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法治环境 助力东北经济振兴

2020-11-30 03:36刘思辰
法制博览 2020年11期
关键词:法治化东北地区营商

刘思辰

大连海洋大学,辽宁 大连 116000

党的十六大提出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战略任务,这是党中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决策。《东北振兴“十二五”规划》提出深化改革开放,消除东北振兴存在的体制性、结构性矛盾,加快东北老工业基地经济转型的步伐,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对东北地区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一)东北地区的经济发展急需优化营商环境

东北曾作为经济大省,拥有着辉煌的历史,拥有肥沃的粮食资源、高超的科学技术。在解放初期,产自东北的喷气式飞机、水晶玻璃、钢铁、石油等曾源源不断为全国供应,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完整的重工业体系。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生产结构的单一性、经济结构的不合理性等经济发展中面临的问题暴露出来,东北地区资源日益枯竭,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同时南方地区在改革开放中经济崛起之下,东北竞争力明显下降。2013年以后,东北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急速下降,东北地区的经济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二)优化东北营商法治环境的对东北经济振兴的重要意义

营商法治环境是指在营商环境中,国家、政府、企业、公民进行任何经济活动时都遵守法律法规。在各国经济发展的今天,法治化营商环境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推进中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中国的综合实力、提升综合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面对东北地区经济的历史以及发展现状,无疑更加需要加强营商法治环境建设。优化东北营商法治环境对拱北经济的振兴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第一,有助于营造和谐有序的营商环境。通过立法保障,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督促他们自觉履行自己的职责,保障他们的法定权利并承担法定义务。第二,有利于推进国家法治化建设。东北营商法治环境的现状急需加强法治化建设,贯彻落实“放、管、服”,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第三,可以推动诚信中国的建设。做到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与保障,能够促进市场主体自觉履行自己的职责,具备较强的规则意识,营造诚信的环境,从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二、东北营商法治环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现状

东北地区意识到营商法治环境对经济发展起到的重要作用。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贯彻落实党中央对营商法治环境的指导思想,从而推进营商法治环境的进程。2016年12月,辽宁省出台《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这是东北首个优化营商环境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推进了东北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进程。该《条例》要求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在原则中指出优化营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对法律文件进行及时修改,以便适合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部门在作出经济发展规划、行政许可决定、招商引资书承诺后,因为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

(二)问题

1.法律法规不完善

国家的经济水平是飞速发展的,经济体制不断经历着改革与创新,而东北地区有关经济方面的立法却是滞后的,不能完美地与东北营商环境相匹配。部分地方过于原则化、僵硬化,缺乏可操作性,达不到良法善治的效果。在国家立法层面,经济相关法律制度缺乏配套实施细则,执行标准的解释不能及时出台,不能使得法律在出台后第一时间得到有效适用。经济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对具体经济行为的规范,缺乏对市场主体的规范。

2.政府依法行政效能、执法水平有待提高

当前,东北地区审批效能低,存在过于追求表面的减少审批数量,实际上并没有减轻企业的负担。在招商引资中,存在着政府干预市场的现象,没有遵循市场准入、土地使用、项目审核、环境保护政策的规定。政府对企业的服务落实不到位,服务内容不全面。同时对于政府行使行政职能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对风险的防控能力不足,存在着人情执法的现象,导致违法行为不能得到有效抑制。

3.司法服务与保障不到位

司法是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个好的营商环境,司法服务与保障是或不可缺的。目前,东北地区营商环境司法服务与保障落实不到位。据调查显示,东北地区法院受理公司类案件的数量相比其他类少,案件类型较为单一,多为股东权益纠纷。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政府,审判权存在不公平的现象,行政案件中审判结果多为被告即行政机关胜诉,其他案件中也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地方保护主义。司法机关在管理体制、监督机制、队伍建设等方面均存在不健全、不合理的现象,同时执行难的问题仍然较为严重,司法效率有待提高。

4.社会整体法治意识不强

法治氛围的构建来源于法律信仰。对于某种法律制度若没有人们来自内心的认可和服从,法律变无从得以实施和运行,不能实现法的价值。东北地区社会整体对营商环境的法治意识有待加强,部分公民缺乏法律素养,遇到问题不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往往成帮结派到政府上访,其他公民也不分青红皂白一起加入其中,造成信访不信法的局面,引发一系列的冲突,触碰着法律的权威,破坏了和谐有序的营商环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思维有待提升,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存在一些谋私利、违反法定程序、徇私舞弊的现象。这些都阻碍了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化的进程。

三、优化东北地区营商法治环境的对策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立法保障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只有立法得以完善,才能保证法律得以有效运行。因此,东北地区在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的进程中,首要任务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东北地区应当结合自身经济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的地方性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在立法中注重公众参与制度的实质实施,消除流于形式的现象。东北三省在立法中可以借鉴其他省份有关营商环境较为先进的做法,结合实际制定出符合自身发展的法律文件。

(二)提高政府行政执法效能与执法水平

东北地区要想提高争渡的行政执法效能,应当平衡好“放管服”之间的关系,做好“放”,简政放权,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转变政府职能,定位好政府与市场、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市场和社会的作用,对于市场和社会不能把控的事项,政府做好宏观调控以及全面监管的工作,加强政府对市场的服务。同时政府应当注重对内部行政执法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定期进行专业知识的考核。

(三)加强司法服务与保障,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东北地区应当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司法公正的要求和部署,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人员管理体制、完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加强司法责任制度、加强东北三省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的统一管理。同时法院坚持“让审理着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司法理念,当发生有违公平正义的情况下,司法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证营商法治环境的公平、正义。

(四)加强法治教育与宣传,营造营商法治氛围

为了加强东北地区社会整体的法治意识,应当加强法治教育和法治宣传。开展法治教育与法治宣传,在群众中开展各项法律法规的法治教育,让公民真正了解法律,体会到法律的保障以及法律的约束。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鼓励公民运用法律思维解决问题,让公民感受到法律给他们带来的利益。同时公民自己也应当法律知识的学习,知法守法,履行公民的法定义务,加强法治意识,在产生纠纷时,理智地运用法律的武器解决问题,同时积极参与到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中,积极行使监督权、知情权,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有序的东北营商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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