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实施策略研究

2020-11-30 19:26张瑞敏
法制博览 2020年22期
关键词:检察现象案件

张瑞敏

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所,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10

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问题

(一)地方保护主义干预

法律的存在价值和法律机构的运转目的,在于帮助大家得到更多的保护,坚持在公正、公平、公开的情况下,对各类案件进行理性的审理和判断。首先,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过程中,地方保护完全成为了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例如,在案件审理和判定的过程中,由于某些官员的腐败问题、贪污受贿问题,直接造成案件没有得到公正的审判,甚至是出现了黑白颠倒的现象,对于法律机构的形象,以及国家的公检法形象等,都造成了非常严重的破坏,一些偏远山区甚至是出现了“以暴制暴”的现象,任何一方受害者对于法律都不再信任和支持。其次,地方保护主义过于严重的情况下,在官员干部的任免过程中,出现了“拉帮结派”的现象,没有对官员体系和干部队伍,注入新的人员,缺少新的思想和新的理念指导,以至于在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综合工作上,根本无法给出足够的依据,在案件的说服力方面难以大幅度的提升。

(二)执行违法腐败

第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过程中,法律的执行层面上,没有出现公平的执法效果,反而是出现了“因人而异”的现象。例如,基础执法者在对问题的判断、分析过程中,出现了收受贿赂的现象,没有对事件本身有一个正确的分析,很大程度上采取主观判断模式,缺少足够的法律依据,甚至是与民众出现了较大的矛盾、冲突现象。部分执法者甚至是与被执法者开展当街互殴现象,造成的恶劣影响,以及媒体报道过程中产生的舆论压力,根本不可能快速的消除。第二,执行违法的腐败现象,已经在很多的机关单位中,产生了严重的人事隐患现象,同时对于城市发展、项目建设、经济发展等都造成了严重的阻碍。

(三)执行效率低下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过程中,执行效率低下的问题,是比较普遍的问题,对于国家的综合实力提升,以及社会的安定团结,会造成特别严重的影响。第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过程中,执行效率的提升,没有加强各部门的搭配和协调。例如,各个部门的日常工作开展,未能够在轻重缓急方面有效的区分,大部分的工作手段、标准,局限在独立模式上,缺少相互辅助的理念和方法,更多的是表现出推卸责任、独揽功劳的现象。这种错误的思维模式和操作手段,导致执法效率持续性的下降,同时在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权威力度上不断遭受强烈的质疑。第二,执行效率低下的状况下,对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面,无法做出较多的保障,各个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具备足够的责任承担能力,很多人都是按照明哲保身的模式来开展工作,看似达到了公正无私的目标,实际上根本无法提供较多的保障,对于人民不够负责任,因此在百姓反馈的问题,以及求助过程中,均没有做出卓越的贡献。

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原则

第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法律标准设定、执行,以及相关案件的信息获取、证据保存等,必须与当事人保持密切的联系,在内部公开的视角下完成。传统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主要按照单一工作人员的联系完成,由此未能够得到卓越的成果,发生言语冲突、思维矛盾的情况下,难以得到有效的证明。保持两个以上的工作人员联系,一方面寻找佐证更加方便,另外在平级监督过程中,难以推脱责任,对当事人的负责程度,同样由此来获得大幅度提升。第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过程中,针对各类案件审理过程中,按照逐级递增模式来完成,针对部分“民告官”的案件,通过公开审理方式完成,加强媒体报道和社会探讨,一方面还给百姓公道,另一方面加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内部的自我检查、纠正力度,对工作团队和工作人员,进行更好的管理。

三、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对策

(一)加强抗诉监督

当前,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各类工作,对于地方和平发展具有特别大的影响力,由于媒体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因此在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很多问题传播过程中,都是直接通过网络传播、手机传播来完成的,不仅会在短期内造成恶劣的影响,更加促使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难度进一步提升。此时,抗诉监督的加强,在于观察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内部问题,结合外部的舆论压力影响、实时报道影响、百姓反馈影响等,促使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在监督的可靠性、可行性方面,取得更加卓越的成绩。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这种追加执行力扩张方式很容易出现追加主体上的错误。赋予当事人对追加裁定抗诉权,对当事人的实体或程序权益意义重大。

(二)完善检察体系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工作开展,不仅要考虑到大局的影响,同时在检查体系的完善力度上,也需要进一步的提升。例如,在检查工作的实施过程中,必须上不封顶,可是既往存在官官相护的现象,而且在应对媒体和社会争议的过程中,没有给出正确的解答,最终造成了不了了之的现象,对于百姓的质疑和信任,没有做出更好的成绩。检察体系的完善,在于推动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水平提升,在各类依据的调整,以及工作程序的改良过程中,得到更加透明的成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或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民事执行活动,应当经委员会决定并通过提出书面检察建议的方式对同级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从而明确了审查范围和回复程序,使得针对民事执行活动发出的检察建议具有了强制效力。

(三)加强反腐打击力度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内容当中,反腐打击工作是核心组成部分,同时在社会上引起的关注度较高。腐败问题的发生,导致很多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没有正确执行自身的权力,没有站在党和人民的角度来出发,对于责任的推卸十分严重,贪污腐败导致机关内部的工作出现混乱现象。第一,反腐打击工作的执行,需要面向全国开展。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执行,并不是在某一个区域表现出问题,而是同类型的贪污腐败在全国大小区域当中或多或少存在,此时必须在反腐打击过程中,执行严格的措施和标准,在法律的惩处力度上进一步提升,在人民面前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第二,反腐打击过程中,对于经济腐败、政治腐败、人员腐败问题,要联合打击完成,所有的腐败思维、腐败操作,均要从根源来治理。例如,在人员腐败的过程中,直接造成了官员风气的严重下降,大家表现出懒政的现象,不管不顾的去贪污,不考虑对人民群众、对国家的影响。针对该类型的官员和团队,需要全面打击和惩罚,不给任何逃逸的机会。

四、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注意事项

第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所有案件审理,都要保持足够的公正,尤其是针对诉讼过程中出现的动态变化,以及当事人的前后态度等等,都要保持高度关注,在证据搜集和案件判定方面,给出足够的保障,对于一些暗中破坏的人员,进行公检法的全面合作,杜绝暗中捣鬼的现象。第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措施,针对各类案件的性质,需要适当的作出保密,对于一些内部贪污受贿人员,直接进行取缔处理,加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团队建设。

五、总结

现如今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无论是在人员上,还是在监督方法上,都能够得到不错的发展成绩,对于地方的公平性提升,以及百姓的安居乐业,产生了良好的推动作用,对国家的长期稳定建设,以及综合国力的提升,做出了更多的保障。此时,对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力度,需要进一步的提升,懂得站在不同的层面来优化,针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设计、监督的方案、检察的人员、最终的汇报等,保持足够的独立性,减少相互串通的现象,促使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权威性,得到更好的提升。未来,针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民众反馈,要进一步的关注,获取更多的信息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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