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P2P网贷犯罪的刑法完善

2020-11-30 06:53张玉明
法制博览 2020年12期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网贷

张玉明

哈尔滨市纪委,黑龙江 哈尔滨 150010

P2P网贷其不受时空限制,能够有效的提高资金使用率,因此自出现以来,我国对其发展也一直呈现出较为宽容的态度。但在P2P网贷发展过程中,其犯罪率却呈现出迅速攀升的态势。特别是网贷行为一直处于无监管、无门槛及无行业标准的情况下,整个行为发展较为混乱,网贷平台存在较大的金融犯罪风险。因此基于P2P网贷犯罪宜积极进行刑法完善,以此来规范网贷平台的发展。

一、P2P网贷出现的主要原因

(一)传统金融体制下资金供需不平衡

在当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人们生活水平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民间闲置资金增多。但社会投资产品较少,缺乏多元化投资途径。再加之银行存款利率及收益不理想。目前民众投资理念观念和能力整体水平较低,在闲置资金没有适当投资渠道的情况下,则将视线转移到民间借贷及融资市场中。

(二)相比正规金融P2P网贷优势突出

一直以来正规金融体制过于僵化,手续十分繁琐。P2P网贷其借贷对象范围广泛,贷款门槛不高。因此成为一些需要资金周转但无法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获得的需求者的青睐。而且P2P借助于互联网平台发布借贷信息,实现了借款人与投资人之间信息的有效交流,依托于互联网双方能够在最短时间内达成共识。而且借贷手续及业务流程也多数是在互联网上完成,操作不受时间和空间的制约。一般情况下借款人提出申请后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借款合同签订好后就能够得到借款,相较于传统的贷款模式,更具高效性和便捷性,符合现代化的商业发展形式。

二、刑法介入P2P网贷行为的必要性

P2P网贷最早只是通过互联网发布被借款方和借款方的信息,平台只作为中介,双方自主选择借贷对象,并向平台支付服务费用。但P2P进入我国后发生了异化,从信息中介模式转变为债权转让模式。平台企业通过将自有资金出借获得债权,并将所获得的债权作为理财产品通过互联网平台公开向社会销售,还有平台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理财项目,将理财产品公开出售进行集资,将所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而且网贷平台为了能够吸引投资人投资,所承诺的收益率较高,这也极易形成资金池。部分平台甚至通过发布虚拟理财项目来吸收资金,并将吸收的资金用于支付前期投资人的利息,一旦资金链断裂,则骗局才会被戳穿。而且随着P2P市场的不断壮大,近年来由此而导致的平台关闭、提现困难及跑路的网贷平台较多,而且较多涉嫌刑事犯罪,特别是经济犯罪。基于当前发生的案例来看,P2P触及的犯罪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因此需要刑法介入,以此来保护好投资人的利益,进一步维护好我国的金融秩序。

三、P2P网贷犯罪的刑法完善

(一)刑法规制P2P集资行为的界限

异化的P2P网贷模式游走于法律边缘,当平台出现问题时,会严重影响我国金融秩序,其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极大,且已涉及触犯刑法,因此对于P2P网贷的非法集资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在当前我国的金融犯罪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最为常见。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业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在对P2P案件进行处理时,不能单纯的认定相关机构或是投资人有损失就对行为人入罪,需要对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严格认定,并对该罪保护的法益进行明确,这样才能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进行准确打击,实现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有效保护。P2P网贷集资行为,其对于所融资金一般用于生产经营、从事货币和资本经营、非法占用三种用途。对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则构成集资诈骗罪,当没有构成集资诈骗罪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P2P网贷犯罪中,其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的集资款限定用于从事货币和资本结营。针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责任,最高法有相关的解释出台,其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集资款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且能够及时清退吸收资金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部分情节相对轻微的,则不作为犯罪处理。这条解释出台后,P2P平台中大部分行为则能够不受刑法规制,这对于P2P网络金融行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完善集资诈骗的适用

1.限定集资款的返还原因

在当前P2P网贷犯罪案件中,对于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多是以集资款返还原因作为主观判断的依据,认定其非法占有为目的,但认定标准和条件并不充分,导致集资人无法及时返还的原因可以将集资款用于个人挥霍,也可以在经营中遇到困难,导致资金无法及时返还。因此在具体判断过程中,还应考虑行为人无法返还原因是主观意愿还是客观原因,对于行为人主观意愿不愿返还的情况,则要根据相关法律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2.限定集资款的用途比例

基于P2P中认定的集资诈骗罪,在对刑法适用时,还需要针对集资人的资金用途比例进行综合考量,以此来正确进行判断。对于非法占用目的判断,当集资人将资金用途比例中挥霍比例超出经营用途时,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其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在认定非法占用为目的,通过对集资款用途比例进行限定,可以保证判断的正确性。

(三)P2P模式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法适用

对于P2P借贷犯罪,其集资行为与《刑法》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具体构成要件方面存在重合的情况,P2P非法集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从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完全符合。当前大部分P2p平台吸收公众资金时都没有审批,承诺较高的预期收益率,以此来吸收投资人投入资金,这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完全相符。基于当前大部分P2P2平台的发展规模而言,根据当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门槛,P2P平台极易触到雷区,这必然会对P2P的有序开展带来较大的阻碍。针对于这种情况,需要提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门槛,有效的限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法适用,这样可以为部分P2P集资行为给予一定的发展空间。

1.提高定罪的标准

针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法律界一直有着较大的争议,一部分人主张废除该项犯罪,觉得其在一定程度上对民间资本的流通带来了阻碍,不利于民间资金的良性发展。一部分人则主张在金融法律和民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废除会对金融市场带来较大的冲击,不利于金融市场的长期有序发展。第二种观点更具合理性,但宜制定具体的限制措施。基于当前我国经济水平快速提升的新形势下,我国目前民间资本十分丰盈,再加之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因此可以适当的排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标准,这样可以为P2P网贷提供一条良性的发展之路。

2.在量刑方面从轻处罚

当前我国一直放宽对金融市场的限制,就是为了能够积极促进其发展。基于这种大背景下,可以适当放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范围,单独的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标准来规范P2P网贷市场不具有合理性,因此在定罪量刑时宜适当放宽。

四、结束语

在当前P2P网贷发展过程中,刑法的介入需要具有一定的限度性,不宜盲目性打击,需要通过积极引导,为P2P网贷的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并进一步加大监管范围,积极对相关的法律和制度进行完善,以此来推进P2P网贷行业走上正轨,更好的发挥自身的积极作用,实现对借贷双方合法利益的有效保护。

猜你喜欢
集资诈骗罪网贷
太原:举报非法集资最高奖万元
P2P网贷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合同诈骗罪存废问题研究
诈骗罪被害人被害分析与预防
各式非法集资套路与反套路
当心非法集资搭上网络传销
教你识破非法集资及传销的“十三种表象”
恶意透支后还了钱“信用卡诈骗罪”仍会找上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