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平等主义立场
——对马克思平等观念质疑的回应

2020-11-30 13:36晏扩明
伦理学研究 2020年4期
关键词:阶级分配马克思

晏扩明

平等在现代伦理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地位,对平等的关切往往牵动着现代伦理学的核心议题。就马克思本人是否持有一种平等主义立场而言,作为现代伦理知识谱系中的重要范式之一[1](P42),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内部对此展开了一场激烈争论。一方面,以米勒和伍德为代表的马克思非道德主义者认为,作为一种规范性的平等概念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语境之下并不占有重要位置。但是另一方面,科恩等人则认为马克思主义中最富有成效和最重要的东西是它的平等主义思想[2](P25),因为当马克思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为贫困者和弱势群体抨击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权时,马克思显然持有一种出于平等考量的正义诉求。同样,尼尔森也认为马克思“并未拒绝平等主义的道德”[3](P231)。那么,马克思是否重视并持有一种平等主义的思想,以及马克思的道德理论是否能够提供一种平等主义的分配原则,就成为当代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在建构过程中的一个不可绕开的议题。

一、对马克思平等观的质疑和挑战

在马克思的经典文本中,平等始终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早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就对法权的平等观念作出了反思,认为一种资本主义“人权”意义上的平等无非就是“每个人都同样被看成那种独立自在的单子”[4](P41)。在《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指出:“平等,作为共产主义的基础,是共产主义的政治论据。”[4](P231)随着马克思思想的不断成熟,在晚期的《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明确表示:“随着阶级差别的消灭,一切由这些差别产生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也自行消失。”[5](P23)而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更加细致地以大量的篇幅来论说不同层面上的平等观念,例如他认为商品和资本“要求把一切生产领域内剥削劳动的条件的平等当作自己的天赋人权”[6](P457),并一针见血且颇具反讽地总结道:“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6](P328)综合来看,马克思虽然没有以专题的形式来论述平等,但是我们无疑可以从其众多关涉到平等概念的表述中对其平等观加以展开理解。

然而,正是由于马克思没有明确地表达其对于平等的意义界定,并且其对于平等概念的使用又往往复杂多样,甚至出现“否定”的情况,因而其是否持有一种平等主义的立场招致了包括一部分马克思主义研究者在内的诸般质疑。对此,理查德·米勒在其《分析马克思——道德、权力和历史》中就持有这样一种观点:“在马克思看来,当人们为自己制造的‘平等’呐喊的时候,他们中的大多数人真正渴望的是这些自由和互惠的善。”[7](P17)因此米勒认为,与其说马克思所追求的是一种平等主义的分配,不如说马克思只是凭借“平等”的概念“片面地或令人困惑地表达人们的合理愿望”[7](P17)。与米勒相似,艾伦·伍德在其《马克思与平等》一文中也指出:“可以证明的一点是,马克思并没有借助任何平等的目标来塑造他自己的无产阶级社会的概念。而且,我认为,马克思将社会平等当作某种本身即善或本身就值得欲求的东西这是极其可疑的。”①根据伍德的这一观点,马克思的无产阶级革命理念与平等的价值诉求之间似乎是无涉的,因为“社会平等”的诉求在马克思所要追求的理想社会当中似乎早已是不值一提的。延续以上思路,当我们遵循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涉及的两种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时,就会发现,这两种分配制度都暗含了某种看上去“不平等”的理论特征。首先,依照按劳分配,马克思所强调的是要将劳动要素作为社会分配的核心甚至是唯一准则,而无需考虑阶级社会当中诸如血缘、阶级、种族等方面的社会禀赋,因为这一分配原则“最能体现行为者能动性、从而能够最大程度地覆盖社会成员范围、减少人为的社会排斥现象”[1](P54)。然而按劳分配不能避免的是,那些在劳动的自然禀赋上有所欠缺的人,他们的最终所得将会少于具有较高自然禀赋的人。其次,依照按需分配,由于每个人对于社会善品的物质需要是不同的,因此他们凭借“需要”原则的最终所得结果是不可能相同的,因此按需分配在结果上必然表现为不平等。

照此看来,马克思(包括恩格斯)的文本当中确实存在一些看上去与平等“无涉”甚至是“否定”平等的表述,这些表述在一定程度上最终成为部分质疑者否定马克思持有一种平等主义立场的“证据”。例如,就按劳分配最终导致的分配结果而言,马克思提到:“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5](P75-76)而就按需分配来说,恩格斯则指出:“两个意志的完全平等,只是在这两个意志什么愿望也没有的时候才存在;一当它们不再是抽象的人的意志而转为现实的个人的意志,转为两个现实的人的意志的时候,平等就完结了。”[8](P108)无论是来自于阐释者还是马克思本人,这种内在于文本中的有关平等主义原则的挑战,实际上构成了对马克思道德学说的巨大责难。因为,“如果平等被排除在有关终极伦理理想的表述之外(如果它不再是终极价值的一部分),并且,如果这种局面接着被转变为社会政策,那么社会中就极有可能出现普遍的不公平”[3](P239),并且这显然与现代社会将平等视为一项基本价值诉求的主流观念是不相容的。如果马克思最终被证明在道德的价值选择上倒向了不平等,这对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当代建构所产生的影响是难以想象的。然而马克思真的是一位不平等主义者吗?

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必须要说明的是,马克思主义道德理论的论说方式在当代发生了重要转向:即从以往历史唯物主义单纯地偏重于对社会发展作出规律性、科学性阐释,转向对历史客观规律的认知性维度与道德理论的规范性、应然性维度并重。有学者甚至认为,正是因为马克思是“在规范性理论与认知理论相结合的基础上讨论问题的……才能跳出封闭的理性主义立场。”[9](P176)这种理论转向的背后在于,越来越多的思想家开始认为“描述性和分析性的科学认知活动与规范性的价值判定活动之间并不存在强制性的排斥关系”[9](P83)。那么,平等作为一种既具有道德规范性,也具有道德应然性的概念,就应当被纳入到这种转向后的理论视野中来加以考量:一方面,可以将平等作为一种规范性的制度原则来加以看待,如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对“首要原则”(the first principle)和“差别原则”(the difference principle)的论述,就“经典性地阐明了平等观念”[10],马克思也在其《哥达纲领批判》中表示“平等的权利”所保障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5](P15);另一方面,还可以把平等视为一种价值理念和价值追求,正如有些学者所言,“自近代以来,平等是西方各种进步社会思潮所追求的价值,各种社会契约论者、空想社会主义者、马克思主义者在不尽相同的意义上肯定平等的价值”[11]。因此,厘清马克思是否持有或怎样持有一种平等思想,或可以将马克思的平等概念大致划分为两个层面来加以深入探讨和理解:平等原则和平等价值。

二、马克思的平等原则

就平等原则而言,它首先是一个唯物史观层面的历史的概念。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平等原则的表现形式和诉求内容是不尽相同的。在前现代社会,平等原则的适用范围非常局限,它只存在于不同的社会阶层内部,并没有打破阶层限制,面向全体社会成员。例如,在古希腊时期,贵族、自由人和奴隶之间是谈不上平等原则的,奴隶毫无疑问是整个共同体的最底层,社会不会因为奴隶没有参与政治的平等权利而产生任何质疑,即便是包括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内的伟大哲人也从未幻想有一天奴隶会与他们的主人一道参加公民大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古希腊社会彻底丧失对平等原则的兴趣,其整个社会对于平等原则的关切朴素地显现于各阶层内部的行为过程当中。而到了罗马时期,罗马帝国将古希腊各阶层进行社会参与的多重差别逐渐明确和固定在自由民和奴隶之间的显著区别之上。在古罗马,至少对自由民来说产生了私人之间的平等原则,恩格斯将其视为“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的最完备形式”[8](P109)。随后而来的是基督教的平等观,“基督教只承认一切人的一种平等,即原罪的平等,这同它曾经作为奴隶和被压迫者的宗教的性质是完全适合的”[8](P509)。只有当人类历史发展至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平等原则的适用范围才被进一步扩大,它表现为一种与私有财产权牢固关联起来的法权概念,并且往往以“公民—国家”的形式表现为对于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的普遍诉求。

其次,平等原则的核心内容主要表现在对社会资源的分配过程当中。在现代社会的政治实践里,平等“首先是指分配的平等”[1](P91),如罗尔斯的“差别原则”,G.A.科恩的“运气均等主义原则”,德沃金的“资源平等原则”以及阿马蒂亚·森的“可行能力原则”等,都体现为对社会资源平等分配问题的深入思索。正如胡萨米所说:“资本主义的财产权和收入分配的不正义,就是和不平等相关联的。”[12]可以说,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以‘公民’作为社会资源分配的基本条件,无疑最大限度地忽略了该社会成员之间的禀赋差异”[1](P97)。基于此,社会的平等原则必然要围绕着私人财产权利以及社会益品的分配问题进行展开。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持有两种递进式的平等的分配方案: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

根据按劳分配,社会资源的分配应当进一步消除社会禀赋所带来的分配差异。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制下,有产者和无产者之间存在着资源占有不均衡的天然鸿沟。看似追求人人平等、人人拥有天赋权利的资本主义法权概念实际上伴随着对无产阶级劳动的深层剥削,而资本主义倡导的所谓自由贸易和市场经济则会进一步加剧社会整体分配的不平等。在此条件下,马克思首先要解决的是来自于社会禀赋方面的不平等问题,也正是对这一问题的解决诉求最终指向了消灭社会阶级属性的无产阶级革命。但是由于社会主义阶段(亦即共产主义初级阶段)“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5](P14),因此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阶段的平等原则“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5](P16),这就导致了按劳分配仍然带有资产阶级权利的部分特征,虽然按劳分配的平等原则在现实的社会实践中已然不再具有来自社会禀赋方面的矛盾,但是这个平等原则却无法避免劳动者本身的身体或智力等不可抗的自然禀赋所带来的差别影响,这就会造成“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虽然“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5](P15)。这也是为什么马克思最后认为按劳分配的平等原则“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5](P15)。由此观之,这里马克思所提出的社会主义的“不平等的权利”并不能用来否定马克思持有一种平等主义的观念,事实上恰恰是因为马克思发现了社会主义阶段仍然可能存在的不平等现象,他才进一步推导出下一个社会历史阶段的平等原则——按需分配。

对照按劳分配的平等原则无法消除部分自然禀赋对分配结果产生影响的“弊病”,马克思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提出了按需分配的平等原则。这一原则实际上否定了一切由于客观元素导致不平等的可能性,它是一种完全参照个人的主观需要来实现平等的分配。马克思认为:“在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5](P16)可以看出,满足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平等原则必须打破社会分工对个人的限制,并且劳动本身也不再是人为了生存而做出的被迫选择。由于“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5](P16),因此按需分配的平等原则必须(也只能)在共产主义高度发达的生产条件下才能达到。马克思对于按需分配的制度细节没有过多的论述,但是他无疑指出了一种可能的超越性的平等主义主张。

三、马克思的平等价值

关于马克思的平等观念,除了平等原则之外,还有平等价值。正如威尔·金里卡所言②:“任何一种看似合理的政治理论都分享着同一种最终价值——平等。”[13](P3)因此,在定义一种现实可行的平等原则之前,首先必须要确定一种关于平等的价值观念。如果抛开平等价值来理解平等原则,无疑会造成许多不必要的误解。事实上,无论是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还是德沃金的“敏于志向,钝于禀赋”(ambition-sensitive,endowment-insensitive),都无疑蕴含着一种平等的价值关怀。即便是罗伯特·诺齐克的自由至上主义极端地拒斥平等主义的再分配,他也仍然坚持每个人必须拥有平等的自我所有权,并在此层面上提出了一种关涉平等的价值诉求。必须说明的是,“洛克之后的应得权利论者,都是站在‘自由’这个价值立场上来论定平等权利的,故而,其所论定的‘平等权利’中的‘平等’二字并非指涉一个独立价值,‘自由’才是‘平等权利’的落点、旨趣和价值内核”[14]。这种界定方式最终使得平等以资本主义的应得权利表征出来,由此便造成了社会分配在结果上的广泛的不平等。马克思正是针对这一点,一方面,“在综合‘自由’和‘平等’这两大价值的基础上……以限制应得原则的方式来确立应得原则”[14];另一方面,又“基于以人的自我实现为旨趣的人性标准来批评权利的不平等性”[14]。在马克思这里,平等与自由、互惠一道,构成我们人类社会所认可的“一整套相互依赖的基本价值”[3](P241)。因而,即便作为人性所需的平等(作为基本价值)在资本主义社会表现为“虚幻的”社会意识,但是人对于平等的不断追求也必然反作用于现实的社会存在。从另一个侧面来看,正是由于人们对于这一基本价值的根本承认,那些以此价值为名的“漂亮词句”才能够达到欺骗大众的效果。马克思对于共产主义无阶级状态的设定,恰恰就能表现出其对于人性所需的平等价值的现实化追求。因为,“这种状态要求人们,只要有可能,就应当让每个人都获得那些实现幸福、相互关系、尊重和消灭剥削的条件”[3](P241)。

正如凯·尼尔森所说,米勒之所以错误地将马克思归结为不平等主义者,正是因为“他没有注意到马克思、恩格斯以及某些自由主义者(J.S.密尔和约翰·罗尔斯)的思想中存在的那种平等主义的正义感公平感”[3](P241)。马克思认为人必然要追求自由和自我解放,这种追求的现实动力就直接源于人们对于阶级社会中广泛存在的阶级差别和不平等现状的反抗。虽然在反对者米勒等人看来,马克思反对阶级剥削和诉诸阶级革命的观点会让马克思主义者失去追求平等的“不偏不倚的阿基米德点”,并且导致其道德学说必然要在相互抵牾的利益之间旗帜鲜明地选择无产阶级的利益并给予优先考虑,因而最终不得不促使马克思偏向无产阶级的利益而滑向某种非平等主义的主张③。但是实际上,马克思的阶级理论不但不可能滑向不平等的分配原则和主张,它反而恰恰彰显了马克思对平等价值的根本体认,亦即,人在本质上需要一种真正现实的而非虚幻的平等权利。米勒之所以对阶级理论作出上述判断,正是因为他在谈论平等原则时完全忽略了马克思对于平等价值本身的关注。

由于马克思的道德哲学具有强烈的社会批判性,因而其关于何为平等的价值表达也往往隐含于其否定性的批判话语之中。例如,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的相关论述中,贫困者捡拾林木所有者遗留下来枯树枝的行为被莱茵省议会的立法者们判定为违法,这让马克思感到极大的不满,进而激发了马克思对于哪些原则和法律才符合真正的平等价值的思考。一方面,林木盗窃法的讨论和颁布体现了私有财产权之下贫富差距的不可调和;另一方面,它也显示了有产者通过将私有财产权上升到国家法权的层面来巩固并无视现实的社会不平等的本质。人们不去挖掘私有财产的产生根源,不去反思私有财产权本身是否合理,而是直接把私有财产权奉为神圣进而不容分说地维护有产者利益,还声称这在法律和道义上是完全正确的,这实际上是对平等价值本身的最大践踏。遵循马克思的逻辑,以私有财产权为基础的立法从根本上就违背了人类在道义上对于平等价值的普遍性追求,即便它符合当前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的平等原则,但是透过这种所谓的法权的平等原则所显露的事实却是:“人类分成为若干特定的动物种属,决定他们之间的联系的不是平等,而是不平等,法律所确定的不平等。”[15](P248)这种法权下的原则实际上没有计算有产者和无产者之间对于资源占有的根本差别,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如果自私自利的立法者的最高本质是某种非人的、异己的物质,那么这种立法者怎么可能是人道的呢?”[15](P256)林木占有者的“满口仁义道德”除了坐实社会不平等分配的“合法性”之外,并没有给予贫苦人民任何现实权益上的帮助。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支持重新反思私有财产权并不意味着马克思持有一种庸俗的平均主义,即,马克思并不赞同一种宁可将人们的生活水平降级也要实现某种程度的资源平等。例如在谈及平等的国民教育时,马克思并不认为在资本主义的社会条件下由国家推行的普遍的平等的国民教育是可行的。因为在现有的条件下,这只会带来一种看似实现平等实则降低人的生活水平的庸俗情况,对此他反问道:“平等的国民教育?……是不是意味在现代社会中(而谈到的只能是现代社会)教育对一切阶级都可以是平等的呢?或者是要求用强制的方式使上层阶级也降到国民学校这种很低的教育水平,即降到仅仅适合于雇佣工人甚至农民的经济状况等教育水平呢?”[5](P29)他显然不赞同这样的一种消极的平等原则。造成社会倒退绝不是追求平等这一价值的主旨要义,支撑马克思反对庸俗的平均主义信念的,正是马克思对积极的平等价值的坚守。“他的正义观也是批判的与革命的,他拒绝接受天然的、庸俗的和绝对不变的正义原则。”[16]因此,平等应当与正义、自由等一道被视为人性所需的应然的道德价值,要实现这种价值,就要让社会首先达到相应的历史条件。正如恩格斯所说的那样:“只有在不仅消灭了阶级对立,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也忘却了这种对立的社会发展阶段上,超越阶级对立和超越对这种对立的回忆的、真正人的道德才成为可能。”[8](P99)也正因为如此,立足于无产阶级的阶级立场所提出的平等价值应当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它是对明显的社会不平等的“自发反应”,而“它作为这种自发反应,只是革命本能的表现”;另一方面,“它是从对资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反应中产生的,它从这种平等要求中吸取了或多或少正当的、可以进一步发展的要求”[8](P112)。这种“平等要求”无疑就是平等所体现出来的价值意涵,也是马克思始终保有一种对平等价值核心关切的明证。

基于对平等价值的反思,进而对平等的现实化要求,最终体现为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来揭发现实的平等原则的“不平等”之处,而这也正是马克思的平等主义立场。当他发觉阶级社会中必然存在现实的阶级利益冲突时,并且这些阶级之间的冲突和隔阂又恰恰是资源的不平等分配所造成的,他便旗帜鲜明地选择了那些遭到不平等待遇的无产阶级的立场。这并不是因为他完全忽视和不顾资产阶级的利益,而是因为相对于无产阶级的利益而言,资产阶级已然成为不平等原则的施加者而不是受害者。马克思的理论出发点在于唤醒无产阶级认识到社会不平等的根源所在,在于指明资产阶级作为剥削阶级以一种不平等的原则和方式对待无产阶级平等诉求的社会现实,并且进一步指出资产阶级是通过一种经由意识形态美化过的“平等原则”来打消无产阶级追求自身平等应得的认知和信心。因此在马克思看来,解决不平等问题应当从根本上消灭阶级从而实现无阶级差别的社会条件。换言之,正是因为无阶级差别的社会不存在任何阶级的“旗帜”,所以才能够真正将每一个人还原为独立平等的个体,才能够真正回到人性追求普遍的平等价值的高度,在最普遍的意义上重新思考和建构符合平等价值的平等原则。正是因为不平等的社会机制产出自阶级社会“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17](P197),所以消灭阶级剥削的阶级革命才是必要的。那么显然,马克思的立场不是要把原有的资产阶级压倒无产阶级的政治状态颠倒过来,让无产阶级以相同的压迫方式去压倒资产阶级来改变权利的占有角色,而是要消灭阶级本身,从而跳出具有阶级差别的分配模式来实现更高层面的平等。从这个意义上讲,马克思是最普遍意义上的平等主义者,而不是不平等主义者。

四、对马克思平等观念的再思考

平等是“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追求的根本观念”[10],遵循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对平等的批评并非转向主张一种不平等的分配正义原则,而是揭示出平等话语的历史局限性”[11]。在马克思看来,抛开现实的历史条件而去宽泛地谈论完美而理想的平等模型是空洞的和没有意义的。问题不在于平等原则本身是不是好的,而在于何种平等原则才是现实的,同时还在于这种现实的平等原则是否与其所声称的要实现的平等价值相一致。这就像不能在古希腊或罗马时期实现资本主义的法权平等一样,在阶级社会当中实现抛开阶级属性的平等原则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虚幻的。因此,资本主义所声称的已然实现了的社会平等与其现实的剥削行径根本相悖。此外,资本主义在法权概念下设想的一系列平等主义主张和分配原则,在马克思看来根本不适用于无产阶级的平等诉求,真正普遍的平等分配更无法在阶级社会这一大前提仍然存在的历史条件下得以现实化。在这个意义上,资本主义所声称的平等原则实际上只是资本主义进行资产阶级统治的意识形态,它只是以统治工具的形式在维持社会秩序暂时稳定的意义上满足人们对于平等诉求的幻想,这正是马克思在著作中的所有“反平等”主张的意义所在。事实上,马克思并非是在反对建构一种现实的平等分配原则,而是在批判资本主义依据于法权思想建构起来的平等原则的阶级蒙蔽性和历史局限性,更加反对将这种资本主义所鼓吹的平等原则视为一种终极的平等原则。正如恩格斯所说的,“原则不是研究的出发点,而是它的最终结果”[8](P35)。

理查德·米勒始终认为:“在马克思认为的社会变革之关键的敌我对决中……同时要求罢工者立足于对所有人都平等关心的情感,这样做要么是伪善的,要么是自我欺骗。”[7](P28)但是当我们有意识地以马克思平等观念的双重维度来进行思考时就会发现,无产阶级的罢工本身恰恰正是对平等价值的诉求。在这里需要更加慎重指出的是,罢工者之所以要罢工恰恰是因为资本主义社会所谓的平等原则在根本上没有做到均衡而平等的社会分配。因此,不是马克思,而是类似于米勒的思想在强调资本家的私有财产权应当得到情感上的“平等”尊重时,实际上却是必定在持有一种不平等主义立场。对此尼尔森就指出:“米勒并未意识到,自由、互惠和平等可以同时既具有内在善(intrinsic goods),又具有工具善(instrumental goods)。”[3](P240)也正是因为如此,当很多质疑者同米勒一样认为与其语焉不详地谈论马克思要消灭不平等,不如直接跨越来谈消灭阶级差别时,实际上则是忽略了马克思对于平等价值的实际追求,并且误解了马克思的理论逻辑。正如科恩所说:“马克思主义认为平等将以丰富的形式来到我们身边,但是我们必须在稀缺的情况下 寻求平 等。”[18](P115)虽然 马克思 认为“随着阶级差别的消灭,一切由此差别产生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也就自行消失”[5](P23)。但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谓的“自行消失”的不平等指涉的是由“阶级差别”所产生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而不是不平等本身,这表明阶级的消失不意味着平等的自然实现,实现平等仍然需要在未来社会中根据社会历史条件进一步地展开探求,因为“就算消灭了阶级差异,或许仍有身份、性别和种族方面的不平等会以马克思和恩格斯未曾预料到的方式存在”[3](P263)。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消灭阶级差别并不等同于消灭不平等,它只是满足了消灭不平等所需的现实社会条件。换言之,消灭阶级差别是实现平等的手段,而现实地消灭不平等才是目的。从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两种原则的区分就可以看出,平等并不会在消除阶级差别之后便马上被实现。在有关平等的问题上,马克思已然超越阶级革命理论而进入到更深层次的思考,其对于平等的价值和原则都有着更高层面的道德追求。因此,不仅如反对者们所提到的,不能以消灭不平等来替代消灭阶级差别,同样,消灭阶级差别也不能替代消灭不平等。

此外,一种马克思式的平等观念可能会同意如下结论:承认平等并不一定要完全否定差异性的分配结果,在完全满足可供个人自由选择的物质条件下,最终基于个人自主选择所导致的差异性分配结果并不意味着分配原则的不平等。类似的论证在科恩那里被称之为“消除非自愿劣势”[2](P177)的平等分配,在尼尔森那里则表现为对于每个人的平等“关心和尊重”。实际上,一个真正平等的社会首先要满足的是为所有人提供平等选择和获取资源的机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个人自身就与生俱来地拥有和掌握一切职业和身份的能力。同样,一个平等的社会还应当关注的是能否提供社会善品的平等分配原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社会成员都要因此而承担相同类型的社会分工。例如,一位职业政治家和一位环卫工人,他们所处的身份和职业是不相同的,因此他们的工作性质以及工作的内容天然就不相同,那么这种差异实际上诉求着两个层面的平等:(1)无论是政治家还是环卫工人,他们的身份和职业都应当受到社会大众普遍的平等尊重,并获得与其劳动相匹配的社会善品;(2)应当给予他们平等的身份转换的条件,如果一位环卫工人希望自己成为一位政治家,那么社会应当向他提供学习和锻炼行政能力的机会,并且构建某种一旦他能够学习完成并胜任政治家的职业能力时,便可以实现其成为政治家身份的可能机制。对于(1)而言,由于他们的工作强度、工作压力和劳动强度不同,就会促使分配原则演化为社会主义阶段的按劳分配制度,而这些人的劳动身份是否是基于他们自主自愿的选择问题则会进一步演变为(2),因此(2)显然是更为高阶的平等诉求。满足(2)的社会分配机制实际上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按需分配所需要的社会条件是一致的。由此看来,无论是在按劳分配还是在按需分配当中,马克思所诉求的平等都没有否认个体之间的差异性特征,因为这种差异性广泛存在于人类社会当中,包括天赋、性情和喜恶所带来的差异都是难以避免的。这些差异必然会导致现实中的个人之间存在不同的职业选择,而不同的职业选择又会导致不同的善品分配。因此,平等原则的建构和思考应当是历史的和递进式的,平等的原则“应当尽最大可能,将自然或社会禀赋的影响清除干净”[1](P97)。在按劳分配阶段,平等分配的标准来自于劳动主体的劳动能力;在按需分配阶段,平等分配的标准则需要考虑到更多复杂的情况,例如:(1)差异性的个人对自身的身份是否满意,以及对于自身的社会身份所获得的社会善品的分配是否满意;(2)个人是否平等地享有获得自己所希望的社会角色的机会,亦即社会的分配机制能否给予存在差异性自然禀赋的个人平等选择和获取自身社会角色的机会;(3)如果自身无法胜任自己所意愿的身份,个人又该接受怎样的社会善品的有效补偿……按需分配原则实际上对社会的发展程度提出了十分严苛的条件。假如我们设想所有人都能胜任政治家的角色并愿意去做政治家,那么这无疑意味着每个人在面临宏观政治决策和微观政治治理时都天然拥有平等的话语权。但是这种情况只有在经济和文化等社会其他层面的矛盾彻底解决的基础之上才有可能实现,因为人类社会的生存基础是奠定在整个社会的物质基础和各行各业的劳动分工之上的,只有当且仅当人类社会所面临的唯一问题是政治问题时,这种社会历史条件才能够支撑所有人都以政治家的身份来存在的现实。类似地,只有当社会的各项条件足以将人从生产劳动的工具性目的中解放出来时,每一个人才有可能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社会身份而无需考虑由于分工不同所得到的不同分配结果。

总之,只有将平等价值和平等原则结合起来,才能真正理解马克思平等观念的核心要义。“平等应当不仅仅是表面的,不仅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8](P112),其“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8](P113),理解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下的平等观念,无疑为人们提供了一种重新思考平等主义的新路径。

[注 释]

①原文载于Ellen Wood.Marx and Equality,in Arthur Caplan and Bruce Jennings(ed.)Darwin,Marx and Freud:Their Influence on Morl Theory[M].New York:Plenum Press,1984,P196.sg th cdftthd 凯·尼尔森:马克思主义与道德观念——道德、意识形态与历史唯物主义[M].李义天,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259.

②根据金利卡的原文,此处金利卡是援引了德沃金(Ronald Dworkin)的看法来表达自己的观点。

③关于米勒的相关见解请参见Richard Miller.Analyzing Marx:Morality,Power and History[M].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4,pp.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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