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法律思想的历史演变

2020-11-30 06:53路德利
法制博览 2020年12期
关键词:德治儒家孔子

路德利

喀什大学法政学院,新疆 喀什 844000

众所周知,在我国正全力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时代大背景下,我们应以什么样的眼光和思维去审视儒家法治思想?应该如何更好地使之发扬光大,进而更有效服务于当代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就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学术课题和理论命题。我们就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究。

一、儒家法律思想的内核

儒家法律思想核心的探究应该与儒家法治思想的形成过程结合起来进行。本人认为在这个形成过程中虽然有许多值得探究的东西,但有一个能够起到主导作用的部分,也是儒家其它理念的始点和归宿,这就是儒家的德治思想。

从历史渊源上来看,儒家的德治思想来自于西周时期。众所众知,周在灭商以后,即使还不可能脱离开所谓君权神授的藩篱,但是以周公为主要代表的圣贤之士已经深刻认识到所谓天命应该体现在对人民心态的把握上。例如周公就曾这样说过:“天矜于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引自《周书.泰誓上》)这几句话意思是上天怜惜人民,人民所希望的,上天必定会满足。正是基于此,周朝统治者强调“以德配天”,国家要实行“德治”,强调凭借自己的品德修养来博取上天的青睐。想要更好地得到上天的青睐就要进一步做到“敬天保民”、“明德慎刑”,意思就是要求统治者要力求率先垂范,以身作则,然后真正收到“为人师表”、进而教化天下民众的效果。即使必须使用刑法的时候也应该慎之又慎,宽缓行之。西周的统治者们非常清醒地认识到只是武力征服是远不足以安定天下的。这种思想也让为周朝奠定了一个极为重要的思想基础,让周朝前后亘续了近八百年之久,可谓是中国历史上少有的亘续时间极长的王朝。

周朝即将结束,中国历史进入了春秋时期。这一时期,出现了礼崩乐坏的状况,各诸侯国为了自身利益相互兼并,相互征伐,统治者对人民极尽鱼肉奴役之能事,百姓不堪其苦。面对这样的社会现状,孔子怀念周王朝繁盛时的礼治状态,提出了“大同”社会的理想,也为后世描绘出了一幅“大同”社会的美好蓝图。在这个美好蓝图上孔子反复强调“礼”、“德”的重要性,提倡“谋闭而不兴”,极力挞伐为了一己之私而弃德逐利的行为。孔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引自《论语.为政》)。孔子强调当政者如果以德治理国家,人民就会心悦诚服地拥戴他们。反之人民就会看似表面顺从,实则内心非常不满。进而孔子强调用道德引导人民,用礼仪感化人民,人民才会有所敬畏,才会常怀廉耻之心,才会明辨是非。孟子在孔子思想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响亮地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思想,西汉董仲舒提出了“春秋决狱”的理念,标志着儒家的法律思想正式“法律化”。其后经历魏晋南北朝一直到隋唐时期儒家的法律思想一直在接续发展,如唐朝著名宰相长孙无忌所著《唐律疏议》就明确强调了儒家法律思想的地位和重要性。

二、如何评价儒家的德治思想

毫无疑问,对儒家德治思想的评价应该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高度,决不能陷入历史虚无主义的泥沼,也就是说,既要看到其对中国法制建设的重大影响,又要看到其历史局限性。

因为无论是谁也不可能创造出一种尽善尽美的社会制度。尽管儒家也提倡人治,推崇圣人治国,也即是三皇五帝这样的明君治国,但因为这些明君都是道德的化身,所以其实儒家也是在因势利导推进自己的精神信仰。例如儒家竭尽全力地劝解统治者要修身和内省,就是意在寻求通过与统治者的合作来实现自己的政治理想,可以说对德治的追求在真正的儒者心中从未停歇过。例如当面对那些主张滥使权利,大肆杀戮的暴君的时候,儒家的精英之士往往能秉持对道德的孜孜追求仗义执言,明抒己见,正气凛然。这也使得历史上的那些残暴君主往往有所收敛,不敢太肆无忌惮,因为他们深知,如果一意孤行注定会遗臭万年。

诚然,儒家法律思想有其时代局限。这些时代局限就是在一定程度上模糊道德与法律在功能上的界限。封建道德统治之下,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其实二者有明显区别。准确地说,道德是对人们行为的一种高标准的要求,法律是对人们行为的最高规范,具有极强的约束性。德治主张“出礼入刑”,法治带有强制性。因此当法律被道德化以后,道德的那种劝人向善的力量往往会变成一种胁迫,此时道德改造民众的力量会随之衰减,甚至荡然无存,这时法治的重要性一般也会相应地被削弱。所以加强这些方面的预防和规避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三、如何让儒家法律思想在当代大放异彩

儒家法律思想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地方很多,在国家正在全力以赴推进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如何让儒家法律思想在当代大放异彩也就成为了一个颇为重要的时代命题。当然我们这里说的充分发挥儒家法律思想绝不是全盘吸收,应该取其长,避其短,例如所谓“三纲五常”、“身体发肤受之于父母,不敢毁也”等说教没有必要一味沿用,应该把推行社会主义的道德观作为治理国家的一个重要方略。为此,笔者认为应该通过以下途径达到这些目的。

(一)让德治为法治建设打下基础

众所周知,法治是法的统治,但同时也为德治提供一定的制度基础,两者并不是水火不相容的。问题是法治要促进好的法律的出现。法律是否正义当然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和道德水准,所以要大力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要把社会主义主流价值观作为我国立法的重要思维,然后再通过立法建构起社会主义国家的道德水准,这样才能够制定出真正良好的法律,从而得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真心拥护。也只有这样,法律才会有顺利运行的重要保障。

(二)让德治为法治运行提供不竭动力

推行法治首先要求社会公民从思想道德层面遵纪守法。如果相当多的公民道德水准低下,不论法律有多严格,也很难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更何况我们现在倡导的法律大多部分又是借鉴了西方的法治思维,这与中国这样一个东方国度肯定有不少差异之处。此时应该充分借助儒家传统法律思想的影响来引导人民积极向善、向上,大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觉悟,这样对我们行之有效地建构起法治环境一点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以德治促进法治的进步和完善

世上不会也不可能有一个绝对完美、绝对理想的社会治理形态,例如当法治滞后于社会发展的时候,其有可能成为人类文明进步的阻碍,此时德治可以说是疗救这种“创伤”的一剂良药,因为德治具有包容性、主动性和灵活性。我们知道,只有道德才是对行为的最高要求,唯有重视德治方可逐渐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律标准,让社会达到更为理性的状态,从而实现法治的进步和完善。所以其两者之间其实应该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四、结语

总之,本人认为,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华文化的一块灿烂之宝,也是我国众多司法学说的璀璨明珠。在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今天,如何让儒家法律思想为全方位建构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体系,为营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提供不竭动力必将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时代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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