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港航管理局,浙江 金华 321017
市场准入,其英文一般译为“Market Entry”或者“Market Access”,是有关国家和政府规定的准许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条件和程序方面的机制。其最初主要用于在各国的贸易、关税谈判中要求一国将其本国市场进行开放。政府(或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及国际自由贸易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实现某种公共政策,根据本国市场经济和国际条约的承诺,允许市场主体、货物、服务、资本等进入某个国家、地区或领域市场的宏观掌握和微观直接控制或干预。简单地说即是政府对市场进入的规制,它是作为政府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进入门槛的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
市场准入机制,作为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是国家规制经济的一种形式,具有多部门法的属性。①市场准入的制度体系是多层次的,以市场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市场准入制度、特殊市场准入制度、涉外市场准入制度。在我国,对于一般市场准入制度而言,是市场主体取得商事资格的重要前提,主要通过工商登记的方式,工商登记制度作为市场一切主体的合法市场经营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是必经程序。对于特殊的市场准入制度而言,采行政审批许可制度,适用于交通运输行业、金融业、医药器械、药品食品等领域,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于申请主体进行审查,准许符合法定情形下的主体进入市场实施生产经营活动。涉外市场准入制度,也称之为国际市场准入制度。
经济人这一概念滥觞于古典经济学。②在经济学的理论中,是指一个以自利为动机,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但又可以增进社会福利的人。③经济人具有自利性和实施理性行为两大特点。自利性意味着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理性行为意味着依据市场状况进行判断并积累经验,作出最利于自身的判断和选择。一旦某些行业有利可图,经济人将倾尽资金、技术而进入该领域,引发过渡的恶性竞争导致该行业的生产过剩,形成资源的极度浪费。而其他的利润较低的行业则出现鲜有资金、技术进入的尴尬窘境。这对于经济的体系的建立十分不利。在这一市场模式下,单纯的仅仅依靠市场的调节作用有限,此时需要法律的规制。建立健全市场准入机制成为各国政府管理措施的必然选项。完善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实施,作为经济人进入市场的第一道规范程序,以发放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方式对经济人进行认证,在进入门槛上防止了无资格之经济人的海量涌入,与此同时,对于某些利润较为薄弱的行业可以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和力量的参与。对于一些事关国计民生的、对国家经济命脉至关重要的行业采取强制许可或者特许经营之方式,保障了经济人追求利益在法律的规则体系下运行,具有可预测性。同时也能将市场准入的规则意识内化为经济人的经营意识,另一方面也能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
供给和需求,一对分析经济现象的基本范畴,是微观经济学进行分析最有用的工具。供给和需求理论又被称之为“供求理论”。根据新古典经济学的观点,西方经济学一直将需求置于首位,并指出其由市场价格、平均收入水平、商品替代品情况、市场规模、消费者之偏好选择五个主要因素决定。④而供给则是由市场价格、生产成本、生产要素之价格、其他商品之价格变化等主要因素所决定。⑤在同时对供给和需求进行综合分析后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在同一坐标轴中的交叉点就是市场均衡点。市场准入作为政府为应对市场失灵所作出的规制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机制,可以说,政府部门对于市场的干预以供给和需求达到平衡为理想的目标。无论是准则主义模式还是核准主义模式亦或是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二者相结合的模式,理想目标都在于实现供给和需求的绝佳平衡。对于需求和供给,二者一直处于动态的变化中,同时由于外部性、自然垄断、不完全信息和信息不对称、贸易自由、贸易保护、政府的特殊性等问题的存在,市场准入的需求必要且迫切。因而,实现需求和供给的平衡是设立市场准入机制的核心目标。需求得到满足,供给充分,如此实现市场的繁荣发展。
经济学意义上,效率是一个中心问题。效率反映的是成本之于效率抑或产出与成本之间的相关关系。根据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交易活动的稀缺性决定了需要市场配置需要重点考虑效率因素。因而,对于市场准入机制而言,对法律和资源配置的效率成为对市场准入机制进行评价的十分重要的标准。加快经济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但是不能仅仅的追求效率,在市场中市场准入机制的缺位虽然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加快经济的效率,但如若市场准入机制的长期缺位,市场将进入无序发展的窘境,严重扰乱市场的健康运行,进而势必将引发整体市场经济的安全。安全成为市场准入机制必须考量的因素。同时,也不能为了确保经济安全而对市场准入机制设置繁琐的程序和严格的要求,拖沓市场的效率。对于市场经济体制而言,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是两个核心要求和制度目标,既要市场效率也要市场安全,市场效率和市场安全达到一种均衡的状态,这种状态下的市场才是市场准入机制意欲实现的最佳理想状态。
因而,市场准入机制作为政府的一种性质上较为特殊的公共产品。应将效率与安全的均衡作为长期坚持贯彻落实的原则性要求。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贯彻合法、公开、必要三项子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市场准入机制的要求、程序等必须在立法上予以明确,因为市场准入事关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开性原则,要求市场准入机制必须是公开的、透明的,制度的内容、程序和相应的结果都应对外进行公布,以便于社会公众进行监督。必要性原则要求政府不能主动的干预市场,积极的为市场准入设置过多的门槛,凡是市场能够解决的,应该交由市场予以解决,市场机制解决失灵可以通过中介、自律组织等解决,此外,能够通过事后、事中监督等解决的,以上情况都不易采取市场准入的方式实施解决。应坚持实有设立之必要性方才设立市场准入,凡无必要一般不设立市场准入机制。对于已经设立的,应进行重新评估其可行性和必要性而予以取消或废除。唯有此才能有利于更好的发挥、提高市场准入机制的制度效能,发挥该有的社会功效和作用,以达到效率与安全的均衡。
市场准入机制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包括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内容在内的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以来,该制度的重要性与日俱增,通过以经济原理的角度分析市场准入机制的前提、核心和目标,以更好的解读市场准入机制的内涵和价值,分析该制度的优越性的同时不断完善,以使其发挥更好的社会实效,促进经济的发展。
注释:
①戴霞.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6.1.
②孟捷.经济人假设与马克思主体经济学[J].中国社会科学,2007(1):30.
③郑贵廷,庄慧彬.在制度框架下研究经济人假设——从完全理性到适应性理性[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报,2003(6):48.
④刘涤源,谭崇台.当代西方经济学说[M].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47.
⑤林自新.马克思供求理论和新古典供求理论之比较[J].生产力研究,2004(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