对当前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的管束。然而相比西方国家而言,我国对于公民在社交网络环境下信息隐私权方面的研究起步时间比较晚,对于公民网络隐私问题保护意识相对较弱,再加上长期以来我国公民普遍对于个人隐私自我维护意识淡薄,导致我国网络环境下信息隐私权保护工作进展一直比较缓慢。虽然我国政府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对公民网络环境隐私权进行规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大多都分散在一些层次较低的部门法中,而且这些法律法规存在很多漏洞,明显不完善。随着现代社会网络技术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很多法律法规开始落后于社会的步伐,因此无法满足对网民隐私保护的需求。

一、社交网络环境下我国信息隐私权民法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期,虽然我国很多部门法中都关于个人网络环境下信息隐私权保护问题做出了规定,但是这些法律规定系统性比较差,而且比较分散,特别是当下随着信息技术变得越来越发达,隐私权保护在网络环境下所覆盖到的领域变得越来越广泛,因此在解决实际问题时往往比较麻烦,进而对解决法律问题中带来很多困扰,操作起来也就变得无头无续,各个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性不够强。可以看到,我国《民法通则》中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网络环境下隐私权进行独立保护,而是将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置于名誉权之下,这种保护就成了间接保护。这种法律制度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作用,但是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首先,名誉权和隐私权之间存在一定联系,也就是说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被他人披露出来之后,将会对个人名誉造成侵犯。但是,名誉权毕竟不同于隐私权,这两种不同的权利所对应的侵害方式、造成的结果等都不相同。另外,如果将隐私权附于名誉权下,往往会导致隐私权的范围、概念等难以界定,进而导致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工作困难重重。民法作为一项基本法律,应该在保护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权方面发挥主要作用。但由于当前民法对于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导致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缺乏可遵循的原则。目前立足于立法层面来看上,与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层次普遍较低,大部门法律法规仍只是属于部门规章,这些法律制度在内容方面不够清晰,而且法律法规之间并不存在明显交集,在实践中的可行性不强,在对公民个人隐私权保护方面的局限性比较大。由于我国互联网发展速度飞快而相关法律立法速度滞后,进而导致关于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保护方面一直都存在空白。目前,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权法律保护范围比较狭窄,再加上网络有着高度开放的特点,因此很多有互联网方面所引起的侵权行为缺乏法律的约束。

二、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信息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几点思考

(一)完善隐私权立法,对隐私进行单独规定

利用法律来对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隐私权进行维护,能够做到有法可依,使得个人权益得到保障。要想保障每一位公民的隐私权,则必须要从法律法规方面为隐私权保护建立正确的地位。首先,在民法体系当中,要实现对隐私权地位的确立,使其成为公民一项重要的独立人权。因此,需要在民法体系的核心,即《民法通则》中将网民隐私权部分独立出来。这样才能够名正言顺的对个人隐私权予以保护,否则隐私权就难以在法律上得到有效保护。这样一来,可以使得隐私权由原来的间接保护变成直接保护。其次,对于其他部门也要为其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通过专章或专条的形式更加切实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进而可以形成一整套完善的法律体系。比如在对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权保护方面,需要以专节或者专章的形式来对其明确规定。

(二)明确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网络信息隐私权法律规范会随着网络环境的变化而改变,但是不论怎么变,其隐私权保护范围主要是围绕这几方面展开的:

首先是用户知情权。用户需要指导自己的哪些信息被搜集或者自己的信息用在何处。在当前网络环境下,网民具有对自己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其中包括对自己信息的公开度、用途、搜集的范围以及内容等。网站服务商也有告知用户个人信息被收集以及利用的义务。对于个人的信息用户具有知情权,通过这种方式就能够确保用户可以充分掌控自身的私人信息,让个人隐私真正变得可控,从而切实保障公民的个人隐私权。

其次是用户选择权。这里强调的是,应当给予用户能够对个人信息使用途径、及使用方式予以自由选择的权利。在我们当前所处的网络时代中,隐私不光包括静态的个人资料,动态化的个人在线行踪信息也包含其中,用户同时拥有对它们的支配权。因此,在网络环境中,隐私权主体应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提交个人资料以及提交资料的范围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在基于自身实际意愿的基础上决定信息公开的范围与程度。

(三)明确网络环境下责任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

网络时代与传统时代下的侵权行为不同,它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个体记忆的逐渐模糊而消散,网络环境下,由于网络媒介传播的便捷性,使得一旦出现个人隐私被暴露的情况,其传播范围将可能非常之广,同时其存续时间往往也会非常持久。所以,对于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而言,停止侵害这一责任承担行为应当是放在首位的。

2.赔偿损失

赔偿的形式主要分为两种,第一是财产损害赔偿,其次则是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的计算可以根据侵权行为发生后,被害人因此所受到的具体财产损失情况来决定,可以以具体的金钱予以衡量并完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则强调的是侵权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精神上的痛苦,通过让加害人在财产方面承担,从而帮助受害人减轻精神痛苦。

3.赔礼道歉

在网络环境中,侵权人对被害人进行赔礼道歉时可选形式是多样的,不仅可以采用口头道歉或是传统的书面形式,例如登报、登杂志等,也可以通过QQ、微信这些网络沟通工具完成。需要强调的是,不管采用哪种形式,都要重视强化对被害人隐私的保护,避免出现因为道歉而导致被害人隐私再次泄露的问题。

三、结语

综上所述,基于当前的社交网络环境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确实具有高度开放性和扩散性,然而由于我国关于社交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隐私保护法律研究起步比较晚,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不少漏洞,再加上如今互联网信息技术瞬息万变,法律立法速度不能适应网络环境的变化速度,进而导致网民隐私权难以得到有效维,亟待进行修改与完善。本文通过对社交网络环境下信息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展开研究,深入分析了当前关于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希望通过此次研究与完善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法律,可以对增强网民隐私权保护力度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猜你喜欢
隐私权民法法律法规
纳税人隐私权的确立、限制与保护
7月起将施行新的法律法规
妈妈,请把隐私权还给我
法律法规与民生新闻
谷歌尊重雕像“隐私权”的启示
《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评释
论习惯作为民法法源——对《民法总则》第10条的反思
海外房屋出租市场法律法规
民法总则立法的若干问题
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