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大学政治学院,上海 201602
农民具有很多权利和利益,这些因素都与其自身发展和生存存在很大联系,尤其是土地权益。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需要以正确理念,给予农民财产权的积极保护,避免其公权力受到侵害。因此,实现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加强法律保护对农民土地权益的维护具有重要作用。
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农民集体的土地是为农民集体所有,在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带领下进行管理和经营的。村级两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所有权为农民集体,村内各个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都可以进行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如果为乡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由该部分组织进行经营和管理。在这些管理方式下,发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为农民,也就是说,主要主体为农民小组、村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等。和该主体对应的,分别是各个等级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以及村委会、乡镇等。对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为获得的土地是经营和管理,该组织在法律意义上,仅仅是一种法定上的代理关系,法律范畴内,未对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做出明确规定,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缺失。同时,由于农村的地籍工作水平不高,因为各个集体之间的土地权限不明确,土地所有权实际上是在乡镇和村委会以及村民小组手上掌握,这些主体在本质上不仅未予以法律上主体责任的明确,也缺乏一定约束。不仅如此,具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为了获得一定权利,促使其效益的最大化实现,对土地进行非法的开发和破坏以及经营等工作,导致一些土地问题不断增加。如:非法转让、荒芜等。
对于集体土地产权权能的使用,主要是应用在农业生产、农民住宅等较为密切的集体中,实现较大的经济效益,如:房地产开发。但是,集体土地是不具有该功能的。对于土地的权益方面,我国相关法律表明,农村的集体土地使用不能应用在房地产开发中,只有我国征收转为国家后才能使用,在该情况下,导致集体所有权受到一定限制。农民集体如果将权利作为房地产开发,其效益是不享用的,其所有权不完整,具体为相关法律对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划分不明确,给农村建设用地提供的限制较多,农民土地权能存有明显问题。从本质上看,农民的土地权利主要发挥的权能为使用、占有、收益等,存在一定的可流转性,但是,实际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分析,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利仅仅为耕作,其收益很少。所以说,农民土地权利在真正意义上,存在的权能是不完整的,国家掌握着立法权,赋予集体土地征用权,还无法使农民集体土地产权发挥完整作用[1]。针对以上问题的分析,要促使农民土地权益的发挥,且获得法律保护,需要给出具体的执行措施,实现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
在土地征收工作中,要维护农民权益,多是因为农民土地征收中的补偿费用减少,给农民的生活和生产带来一些问题,损害其利益。所以,要确保土地征收标准的完善化,健全土地征收补偿机制,加强利益的科学分配,才能为农民利益维护工作提供强大保障[2]。
确立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需要将农民的生活保障作为条件,以最低的限制来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要合理确立农民征收补偿标准,不仅要分析土地存在的生产效益,还需要对非生产性效益进行思考,同时,也要重点研究土地的当前价值、土地具有的潜在价值和周围环境给当地土地价格带来的影响等。还需要增加补偿项目,农民的财产权为土地承包权利,使用补偿费用,可以对承包的土地费用有效维护,所以,在对补偿项目的费用设置期间要科学思考。如果是需要迁移地上物,可以增加迁移补偿费用[3]。还有些特殊情况也需要增加补偿费用,比如:土地征收中的剩余土地因为受到土地形状、耕作受到影响后,也需要进行补偿。例如:我国的广东地区,充分借鉴了国外经验,在地区内实施了“片区综合价”,按照市场的实际运作原则,对地段、地类科学划分,确立每个地段的基准价格,确立了统一的补偿标准。该方法在实际执行期间,不仅对土地的使用用途、地区条件、地区经济发展和土地供求关系作出分析,基于土地的总体利用情况和城市的发展要求,也实现了城镇化区域的划分,每个区域内也进行了有效的价格评估。同时,在不同区域内,实现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差别也是不同的。该方法充分展现了地区内的价格情况,为农民提供合理补偿,基于对评估机构的设置,对农业用地实现了科学评估。
当前,要对当前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改变,在政府机关的决定下,具体的执行方案需要政府和农民共同商议[4]。并且,要按照当地的征地公告,安置方案以及登记制度,政府和经济组织开展代表大会,对具体的方案和补偿制度进行公开化操作,保证征地农民在有效参与的同时,也能获得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在对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使用过程中,还需要做好有效的监管工作,特别是土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和分配工作,都要实现公平、公开化,实现全过程的有效监督。基于资金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分析,发现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工作、使用工作和管理工作都存在一些违法行为,为了避免财产流失,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利益,需要在几方面有效实施。第一,政府在土地征收工作中,执行监管机制,尤其是土地补偿费用,要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进行科学分配,明确利益主体。对于被征收的组织和征地的补偿费用,费用的收支情况和分配情况需要向所有人员公开,促使监督的全方位实施。第二,农业部门还需要加强对集体组织内部情况的分配和监督,对补偿安置费用、社会保障基金科学分配和有效使用,确保被征收农民的补偿安置费用充分落实。第三,促使土地补偿基金管理制度的完善化,有效使用财务监督制度,在集体经济组织指导下,成立理财小组,加强对土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促使其所有情况的监督。对于一些较大事项,在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引导下,需要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出适合的土地补偿费用和使用方式,以实现土地补偿费用获得更高效益[5]。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借鉴,在各个地区,对失地农民安置中,政府给予了详细且具体的研究,结合农民的实际情况,在村民大会以及征收农民同意下,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效的执行措施,解决长期发展下失地农民遇到的问题,实现了货币安置、留地安置、用地单位安置以及保险安置等方式的结合。同时,对于长期获得稳定效益的征地工作,主要利用土地的使用权征地补偿费用进行资本化的运作和定期的分红工作,使农民长期获得收益,也达到效益的有效增长,失地农民自身效益在得到有效保障的同时,也使社会保障体系更完善[6]。
基于以上的详细探讨,在我国现代化城市发展下,土地征收现象频繁出现,土地产权因为有关制度的影响,常常引起很多问题。特别是政府和农民的征地冲突现象,所以,对我国产权制度有效调整,促使土地产权结构的完善化,不仅会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