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绿色原则”实现民法典合同编的准则功能

2020-11-30 20:28:18杜仓宇
法制博览 2020年29期
关键词:节约资源民法民事

杜仓宇

红河学院,云南 蒙自 661100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2014年11月,党中央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经过数年的反复酝酿打磨,这一承载了学术界及普通民众的深切关注与希望的法典终于玉汝于成。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对于保障人民权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国进入新时代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又一硕果。而此次表决通过的民法典将“绿色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纳入其中,在现行民法典中实属首创,体现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而“绿色原则”的真正落地,无疑需要明确到民法典各分编的制定中。合同编作为民法典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绿色原则在其中的具体落实对于整个法律体系的协同完善以及公法与私法的有效对接具有重要意义。

一、什么是“绿色原则”

2015年10月,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绿色”发展新理念,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推进,对经济发展、社会运行的影响不断凸显。在环境问题嵌入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背景下,法律应当如何调整来更加有效地调节社会关系、指引人们规范行为成为法学界研究的热点之一。民法应当如何与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理念有机结合,从而在维护法律基本准则的前提下,呼吁更多的人自发保护生态环境。

所谓“绿色原则”指的是在法律层面上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将对环境和生态的影响纳入考虑,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的内涵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看:一是节约资源,二是保护生态环境。首先,节约资源要求民事主体遵循价值最大化原则,科学合理利用有限资源,使之发挥最大价值。其次,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要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考虑,作为行动原则,禁止滥用自己的权利,危害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后果。

二、将“绿色原则”纳入民法典合同编的意义

(一)民法典合同编绿色化存在的争议

随着全球环境不断恶化,生态危机日益凸显,人们的环境意识逐渐提升。我国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一直坚定推进生态文明与法治一体化建设。但必须要认识到的是,这一过程中存在诸多争议与阻力。首先,生态环境保护涉及的主体和领域广泛,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因而往往需要国家运用公权力进行一定的限制规范,使之符合法律和公共利益。其次,作为私法的典型代表,民法需要保证私人意思自治,即尊重民事主体的自愿原则。因此,二者存在内在价值冲突,其中在民法典合同编显得尤为突出。

法学界普遍认为,合意是现代合同法的基础,与之相对应,合同自由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最直观地体现了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因而很多观点都担忧“绿色原则”会引发契约之死。2002年,《民法典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许多学者认为应该在民法中体现生态环保主义,随后著名法学研究者徐国栋教授在《绿色民法典草案》中率先提出了“绿色行使物权原则”。其后还有吕忠梅、于飞等学者支持这种观点。同时,还有许多学者持反对态度,因为环境问题通常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公权力予以干预,会与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相冲突,违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另外,一些学者认为,针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我们可以将绿色理念纳入民事权利部分,但不应将其作为民法基本原则。

(二)民法典合同编绿色化的必要性

首先,从理论意义来看,“绿色原则”可以为民法典提供价值尺度,利用生态安全进行价值平衡,在立法中明确交易行为的环境保护义务,对于严重影响生态安全的交易行为进行限制惩戒;同时,为法官审理生态环境相关案件提供规范指导,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其次,从实践意义来看,将“绿色原则”纳入合同编一般规则,能从规则层面规范指引民事主体的相关行为,在合同订立之时就能有效实现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的目的。而且,明确民事主体交易规则,可以推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与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国策相契合。一方面有利于民事主体树立绿色的法律意识,潜移默化规范各种民事行为;另一方面规范了相关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各个民事主体的交易行为,减少合同纠纷。

三、民法典合同编绿色化的基本方式

(一)合同效力的绿色化

合同效力是由法律赋予符合法律规定而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都具有强制力。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有效的条件包含四大要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能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四是具备相关形式要件。而在现有的合同法律规范中,涉及环境利益时往往将其视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而无明确规范。在将“绿色原则”纳入《民法典》和绿色发展理念盛行的情境下,环境利益不宜仅仅含于社会公共利益,而应该作为一项独立利益,建立与之相应的法律保护模式。这样一方面可以突出其重要意义,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民法典各分编,尤其是合同编进行整合时能够条理清晰、框架分明地实现“绿色化”。因此,我们既需要把原先合同解释中生效条件涉及环保的规范提取处理并进行整合,也需要在合同无效的条款中突出环境利益。

(二)合同履行的绿色化

合同订立的目的是履行合同,而这一履行行为所涉及的民事活动不但具有直接经济和社会效果,还会产生一定的环境效果。而无数案例也告诉我们,很多合同导致的环保问题通常是由履行行为不当带来的。没有“绿色原则”的规范,一些当事人盲目追求经济利益,采用高耗能生产工艺、污水废弃物不达标排放等,造成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造成的经济成本和环境成本不可估量。因此,“绿色原则”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具有直接意义。为了实现合同履行的绿色化,应当在涉及合同的履行规则、方式以及附随义务条款中补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内容。另外,还可以在合同中止条件中增加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条款,以便及时止损,降低环境损害。

(三)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绿色化

对于合同变更,一方面是变更合同内容,另一方面是变更当事人。为了更好地遵循“绿色原则”,可以将合同内容的变更条件调整为: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不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目的相悖的情形下,可以变更合同。而针对合同当事人的变更,可以增加不违背“绿色原则”这一条件。相应地,情势变更情形发生可能损害生态环境的情况也应予以补充。若一些意外事情导致继续履约会加重环境污染、资源浪费,那么可以予以解除。

(四)合同解释的绿色化

出于各种原因,很多情况下合同中会出现条款模糊问题,这时就需要对其进行具体说明,以消除歧义,保证合同履行。合同解释指的是对合同以及相关资料的意思进行具体说明,因此,要实现合同解释的绿色化,就需要明确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原则对合同的约束作用,在对合同进行解释时积极引导其意思表示向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方向调整。

四、结语

从2017年3月15日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再到2020年5月28日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绿色原则”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息息相关、协同推进,深刻体现了“绿色发展”理念。但是,必须认识到的是《民法总则》确立的“绿色原则”需要落实到民法典各分编的制定中才能得以真正实现。合同法意思自治的本质使“绿色原则”落实到合同立法中存在特殊困难,但我们必须要认识到,合同的成立履行不得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绿色原则”在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制度展开是具有直接现实意义的。我们必须遵循“绿色原则”这一立法准则,从合同效力、履行和解释制度上实现“绿色化”,更好地发挥民法基本原则的裁判准则和立法准则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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