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监督的刑法正当性探究

2020-11-30 06:53何泽昱
法制博览 2020年12期
关键词:公权力舆论监督刑法

何泽昱

合肥工业大学,安徽 合肥 230009

进入新世纪以来,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以及网络社交媒体环境的建立,使得网络成为远超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重要媒体阵地,它让社会普通公民对国家公共事务有了更多发言表达的机会。在网络舆论阵地中,往往能够收获较为及时、迅速地民意信息,而因为这样便利的渠道方式,也就使之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能够发挥出较为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网络舆论监督同样是一把双刃剑,它在限制公权力的同时也有可能掣肘公权力的合理行使。从目的性来说,网络舆论对民意的直接有效反应同刑法的根本目的性是一致的,那就是公民对公平和正义的根本需要,以此为基础从而实现道德认同的最大化实现。总体上来看,当今网络舆论监督通过迅速庞大的信息网络有效的达成了普通百姓参与国家治理的美好愿景。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基本特点

网络舆论是在某个环境范围里,代表绝对多数的舆论参与者的利益与需要,针对某个特定现实对象人或事,以如语言、声音、图片、视频等形式公开发表的一系列呈具有一定倾向的信息,这些信息借以互联网这一传播介体,向外部世界表达出外化的意识集合。有赖于现代网络媒体技术的公共性、及时性、交互性等特点,网络舆论监督相比于传统媒体监督方式也就具有了相对有效的优势。从网络媒体监督的特点上来看,首先依靠网络这一媒介的各个用户之间具有超越以往的平等性,网络可以让每名用户发表自己的真实看法,对公共权利进行有力的监督。在监督的过程中,不会再出现对发表人年龄、性别、职业等等外在因素的考量,只会对所发表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反映其所代表的特定群体进行质疑,也就真正达到了公共环境中的“对事不对人”。正因如此,这种特殊的监督方式能够充分调动广大公民的积极参与舆论监督的热情,也就能够充分表达出不同社会群体的真实意愿和利益诉求,将民心民意能够以最简单有效的方式反映出来。其次,网络舆论监督对比传统舆论监督往往对某些问题揭露的广泛深入性。由于网络舆论的上述特点,可以看出一旦某个社会群体或个体成为舆论聚焦的对象之后,其各方面信息必然会在这一拥有强大力量的媒体机器中完全暴露,这对于传统媒体时代的一些难以调查的问题,诸如贪污腐败、高科技欺诈、社会贫富等,都有了更深入调查的可能,在这样的调查中每一位公民都有可能承担起了调查者监督者的角色。再次,由于网络舆论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特征,由其所发展出来的网络舆论监督这一监督方式也必然继承了其所具有的开放性特征。开放性让社会的不同阶层、不同行业领域的人们都可以在其所能接触到的网络中发表其个人观点,但与此同时也给整个网络乃至整个社会带来了不可控的因素。由于虚拟空间的匿名发表功能,在很多时候给了一些缺乏社会责任感的人乃至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很多事件的发酵和引导由于个别人的煽动就可能走向消极的一面。最后,我们也可以看出网络舆论监督有它特有的独立性。也就是说,网络舆论监督它已经成为一个有机的独立系统,它本身具有自我成长的能力。可以看到,在网络舆论监督刚刚随网络技术的普及进入大众视野的时候,很多人的随意煽动就可能有成群结队的公民跟随其后。但近些年随着公民自身在网络舆论监督自我学习之后,愈来愈多的公民从之前的感性跟随转变成了理性旁观,谣言一旦产生公民自身有时就会承担起辟谣的责任,而不再需要政府等有关部门进行管控。这也从侧面反映出网络舆论监督处于一个动态发展和逐步成熟的过程中。

二、网络舆论监督的重要意义

从上文可以看到在日常生活中公民行使监督权最常使用的一种方式便是通过自己的互联网终端进行网络舆论监督。在这一监督过程中,公民普遍认为只要网络的辐射范围够广,传播迅速的信息就是最具威慑力的武器。随着行使网络舆论监督这一方式的群体越来越多,整个大环境中公民的法律意识也变得越来越强,因此通过互联网这一媒介更充分地行使每位公民所拥有的监督权。当然,除了更为广泛便利的让公民能够行使监督权,网络舆论监督更为重要的意义便在于有效地抑制公权力的滥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伴随这一系列工作的深入推进,众多违法干部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在干部和人民心中也都产生了强大的震撼效应。而在这一过程中部分公民通过网络舆论监督这一重要渠道行使监督权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正是依靠这一手段一部分官员的违法行为才能得以曝光被发现。通过这一监督有力手段的不断强化与应用实施,公民利用这一渠道手段行使权利的积极性也就被调动起来,让法律观念不再停留在意识层面,而是真正付诸于实践活动中来,使公民的社会政治生活真正得以发展和丰富。

纵然网络舆论监督在公民行使自己监督权、促进司法公正及抑制公权力滥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意义,但也不能忽视其因为缺乏明确的刑事立法对其加以规定所造成的消极影响。自有网络舆论监督这一手段以来,每年都会有多起公民因在网络上发布信息批评指责地方权力机构或地方官员而遭受刑事指控的案件发生。虽然其中绝大多数是以办案机构撤销或纠正错案而告结,但由于这里启动“公诉”程序的“侮辱、诽谤案”一方当事人均为地方领导或公权机构,其办案过程中办案机关所采取刑事拘留、治安拘留等强制措施得到作为上述当事人的地方领导或公权机构的授意或默认,而上述发布信息被拘留者总是被冠之以侮辱、诽谤的言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严重危害国家利益”、“严重损害地方政府工作的声誉”、“破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等罪责。这一过度适用刑法的过程,不仅损害了刑法自身的公信力,也对公民基本政治权利造成了极大程度的侵害。这一类型事件的不断发生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无疑会产生显著的消极影响。因此,笔者此文旨在对网络舆论的刑法正当性问题进行相关探讨。

三、网络舆论监督中的刑法正当性问题

刑法的正当性,刑法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前者是指刑法确立的前提,即法从何来的问题,后者是表示这一法律是否恰当。基于法律的本质是人类理性诉诸的结果,因此刑法所约束的范围必然包含了以国家为单位的群体和以公民为单位的个体,它充分展现了人对于自己作为类本质人这个权利生命的尊重、以及对作为群本质个体的社会关系的尊重和作为个性自由的人对正义的向往、追求。正是从人的本质出发刑法也才具有了其合法性的依据,并以此构成刑法合理性的内容。正如徐向华教授在《中国立法关系论》一书中指出的“刑事立法只能以适当的方式使最基本的道德规则法律化,切不可泛化法对道德规范,尤其是高层次道德规范的直接确认和转化。”因此,将法存在的正当性首先在伦理道德之中寻找是可以理解的,应当说,法律与伦理道德的关系确实是非常紧密的,普通公民一般也会默认法的效力来源于社会伦理道德,或者说法律的规范性脱胎于社会伦理道德的规范性。法律无论是有权阶层制定还是认可的结果都必须与社会主流的伦理道德观念基本一致,否则即使有国家的强力推行,也很难能得到社会公众的真正遵守和支持。

网络舆论监督反应了当今社会基本道德准则的一部分,反应了当前人民对公权力使用的大致要求。网络舆论的合理监督不仅需要政策的引导,更需要相关法律的合理制约与管控。刑法拥有最为严厉的处罚方法,在网络舆论监督中可以划出最分明的界限,是对网络舆论监督行为最有力的制约。宪法规定,只有权利机构的机关与个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进行诬告的情况下,才应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只是因为过激行为使得监督言论与真实情况出现出入或不符,公民的宪法权可以在这基础上对其进行免责。依据这一指导性意见,刑法对于相关网络舆论监督引起的侮辱、诽谤罪的归责应当予以弄清真相并完成相应免责。

刑法作为其完成秩序引导的重要手段,理性去回应有关法律适用的限制问题,以避免刑法的惩治手段对现有秩序的消极影响。从中观层面来看,理应从三方面进行回应。首先,为了避免公权力的权利机构对公民权的侵犯,必须要明确刑法中相关模糊概念及损害后果后可证实的标准,为被侵犯公民权的公民提供形式合法的支撑依据。其次,从社会法治的良性发展角度出发,对于发表不当批评言论造成社会影响较轻的公民,理应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最后,对于歪曲事实批评同时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对象,应根据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进行严肃认真的认定,如果认定结果确实符合相关处罚标准应公开透明的及时处理。从微观层面来看,刑法相应条款理应从价值权衡、协调原则出发,对相应具体保护细则进行完善。如以“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追究“谣言”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况时,必须充分界定清楚其是否具有主观破坏公共秩序和是否已经造成严重破坏结果,而其是否发布虚假言论不应成为量刑标准的决定条件。还有,对于诽谤政府等权利机构的情况,政府名誉的侵害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名誉的自证恢复工作理应交由政府机构自行完成。再者,对于公职人员的名誉和隐私保护只有明显的能够证明其实际恶意的辱骂言论行为或只是对于公职人员个人的人身攻击且与其职业无关时,发表相关言论者才应承担民事责任。最后,在程序合理性的优化方面,要明确规定公安执法机关在面对网络侮辱、诽谤案件时自己的职责范围,不能过度执法。同时作为公诉案件处理的相关言论者,应积极防止权力治罪现象的出现,严格执行上报、上提和异地管辖制度并保证过程的透明性。

文章最后笔者认为,只有在网络环境中引导好舆论导向,规范好舆论监督,以刑事法律为最后界限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合理管控,才能让公民更好地参与政治,让公权力得到制约,才能使权利义务得到合理分配,公平正义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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