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广东 东莞 523326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在民事诉讼中针对律师费用建立了新的规则: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该规则不管是在情理中还是法理中均有其合理性,并且在此基础上在其他国家均具备立法依据。此外,该规则的制定还能够减少滥诉事件的发生,同时在实践中也具有较高的可行性。
以我国工商银行为例进行分析,工行与A 电器公司签订了15 分借款合同,A 电器公司一共贷款8835 万元,还款期限为9 个月。同年工行与C公司与B 公司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C 公司与B 公司在贷款额范围内对A 公司向工行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为2 年。在所有的合同中均有债权人、保证人应担负的违约金。工行向A 公司发放了贷款,但是还款期限到期后,A公司付了工行本金与利息70 万元与959.336 元,剩余8765 万元本金与其余利息未偿还,C 公司与B 公司也没有履行保证责任。为此,工行向三个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A 公司偿还其余本金与利息,并且C 公司与B 公司有连带偿还责任,同时A 公司垫付约97 万元律师费。
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具体审理后认为,工行分别与三个公司签订了相关合同,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同时没有规范我国相关法律,合同均有效。工行履行了借款义务,A 公司在规定的还款期内没有全面偿还,根据法律A 公司需要无条件偿还工行其余贷款本金与产生的利息,并且在此基础上C 公司与B 公司需要承担保证责任,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因当事人约定借款人与保证人应承担债权费用,其中律师费是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标准收取。所以,A 公司需要承担律师费用,C 公司与B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A 公司偿还其余本金与利息,并且C 公司与B 公司有连带偿还责任,同时A 公司垫付约97 万元律师费。
一审判决完之后,A 公司提起了诉讼,意思如下:虽然合同中约定了工行有权在规定期限之外行使债权人权利,但是工行想要债权支付应当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工行设有专业的法律服务结构,对该案件有能力进行处理,并且在此基础上律师费超出了正常收费标准。所以,该律师费不合理,请求法院判决律师费应当由工行自行承担。
法院审查后,根据相关文件,该案件律师费应当是48.95 万元。文件中还规定,如果是复杂法律案件,可以适当提高收费,但是不能超过收费标准的2 倍,工行实际支付了律师费为97.7 万元。最后,法院判决:A 公司承担工行律师费48.95 万元,C 公司与B 公司C 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有观点认为,律师费需要聘请方承担,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1)法院在进行判决的过程中应当建立在法律条例的基础之上,但是我国法律在对律师费承担问题方面没有做出较为清晰的规定。所以,就算一方请求法院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法院也不会采纳。(2)在一些情况下,法院在进行判决的过程中,只对相关费用进行受理,比如勘察费、签订费、资料翻译费等,在此过程中律师费没有在诉讼费范围之内。(3)在一些情况下,法院对诉讼费用也相对支持,但是诉讼与请律师没有较为密切的关系,当事人有权选择请律师出庭或者不请律师,法院在此期间裁量难度相对较大。(4)目前,律师费一般情况下主要是由聘请方与律师进行商定,在此期间一些商定后的律师费超过了相关部门所标定的标准,这在较大程度上增加了法院界定收费的准确性。
还有观点认为,律师费应当由败诉方进行承担,笔者对此观点持支持态度,与第一种观点相比让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不管是在法理方面还是情理方面更具有信服力,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阐述。
1.败诉方应当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中对律师费用赔偿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如果受害方在侵害方的侵害下使经济受到不同程度损失的情况下,侵害人应当赔偿相应损失。其中其他重大损失主要是指存在的间接损失,损失赔偿应当包括间接损失与直接损失。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事件的性质越来越呈现出复杂化,这在较大程度上也增加了诉讼程序的复杂性,所以通过律师自身的专业性会对诉讼结果产生较大影响,选择专业的律师也是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一种最好选择,在此过程中胜诉方所支付的律师费就相当于败诉方的一种间接损失,这也在赔偿范围之内。但是,我国法院在对纠纷进行判决的过程中,只对直接损失进行判决,这在较大程度上对间接损失不够重视,会对胜诉方有失公平。
2.败诉方承担费用能够减少滥诉情况
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但是在此过程中依然存在滥用权力进行告状的情况发生,导致被告方为了应对官司需要聘请专业律师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此期间若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律师费用,就算最后胜诉,但额外赔付了大笔律师费用,这在较大程度上增加了自己的额外负担,不但会对被告有失公平,而且也不利于对原告的惩罚。所以,败诉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费用,不但能够降低滥诉情况的发生率,而且还可体现出法律的正义所在。
3.败诉方承担律师费是较多国家的通例
较多国家对于律师费承担问题,均是由败诉方进行承担,这已经成为一种通例,比如在我国香港,法院在进行判决的过程中,直接对败诉方承担诉讼费进行判决。同时,我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明确规定,对于侵权行为,不但需要赔偿因侵犯知识产权导致的损害,而且还需要赔偿相关费用,此相关费用也包括了律师费用。我国相关规则还规定,仲裁员能够制定仲裁费与律师费承担方,并在此基础上还可对律师费实施有效的评估。
4.具有法律依据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做出了相关规定,如果经营者在经营的过程中其行为违法本法规,导致其他经营者遭受损失,需要对遭受损失的一方进行相关赔偿,这也是侵害者应当的义务;如果遭受损失的经营者受到的损失无法进行估算,这就需要进行赔偿额的确定,其赔偿额是侵权方在侵权期间所有利润,并在此基础上还应承担被侵害调查期间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我国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认识到,败诉方过错与政府律师费用之间存在一些因果关系,所以败诉方承担必要律师费用具有较高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5.律师费标准可因地制宜
目前,我国律师费的收取一般情况下是由聘请方与律师进行商定,不同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也有一定的差异性,并且该收费标准对外保密。所以,胜诉方支付了较高的律师费用,那么适用于败诉方承担律师费规则会导致相对的不公平,因此律师费用需要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计算。此外,《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律师费用做出了原则规定,但是由于不同地区律师行业发展情况有一定的差异性,导致律师成本也有所不同,这就需要使用针对性的方法对收费标准进行明确,在此过程中需要由当地部门实施制定,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律师费标准的合理性。
综上所述,律师费用承担问题由败诉方承担更具有信服力,不但能够降低滥用权力事件的发生,而且提高法律的公正性,同时也对规范我国社会秩序具有较大促进作用,以此为我国社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