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创作物《刑法》保护途径研究

2020-11-30 11:47:28赵楠楠詹翔宇
法制博览 2020年15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刑法人工智能

赵楠楠 詹翔宇

国防大学政治学院,上海 201602

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创作物也具备了一定的法律保障,这些人工智能著作权作为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的推动力,无论从社会发展还是法律完善等多个层面来讲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文章主要针对人工智能创作物想法保护路径进行分析与探讨,提出了相应的思考。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性质

我国针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已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障,其中的《著作权法》无疑是典型,《著作权法》明确指出人工智能创作物属于著作权人独立完成的作品,应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从而确保其不受侵犯或非法利用。着作权法中同样列举了许多作品,并对作品概念加以分析,主要涉及科学应用以及文学应用等多个领域,明确提出人工智能创作属于著作权者的智力成果[1]。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保障也相对完善,尤其是与传统的作品相比较差异并不显著,尤其是对录像作品、音乐作品以及电影作品等这部分作品的保护力度相对较强。人工智能技术同样如此,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不仅可以提供多元化的功能,其中包括文字阅读、音乐播放以及电影赏析等等,为人们提供宽阔的艺术欣赏路径,不断地提高人们的精神文化水平,这也就意味着人工智能属于典型的智力成果,对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来讲具有极大的现实性意义[2]。

现阶段著作权法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主要在于著作权人是否独立完成并创作了人工智能作品,作品创作是否具备独创性。只有把握这一关键点,方可使得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保障更为全面。但也有相关学者提出了质疑,部分研究人士认为人工智能创作涉及因素复杂,其中包括材料选择、工艺手段的选取以及加工技术的应用等多项内容,若技术应用存在差异,生产方式有所不同,那么最终人工智能创作物也将不具备一体性,很难对其进行有效辨别与分析,无法确定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独创性[3]。不仅如此,也有部分学者认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设计与生产过程中模板与算法的应用都将直接影响创作物独创性的辨别结果。

而本文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保障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认为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的辨别观点过于绝对,同时也体现了一定的片面性,应尽可能从全方位的角度加以思考,比如,首先判断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为独创,而后对人工智能智力成果生成的全过程加以考虑,是否有效反映了作者的情感以及思想等等。人工智能创作物不仅反映了作者的创造能力,同时,从预设程序角度进行分析,它更加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基于强人工智能的发展形势,人工智能通常具备数据分析等多项功能,该创作物的创作者多会结合自身的思想,以及情感的表达需求,不断优化人工智能创作物,这一过程中并非意味着对已有作品的模仿或二次复制,而是要体现自身的独特性,彰显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创新性[4]。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归属权问题

现阶段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保障以较为深入、全面。接下来有必要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归属的相关课题做进一步分析,特别是随着弱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程序趋于繁杂,所涉及的应用数据多种多样,作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主体,著作权归属问题直接决定着创作者的个人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其在创作人工智能的过程中需要付出大量的努力与智慧,这样方可使得人工智能更具应用价值[5]。这些所创作出的智慧结晶体现了创作者的创作能力以及所应用技术的优越性,其应用价值较为显著,整个过程中需要有执行者以及涉及者等的引导,方可使得人工智能的设计更具科学性与实用性,进而为人们呈现功能多元化的人工智能创作物,为其带来良好的使用体验,并为人工智能著作权人提供较高的经济效益。但是,随着数据共享时代的到来,人们获取数据的渠道不断拓宽,而这些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也变得更加便捷,许多设计人员利用以有的人工智能技术以及相关的设计方案,通过不断的更新与优化,形成相对新颖的人工智能设计,其中涉及应用的技术与开发手段很可能侵犯原有人工智能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整个过程中也容易出现矛盾与分歧。此时就要针对人工智能创作物归属权问题做进一步分析,制定有效的衡量标准,维护原有人工智能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法》中明确提出人工智能与人工智能创作物两者之间的概念具有一定的差异,人工智能属于技术研发者的智慧结晶,同时创作物的归属权也应归为技术研发人员。但是,以上规定也存在许多漏洞,主要体现在忽视了强人工智能发展形势下人工智能是否将会摆脱人类控制的情况,并且也未能充分思考法律所具备的实力资格。

本文对人工智能创作物归属权问题进行相应分析,而后提出现阶段为了维护人工智能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基于著作权法中的相关内容,明确法律规定,从社会发展以及人类进步的角度来讲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归属权应当属于原有创作者所有。此时,需要对著作权人的主体性进行相应分析,只有确定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相关情况,方可使得法律保障更具可行性。主要可归为两类,第一类为享有著作权的组织或公民。第二类为独立完成创作的作者。

三、著作权侵犯的相关《刑法》保护

我国《刑法》已针对著作权侵犯行为提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其中以第217条为例,规定《著作权法》保护8类作品。第1类为建筑作品,第2类为文字作品,第3类为摄制电影方面的创作作品,第4类为口述作品,第5类为美术作品,第6类为模型作品,第起7类为图形作品,第8类为计算机软件作品。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著作范围与《刑法》相比相对较宽,正如以上所述《著作权法》中已针对人工智能创作物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工智能创作物一定会具备《刑法》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对人工智能创作物性化保护路径进行分析与总结。从技术层面入手。基于强人工智能的发展形势,给人工智能创作物以法律保障,人工智能创造物的创作过程中创作者融入了许多的智慧与创新性因素,因此与传统的作品相比较并无明显差异,特别是在此信息技术以及数字技术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人工智能作品不断升级,同时也得到了相应的改造,此时《刑法》就应当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为人工智能的创作与发展营造有利环境。从价值层面进行分析,将人工智能创作物归于《刑法》法律保障体系中,有助于减少社会危害性事件的发生,不仅如此,将其纳入《刑法》范围,有助于量定并裁决罪行的实际程度,体现人性化处理特色。在《刑法》中增加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障条款,将不断地完善与优化《刑法》保护路径,使得保护范围得到有效拓宽,满足科技发展的需求,适应社会发展进程,避免人工智能创作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降低其经济损失。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针对人工智能创作物《刑法》保护路径相关课题进行分析与探讨,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希望本文所作分析为有关的业内研究人士带来借鉴,提高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刑法》保护方面的重视,为人工智能创作主体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避免出现不必要的侵权行为,降低矛盾及纠纷出现几率,为社会的和谐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文章首先针对人工智能创作的性质进行探讨,而后分析了人工智能创作物归属权相关问题,最后分析了著作权侵犯的相关《刑法》保护路径,从多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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