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履善法务联合创始人 史晨
股权并非舶来品,实际上我国明末就出现了股权概念,首先出现在晋商群体。当时山西晋商提出了身股和银股,前者指劳务输出,后者指分红。但是股权在我国并没有形成系统化和制度化,很大程度上因为传统重农抑商思想。同时,所有股权实体以家族和宗族为代表,难以形成合理的股权协商,而多是以族权为利益衡量和分配标准。
最早的制度化股权出现在改革开放后。
改革开放让私有经济明确化和法律化,股权构架方向得以以法律的形式固定并保护下来,也有了股权结构的相关法律依据。
什么是股权?
股权是股票所有者相应拥有的股票持有权利和义务,给予股东地位对公司主张权利。
股权构建是指在公司内,根据股权持有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股权构架并没有一定的比例要求,在公司范围内可以随意构建。只有一种特殊形式有所限制,即外资企业。按照我国《外资企业管理办法》规定,外资企业外资占股比例不可低于25%,如低于25%,则无法享受税收、监管等相关优惠政策。同时要求,外资用非现金出资形式,例如知识产权等,不得高于20%,以此防范外资通过知识产权注册高额占有相关股份而没有形成实质性投资。
企业的性质和形态决定了股权构架。
目前,我国企业形态有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制公司。其中,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不涉及股权结构和构架,股份制公司在成立之初即已调整好股权结构。股权结构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家电行业中的商贸公司来讲,值得重点关注。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2~50人,相关股东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承担相应义务。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义务。
有限公司还有一种特殊形式,即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这是一种新兴形式,但不是主要方向。一人公司在税控、年审等方面会更严格。同时并不建议投资注册个人独资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并不能因为一人独资承担有限责任,而是会认同个人资金与公司资金混同,个人需要与公司一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建议公司股东不宜过多。
【案例】
我们曾经做过一个因为股东过多而拖垮公司的案例。上海某家大型公司,拥有核心技术优势,具备很强的发展实力。在出现短暂资金问题后,需要股东进行注资。但股东列表上显示,仅登记在册的共计20余个股东,既有机构、也有自然人、投资者。
依照程序,解决资金问题需要召开股东会进行注资。但问题出现了,即使提前十五天确定会议,也无法正常召开,一是股东人数众多难以聚齐,二是因为人多产生利益纷争无法达成一致,以至于半年时间过去都没有形成有效决议。实际上这三种类型的股东,都有独立解决资金的能力,但正是因为人数众多引发各种问题而相互掣肘。最后大批股东放弃继续注资,该公司不得不面临破产或者重整。一家本有大好发展前景的公司,就在相互推诿扯皮中走向破产。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警示是,股东太多产生的负面影响多于正面作用。
公司里的角色。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身份类型包括,一家企业中的身份包括法人、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以及实际负责人。
首先,实际负责人。实际负责人的身份比较特殊。能够体现实际负责人的往往会涉及到公司犯罪,实际负责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实际负责人一般是公司日常管理人物,例如总经理。既可能是公司股东,也可以是聘用的职业经理人。
第二,董事。有些公司会设立董事会作为日常管理机构,董事会成员每人有一票权。董事会与股东会、股东大会相关联。但董事不一定是股东,也可以受股东委派。
第三,股东。出资成立公司的人,即公司所有者。
第四,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这是两个概念,法人是指法律赋予其从事经营的主体,法定代表人是公司非常重要的一个身份,其可以对外行使公司一切权利。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派,可以是股份持有者,也可以是没有股份的其他相关人员。另外,法定代表人更换无需本人同意,股东会决议即可。
为什么在企业的所有身份中,法定代表人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角色?
【案例】
某企业,共计4名股东,其中,股东张某是法定代表人。因合作出现问题,张某退出另谋发展,并且带走重要关系和资源。在这种情形下,其他股东决定以公司名义对张某提出诉讼。但是张某出庭之际,问题来了。
张某当庭提出的问题让整个诉讼陷入困境。
第一个难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发生变革,也就是说张某依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么,公司起诉书上的签字由谁签署?如果签署,张某直指造假;如果没签署,显然不符合起诉程序;另外,起诉需要的身份证复印件,显然没有经过法定代表人张某统一,属于无效。
第二个难点,张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当庭提出撤诉申请,如何处理?
第三个难点,张某不撤诉,但公司参加诉讼的代理人并非法定代理人张某委派,诉讼代理人如何决定?
因为以上难点,案件陷入了僵局。公司如何自己告自己?如何解决?
这时,一个重要的人物出现,即监事。公司法解释中提到:涉及到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诉,由监事代表诉讼。监事可以以自身代表公司起诉法定代表人。
监事主要负责监督公司整个经营管理,相关财税分析,监视各股东责权利,发起诉讼,均由监事执行。
常见的股权结构。
一般来说分为三种。第一种为绝对控股,股权高度集中,控制50%以上,甚至更高。
第二种,股权高度分散,无大股东,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分离,单个股东所持股权基本在10%以下,需要妥善协商处理公司事务。
第三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在10%~50%之间。
衡量或者判断这三种常见的股权构架,以适用为标准和出发点。按照公司逻辑,一般是同股同权,但同时我国公司法也不禁止同股不同权,遵循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但需要体现在公司章程中。
绝大部分企业创立初始所提交的公司章程,均照搬公司法相关规定拟定的制式模板。那么,制式模板好不好?实际上,经过合理的验证,证明这种模板更能够被各方接受。但是否适用?在公司创立最初,是适用的,但进入到股权构架阶段,这种制式模板则不再适用公司发展需要,需要进行调整。
同时,在股权结构中,有几组数字需要尤其注意,即10%,34%,51%,和67%。
10%的股份持有者称之为公司的存在者。股份虽然不多,但依然有权召集召开股东会,进行临时提案,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发起解散等。
34%的股权持有者被称之为否定者,即对公司重大事项有一票否决权。
51%的股权持有者可以称之为公司的控制者,在公司日常事务和股东会上均具有绝对的话语权和一票否决权。
67%的股权持有者是公司的统治者。
除了这些常规数字之外,还有几个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更重要的几个数字,即30%、20%、5%、3%、1%股权。
30%股权,即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线。持股超30%上市公司可以对企业发起收购
20%股权,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例如,某股东持有公司20%以上股权,并同时经营与公司存在竞业的行业,则股东会可以做出相关处理。该股东可以放弃竞业经营,或者放弃股权。
5%股权,为重点股权变动警示线,上市公司超5%股权发生变动,需要发布公告,告知其他股东。
3%股权,即临时提案权。超3%股权持有者可以召开临时小规模的股东会。
1%股权,为代为诉讼权,也称之为派生诉讼权。超1%股权持有者可以发起间接调查,监事或者监事会可以代表相关诉讼。
以上是股权构架中基本概念。
为什么要进行股权构架?
首先,股权构架可以明晰股东之间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可以稳定公司发展,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
【案例】
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北京因为股权问题发生一起买凶杀人案。
三浦(日本人)跟随自己的妻子(中国人)来到北京,并开设一家料理餐厅。由于三浦是外国国籍,于是公司的绝大部分股权安排由合伙人齐某所持,但三浦是实际出资人,投入技术同时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
日料店发展非常好,并且开设了几家分店。在三浦不知情的情况下,齐某转让了大部分股权和餐厅,得到大笔资金,并且没有分给三浦任何费用,三浦因此事阴郁成疾,不到两年去世。其妻与齐某协商未果,遂买凶杀齐某,齐某被杀后,三浦妻自首。
这个案例的所暴露问题的基准点就在于,股权设计基本没有,权责利不明晰。在利益面前,股权构架能够最基本保障,共创共享,体现责权利不至于失衡。
股权构架的一大目的是公司控制权的集中,基本标准是“听多数人的意见;少数人商议;一个人拍板决定。”这对一个企业的初期发展而言非常重要。控制权集中才能高效决策,快速反应。
公司控制权以股东大会为首要表现形式,控制权包括公司的战略决议权,财务以及人事权益等。一般,可以看到双方签订合同的最后一条往往表述“双方出现争议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XX法院审理。”但实际上,双方约定解决方案更重要。
其次,股权设计方便融资,是进入资本市场的必要条件。
资本是企业发展壮大的一个必要因素,设置股权构架时一定要考虑到资金的设置与规划,有利于扩充资金融资。
如果有投资进来,投资方为什么为公司投资,除了公司发展前景向好之外,二者合作的基础一定是股权。也就是说,投资方一定要深入了解公司的股权构架,也一定会以股权作为合作条件。作为引进资本方而言,给予对方股权也是合作的必要条件,而这种基于信任的对话才是合作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