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誉行
淄博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山东 淄博 255000
涉众型经济犯罪并非法定罪名称谓,而是结合犯罪事实特点所给出的此类犯罪的概念,在理论界对此尚未有准确界定。从典型特征层面来看,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金额巨大且群众面极广,多为金融证券、传销、欺诈等类型犯罪,最常见的犯罪手段为非法集资、传销、股市造假、诈骗等等。作为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主要策划人,会从中获取巨额不法利益,严重违反了我国经济与刑事法律法规,对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形成侵害,严重影响市场秩序[1]。而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以及犯罪分子手法不断提高,在针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案件侦查工作当中也呈现出了难度逐步提高的情况,文章便针对于此展开深入研究,并基于此提出切实的应对之策。
目前我国刑法中对近几年来出现的全新涉众型经济犯罪存在未规定或是规定不清的情况,这类可操作性缺失的规定对打击日渐严重的涉众型经济犯罪而言力量偏弱。比如新型的证券、期货等犯罪行为,因为法律规定、配套设施未能跟上,导致实际操作难以下手,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此外,个别刑法规定会对经济犯罪的关键犯罪构成要素有所回避,过于含糊的立法语言导致违法行为与经济犯罪很难区分,造成案件性质确定难度非常高。比如常见的民间借贷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两种行为的区分并没有在法律层面作出明确规定,这种过于模糊的对象、范围、人数、金额,也就造成犯罪判断的困难[2]。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一大显著特点便是被害人数极多且范围广,而且在收集被害人证词时往往会出现证词不一致的情况,其中不乏有被害人因担心赃款无法追回而夸大其词,或是怕损害自身利益而隐瞒部分事实,这些情况都导致案件侦查工作难度提高,要求侦查人员细致甄别。所以,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证据收集工作耗时较长,尤其是在核实涉案人数、金额方面便要投入大量时间与人力。此外,这类案件大部分为共同犯罪,要想突破犯罪分子的串谋口供有一定难度,并且有不少嫌疑人会为了躲避追查而销毁各类书面凭证,许多关键证据难以掌握[3]。而且,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还需要投入大量精力在社会维稳方面,前期甚至顾不上对证据的收集,给了嫌疑人消灭证据的时间,在诉讼环节检察机关也会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决定批捕,案件难有实质性进展。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嫌疑人往往会为了掩盖犯罪事实而在相关账目上做手脚,导致许多账目凭证真假难辨且记账毫无规律。正是这种财务管理的不规范性,也就导致案件侦查工作中很难对涉案金额确定,从基础上便给赃款追缴工作带来难度。此外,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嫌疑人在转移赃款时会选择现金,而金融机构与公安、户籍、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无法实现全面的数据共享,再加上嫌疑人会选择用假身份证或假营业执照去开户,也会导致赃款追缴线索中断,无法追到赃款最终去向,令受骗群众非常不满。
涉众型经济犯罪涉案范围极广且有明显的流窜性质,倘若由各地执法机构分开管辖,往往会存在办案标准、进度无法保持一致的情况,在向群众答复的口径方面也无法统一,混乱的案件侦查过程也会影响案件侦破效率。目前针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处理基本上为发现案情所在地公安机关立案,获悉嫌疑人在其他省份后,联系当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或是自行前往当地区取证调查,不管是哪种方式均难保证案件侦破效率,管理方面也存在一定难度。此外,即便是对案件成功侦破,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与关押也会有大量手续要办,无形中浪费了案件侦查人员的时间与精力。
针对目前我国刑法中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相关规定略显滞后的情况来看,有必要提出针对性的刑法修正案,对罪名与立案标准全面明确,更有利于公安机关在此类案件侦查中的实践操作。比如针对集资诈骗的犯罪案件,应当增设相应罪名,也就是“骗取集资款罪”,这一罪名与现有的“集资诈骗罪”在犯罪构成层面的显著区别为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仅就事实中对集资款的骗取为根据,因为从上述分析可知非法占有目的非常难证明,如此一来能够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去形成对非法集资者的法律威慑[4]。
涉众型经济犯罪牵涉到的被害人与嫌疑人众多,所以案件侦查工作非常复杂、系统且细致,比如要收集数量众多的物证、书面凭证、证人证词、嫌疑人口供、电子凭证等等,一定要保证证据收集有清晰思路,形成证据链条去帮助案件侦破。而证据链条的把握需要讲究取证的方式方法,具体来讲有以下几点:①采取公告程序,预防追加诉讼。立案侦查之后要通过嫌疑人实施犯罪所在区域的新闻媒介发出公告,告知被害人限期内参与诉讼,争取一次性解决问题;②对一般被害人采用格式笔录。对无特殊情节的被害人可发放固定格式的笔录去自行填写,由案件侦查人员当场审核后签字,能够有效节约办案资源与时间;③制作笔录系统。将犯罪嫌疑人的笔录按照顺序整理,形成笔录系统,然后通过比对分析找出矛盾处,列出审讯提纲,形成最终笔录,避免嫌疑人翻供;④制作证据说明。为了保证证据说服力,需要制作证据说明,比如会计资料上需要附加证据说明,对复杂的资金流向问题进行通俗说明,有助于证据链条的形成,从而提高案件侦查效率。
在侦查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时,执法部门一定要确保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将案件侦查工作重点聚焦于赃款赃物追缴方面。从实际的案件侦查工作情况来看,虽然部分案件成功侦破,犯罪分子也受到法律制裁,但是往往赃款赃物无从追究,导致群众损失难以弥补,这对于打击经济类犯罪而言无疑是一种伤害[5]。因此,我们需要拓宽追赃思路,加大追缴力度:其一,明确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质量重要因素之一为追赃效果,并针对此设置相应的奖惩制度;其二,立案之后要及时对涉案财物进行查封与冻结,避免嫌疑人转移;其三,在审讯嫌疑人时,要对赃款赃物的流向了解清楚。
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牵涉到的领域较广,所以仅仅依靠公安部门难以保证案件侦查工作效率;再加上此类犯罪案件会覆盖到全国甚至国外多个地区,因此单个地方公安机关难有如此大力量去协调,还需要公安机关内部做好沟通,在加强地区与部门之间的协作中去保证更快、更好地侦破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首先,需强调公安与检察机关部门的内部协作,由于同属机关单位,所以良好的沟通协作很容易实现,可针对单个案件成立领导小组与协同小组,由各部门收集与集中情报;随后,与其他行业合作不可或缺,因为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的行业较广,案件侦查人员还需要向业内人士求助;最后,各地方公安等执法机关需要保持联动,提高案件侦查工作效率。
综上所述,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所涉及到的人员与领域均十分复杂且宽泛,文章所作出的分析无法保证全面性,仅仅是从全局进行概括。从实际的案件侦查工作来看,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是一项系统、复杂且辛苦的事情,存在法律界定难、证据收集难、赃款追缴难、管辖治理难等众多难点,因此唯有完善针对此类犯罪案件的相关机制以及采取针对性的应对策略,才能够减少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同时,笔者坚信在我国社会各部门的紧密合作之下,涉众型经济犯罪将得到强有力的打击,社会也必定朝着更加美好、更加和谐的明天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