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债权转让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思考

2020-11-30 04:20张长炜
法制博览 2020年36期
关键词:合法权益债权债权人

张长炜

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福建 厦门 361001

合同债权转让也可称为合同债权让渡,意为保持原有合同内容不变更的前提下,通过与第三方签订转让合同,原有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全部债权或部分债权的行为。若是全部债权转让,则第三人取代原有债权人成为新债权人,原有债权人丧失权利。若是部分债权转让,则原有一位债权人变更为两人,或在原有若干债权人基础上继续新增一位债权人,对合同约定的债权内容,新增加的债权人则会与原有债权人具有共同分享和共享连带的相同权利。

一、合同债权转让的必要条件

合同债权转让是一项涉及新旧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复杂法律事务,不仅关系到转让协议的签订,也包括特定操作步骤和内容的切实履行等。复杂性决定了这一法定经济活动的任一环节均存在人为疏忽或刻意而造成的法律风险。因此,在探究合同债权转让活动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前,有必要了解促成合同债权转让行为实现的各项必要条件,从而据此掌握引发法律风险的缺陷或盲区而采取更具针对性的防范策略。

(一)合法有效原则

例如,我国金融法律明确规定企业间不得以高利形式进行同业拆借,然而个别企业仍然顶风作案,妄图以非法合同债权转让的方式规避法律制裁。有AB两家公司违法进行资金借贷,贷款年利高达20%,借贷期限两年。但A公司第一年收到B公司利息后,B公司未继续履行借贷合同。A公司只能尝试以法律途径向B公司收取本金和其余的利息。然而此类本就违法的借贷活动无法按照正常司法路径主张合法权益,因为一旦进入正常司法程序,法院虽然会支持A公司向B公司按约定要求偿付本息,但由于以高利形式进行的同业拆借本属违法,同时法院亦会向A公司追缴违法利息所得。

因此,A公司便尝试以“曲线救国”之法通过司法方式追回本息。具体来说,就是A公司向C公司进行合同债权转让,由C公司以新债权方身份向B公司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转让后的债权。如此一来,原本违法的AB间同业拆借便转换成了AC之间合法的合同债权转让。倘若此类“技巧”在司法环节通过,则不仅会对金融市场产生难以估计的破坏,也会从根本上动摇我国司法体系科学、严谨的根基。

(二)核心内容不变更

这是最基础的必要条件。合同债权转让只涉及新旧债权方的转换,并非原有涉债权合同的变更。因此,原有合同核心内容不得变更。

(三)达成转让协议且完成相关流程

合同债权转让是严肃的法律事务,需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分步骤、分阶段完成。这个过程不仅需要新旧债权方开展全面充分的协商谈判,并最终形成具有法律竞争力的协议或合同,同时,《合同法》本就明确有涉及转让事务应完成登记或批准等手续的规定,这是依法进行合同债权转让不能省略的法律流程。

(四)可转让性要求与通知义务

包括司法和经济等专业领域的涉债务理论中,某些特殊合同属于不可转让的,秉承依法办事原则,合同债权转让就需规避这些特殊情况,充分满足可转让性要求。

此外,由于不同国家间对于合同债权转让是否需通知债务方的要求不定,而我国《合同法》则明确规定了无通知不生效的要求。因此,转让活动还需履行通知义务。

二、合同债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一)新债权方的法律风险

一般情况下,合同债权转让行为中的新债权方往往居于相对劣势地位,对原有合同中的债权当事双方情况缺乏充分了解,因此面临的法律风险更加显著。

由上式可知,干扰信号的脉压输出结果可以等效为若干个信号矢量的叠加,各信号矢量的幅值和幅角与干扰信号分段数、调制相位数以及调制相位值三个参数有关。进一步分析可知,脉冲压缩后的干扰信号主瓣宽度与干扰信号分段长度成反比关系,另外,sinc函数的中心在一定范围内偏移,且偏移量与干扰信号的参数有关。

比如债权主张无法实现。这种风险中包括无法找到确定的债务人,也就是因债务方当事人“失踪”而造成新债权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此外,债权存在诉讼时效的期限限制,倘若新债权方获得的是已过诉讼有效期的债权,则失去时效性本身就决定了债权胜诉权丧失,这种已成为“自然债务”债权显然同样无法实现。

又如,现有《合同法》涉及合同债权转让中“通知”义务的内容相对概括和原则性,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难以执行的问题。例如,转让双方在签订转让协议时未能以文字形式明确规定通知义务的履行时间,而法律层面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时,原债权人可能由于主观层面的不知道或刻意不作为而未履行通知义务。由此造成债务方未能及时向新债权人偿还债务,而转让后的债权又超过诉讼时效,这便会使新债权方因为丧失胜诉权而使合法权益受损。

不仅如此,关于通知义务还存在形式多样的情况,包括电话通知、书面通知和公告通知都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通知义务履行形式。而电话通知债务人时,一旦未及时进行录音存证,则债务一方便可以借口未得到通知而拒绝偿还债务,导致新债权方合法权益受损。而公告通知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也容易引发新债权人权益受损的风险。尤其是国有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间出现合同债权转让行为时,最高人民法院也专门就此出台过《规定》,明确公告通知的形式会被司法部门视同履行了通知义务。不过在具体司法实践过程中,这一原则性规定的适用对象范围往往会被扩大到普通受让方。这就极易造成在无法找到确定债务方的状态下,原债权方仅以公告形式履行通知义务,而实际的新债权方却根本无法切实实现转让债权主张的结果。

再如,瑕疵债权的转让。即转让行为发生前,合同本身就存在涉及缺陷债权的问题。一旦出现合同债权转让,原有的缺陷便一并被转让到新债权方。由此,原债权人面临债务人的抗辩自然一并落到新债权人一方。倘若这个过程中还存在早于转让行为之前的到期债权或同期债权,则债务一方还可向新债权人一方要求抵销。这显然会严重侵害新债权方的合法权益。

(二)原债权方的法律风险

相对而言,原债权方在合同债权转让活动中遭遇的法律风险隐患较少,但某些特殊情况下的原债权方同样会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侵害。

最典型的当属“表见让与”。即合同债权转让徒有其表而无其实,也就是没有在实际上得到执行或未生效。然而,原债权人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债务人便可能因为对于通知的信任而在事实上履行了偿债义务。由此,即便转让未能真正生效,原债权人也会因此丧失债权主张的权利。

还有一种更加特殊的情况就是新债权方与原债务方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其与原债权方采取分期方式进行转让,且在协议中提出首期支付后即刻履行通知义务。然而这种分期转让的首期金额往往数额极小,一旦原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送达债务方,债务方便以全额方式向新债权方偿清债务。此时,新债权方则会以消失不见的方式不再继续履行分期转让的义务,从而造成损害原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三、合同债权转让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虽然合同债权转让通常是经济或金融活动当事双方的行为,然而其专业性与复杂性决定了这类行为本身涉及众多司法理论与法律实务。因此,在出现合同债权转让的需求时,当事人应当聘请专业律师或有关法律人员代为操作,或至少应当随时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与建议。也就是说,无论是基于法律的严谨还是经济或金融活动的审慎考虑,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是最大限度防范合同债权转让法律风险的必要举措。

比如面对潜在的“表见让与”风险时,原债权方就应由专业律师全面分析转让协议的生效条件,且应听从专业律师建议履行通知义务。例如,在全额收到新债权方支付的对价款项后再迅速通知债务方。如此不仅不会触碰法律红线,且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人为恶意操纵的非法侵害。

又如,在面对不甚清晰的诉讼有效时间问题时,新债权方理当由专业律师把关,利用一切合法手段调查了解真实详尽的诉讼时效情况。这不仅包括专业律师参与合同债权转让协议的调查与谈判工作,也包括向原债权方提出核实诉讼时效的要求。这些核实的方法既可以是原债权方向债务方提出的催缴通知,也可以是原债权债务方的来往函件等。

再如,司法实践中早已不乏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现实情况,对于不少合同债权转让事务中的受让方合法权益是极大的侵害。因此,在签订正式转让协议前,当事人还应提前聘请专业律师详细查明债务方各项具体情况。比如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真实住所、详细且真实的财产情况等。唯有如此,才能将法律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避免可能存在的隐患。

更有一些极其特殊的案例也充分说明了专业律师在合同债权转让过程中的“把关人”价值。也就是前面已经提到的国有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特殊机构的转让。由于这些具有战略地位和垄断身份的特殊机构历来受到非同寻常的国家级保护,因而不少普通受让方往往在主观上就存在过于轻信的风险。尤其是其中一些更会在转让协议中明文规定所谓“未履行通知义务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或“无法通知即返还已收价款”等内容,更有许多普通受让方轻易相信了债权方提供的债务方信息。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院审理存在适用对象扩大的情况,且对特殊机构的公告式通知视同履行了通知义务。因此,当面对此类特殊机构的转让邀约时,专业律师是不可或缺的核心因素。

(二)秉承精细化原则

绝大多数情况下,出现法律风险的原因是存在法律盲区或漏洞。这并非指法律本身存在盲区或漏洞,而是由于当事方自身办事粗枝大叶给了对手钻法律漏洞的机会。而要防范因为主观疏忽造成的潜在法律风险,精细化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因此,秉承精细化原则是防范合同债权转让法律风险的又一重要举措。

例如,在当前法律系统中缺少足够明确的通知义务时间限制的状态下,在转让协议中明文确定就极其重要。转让协议签订后几日内必须履行通知送达义务应当在协议中单独列出。

又如,为确保转让协议的通知按时送达债务方,不妨采取共同通知的方式,由转让当事双方共同参与到通知送交的过程。又或者采取公证方法实现书面通知邮寄留痕,既不予以任何一方事后抵赖或狡辩的机会,也能将潜在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三)严格依法办事

防范法律风险的最强措施始终是严格依法办事。司法实践中,合同债权转让之所以无法彻底杜绝法律风险,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当事方自身观念中存在规避法律监管的不良意识,由贪小便宜开始,最终却遭致合法权益被侵。因此,严格依法办事,在法律允许框架内实践转让活动才是防范法律风险的最有效措施。

比如当存在债务人情况不明的情况时,即便转让需要的对价金额极低,受让一方也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条款,逐一落实合法转让的事项。表面上,这种貌似刻板的举措丧失了获得丰厚的机会,但事实上,法律的专业与科学也是阻挡风险和堵塞陷阱的最强大的力量。

四、结语

合同债权转让行为是经济市场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不仅体现着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繁荣兴盛的积极面,也会同时存在自由市场环境中资本逐利天性必然具有的消极面,也就是相关当事方为寻求自身得利最大化而触及法律底线的不当行为。这也是近年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强化针对合同债权转让行为的法律约束的重要原因。促成合同债权转让需要多项基本条件的共同支撑,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存在引发法律风险的漏洞或盲区。而法律的原则性与相对滞后性则可能促使少数意图不轨者产生侥幸心理。因此,防范合同债权转让法律风险的核心原则仍是严格依法办事。一方面,主张权利的当事方需要时刻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关当事人也需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与技能提升,通过持续提高法律水平,防微杜渐,将法律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这不仅是防范合同债权转让法律风险最少成本投入和最高时效性的适宜做法,也是新时期市场化发展环境下各行各业维护合法权益、履行法律义务的必由之路。

猜你喜欢
合法权益债权债权人
自流井区:即时调处欠薪案件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主债务人对债权人有抵销权时保护保证人的两种模式及其选择
青海:建立“绿色通道”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恶意串通与债权人撤销权解释论的三维意蕴
债权人放弃破产拍卖 玩具反斗城有望复活
西夏的债权保障措施述论
债权转让担保
债权让与担保等的复合性运用
青少年合法权益 我们共维护
为游客的合法权益支起保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