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家法律意见的法律伦理研究

2020-11-30 07:38
法制博览 2020年14期
关键词:意见书公正法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 201100

一、专家法律意见产生的背景和原因

专家法律意见就是法学专家在法庭之外通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案件陈述,对于案件之中发生争议的法律问题进行论证,最终达成共识的书面材料,或者对于已经审理完毕的案件中关于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与否予以评述的文字说明,或者由法院,检察院自行组织法学专家参与实践中疑难复杂案件的研讨,从而形成普适性论证的结果报告。此类专家法律意见书的产生绝非偶然,是在各种条件的催化和作用之下衍生而出的。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权威的缺失

由于时代的变迁和发展,社会处于变动的转型期,法治建设的步伐应当适应转型期的复杂与多变。司法体制改革目前正在有条不紊的推行过程中,但有变革,必定有阵痛,公众主观上仍旧觉得打官司难,诉讼成本高,法院判决不公,执行不易,司法腐败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情况普遍存在。在这种情形之下,向来对于权威依赖和信任的国民心理就被无限放大。

(二)社会舆论的发展与刺激

社会舆论的发展与刺激,催生了专家法律意见书。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随着信息传播与渗透的愈发广泛,社会舆论的自由度扩张,对于个案的讨论逐渐放宽,拓展了公众言论宣泄的渠道。许多社会热点案件不仅仅是公众茶余饭后的谈资,慢慢变成了象牙塔中法学专家论战的重点对象。

(三)法学专家自身优势

法学专家的专业知识确实是解决疑难复杂案件的一剂良药。以其夯实的专业知识和极高的社会地位作保障,法学家们在各自研究领域具备极高的话语权,他们自身就是学术权威的代表。加之社会发展变迁的迅猛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也呈现日益复杂化的趋势,因此,不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在面对疑难复杂案件时亦会出现手足无措、捉襟见肘的情形。

(四)当事人的需求

当事人的需求是滋养专家法律意见书的土壤。市场经济条件下,供应与需求是相辅相成的。由于法律是专业性极高的学科,所以在实际案件中,因为缺乏专业知识,当事人从试图维护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基础出发,希望通过法学专家的论证为自己主张的合法性给予支持,寻求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结果。

二、法律伦理视角下审视专家意见在司法审判中的价值

(一)正路径的探寻——良善社会之考量

公正应当视为是一种目的,所以在讨论社会行为时,我们应当界定它的意图、目标或是本性。公正的路径包括三条:第一种认为公正意味着使功利或福利最大化——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①第二种认为公正意味着尊重人们选择的自由——或者是人们在自由市场中所做出的时机选择(如自由至上主义者们的观点),或者是人们在平等的原初状态中,所可能做出的假想的选择(如平等主义者的观点)。②第三种认为,公正涉及培养德性和推理共同善。③第三种应当是我们支持与拥护的。

(二)职业伦理的讨论——实现正义的基础

专家论证整个案件,从而最终作出专家法律意见书,应当秉承的职业伦理包括保有正义感、道德理性能力以及中立性。因为正义感作为巨大的精神力量,一方面引导事实主体尊重客观事实,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判断善与恶、是与非、罪与非罪,而不是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妄下结论;另一方面,它唤起了实施主体的良知,既保护无辜者免遭其害,又将罪犯绳之以法,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④

(三)言论自由权利——自由与制约随行

社会责任理论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自由与责任的统一,行使权力不能损害他人的权利与利益,享有自由必然伴随着责任。因此当法学专家对于案件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论证的过程时,享有表达言论的自由,同时也应当负担起享有自由的责任。法学专家只有通过证明自己是完全依照法学原理以及已知事实,在公开透明的场合下,通过审慎的讨论与判断,作出论断的,就能够为自己言行免责。否则,法学专家必须为自己错误的论证承担一定的责任。

(四)社会责任的承担——职业自律的外在要求

法学专家也应当为自己的言行负责,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他们责任感背后的源泉虽不是如法官那样来源于公权力的授予,但是他们同样也背负着社会公众对其的尊重与信任。专家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其实是专家运用自身法律知识体系的权威对于法律争议问题的一种论证。公众出于对专家的信任,而尊重专家论证的权威。因此,法学专家也应当充分保护公众的这份“信赖利益”。

(五)关于法律信任的思考——法律伦理的归宿

信仰法律是一种对公共伦理的认知,确信法律是公平与正义的规则,它拥有着自然规范的特性,它深刻地融入在我们生活中,而非生硬肤浅、粗暴简单地规制着我们的行为和活动。

三、结语

专家法律意见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有其存在的土壤和价值。专家的论证通过学理解释有效的解决了法律适用上的障碍,避免法院判案过程中出现两难境地,为案件的有效解决提供了指引作用,为法官判案给予了理论支持,弥补法官在知识结构上的缺失,为法官办案增强了信心,也减少了其所受的外界压力,有助于提高司法的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同时,对于法律争议问题所达成共识的论证结果不仅仅影响个案判决甚至也会对之后类似案件的判决产生影响,包括之后的立法活动,法律修改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对待专家法律意见的态度应当审慎严谨。对专家虽然没有责任机制的制约,而基于其社会舆论效果也应当受到外在的约束,学术失范行为应当受到否定与批评。专家应当尊重学术伦理,保持理性客观的论证态度,通过职业伦理的自我约束,理性地行使言论自由,在自身的学术研究范围内解决具体案件中出现的适用法律问题,对专家的职业伦理要求即为保有正义感、道德理性以及中立性,崇尚法学真理的纯粹性。

注释:

①Jeremy Bentham,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 and Legislation(1789),J.H.Burns and H.L.A Hart,eds.(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chap.1.

②Robert Nozick,Anarchy,State,and Utopia(New York:Basic Books,1974),p.172.

③[美]迈克尔·桑德尔,著,朱慧玲,译.公正[M].中信出版社,2011,5:295.

④李建华,等著.法律伦理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1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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