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村法律援助困境与出路

2020-11-30 03:36王清水
法制博览 2020年11期
关键词:法律顾问一村法律援助

王清水

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广西 南宁 530022

一、农村法律援助面临的困境

(一)法律援助适用范围比较有限

如前所述,法律援助适用的对象一般是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除此之外,法律援助的范围比较有限,基本是在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劳动报酬等维持人民基本生存类案件。在法律援助发展的初期,将这些维持人民基本生存的案件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非常必要,能将有限的法援资源解决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纠纷。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物质文化需求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与此同时,法律援助也由初创期到平稳期和现在需要的创新阶段。要与时俱进,才能将法律援助的范围从保障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人的基本生存纠纷转变到保障民众的更多的生活权利。因此,我国法律援助适用范围十分有限,如何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适用范围,让更多的农民群众能够享受到法律援助给他们带来的法律公平和正义是一大难题。

(二)经济困难的标准及适用不统一

尽管,一些地方出台了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的相关规定,将受援人群定为低收入群体,农民工免予经济审查等。但对于一般农民来说,如何界定低收入界限,是个难以认定的问题。而在法律援助的实践中,一些经济上并不困难,无权享受低保的人却能轻易获得法律援助。而那些生活确实困难,但却没有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而得不到法律援助的现象时有发生。进一步制定较好掌握的经济困难标准,是农村法律援助能否充分彰显法律公平正义的保障。

(三)农民群众缺少与法律援助律师直接沟通的平台

尽管随着“一村一法律顾问”政策的推行,但农民还是缺少直接与律师事务所、律师面对面交流的机会。在“一村一法律顾问”政策推行的同时,虽然新形势下的一村一法律顾问,也分别建立了微信群、QQ群等多样化的现代化服务方式。但在农村,仍有部分的村民还不会使用微信、QQ或电子邮箱,甚至有的偏远地区的农村电信、移动网络很差,远不能满足现代化法律服务形式的条件。

(四)现有法律援助形式很难满足农村需要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目前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诉讼援助、非诉解答、拟写法律文书及其他法律援助等。其中,重要的法律援助力量来源于法援指派的律师和乡镇司法工作人员。但,不管是法援指派的律师,还是乡镇司法工作人员,他们所能提供法律援助对象的规定明显过于狭窄,而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短缺,也远远不能满足农村法律服务需求的现状。虽然,随着新闻媒体普法类节目的日益增多,虽然其形式新颖也很具有普法作用,但能普法到农村现场的地区和节目则少之又少。

(五)农村法律援助经费短缺,保障措施不健全

如前所述,“一村一法律顾问”政策正在我国部分地区如火如荼的推行。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经费十分有限,多数是一种政府补助的形式,这一问题如果不得到切实有效解决,“一村一法律顾问”政策乃至整个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仅凭现有政府补助、律所或律师的自我补给,真不知到底还能坚持多久。显然,农村法律援助经费十分短缺,且缺少政府拨款及分配制度等保障机制。

(六)宣传力度不够,村民对法律援助制度的认识几乎一片空白

经调查,包括“一村一法律顾问”等方式开展的“送法下乡”、“法律进农家”“免费法律咨询”等法律宣传、咨询活动和农村法制讲座等,很少村民去关注和参与,对送发的普法宣传资料也很少真正去看。因为开展宣传次数有限,农民关注的也少,很多农民也许根本还不知道有法律援助的存在,使得需要援助的农民在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不知道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机构,反而采取了其他民间甚至非法的手段去维护自身权益。

二、解决我国农村法律援助现状的建议

(一)扩大法律援助适用范围,让更多的农民享受法律服务

如何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首先,对贫困群众为维护合法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降低门槛,简化手续,开设绿色通道,将那些经济状况处在困难标准“边缘”的困难群众,纳入到受援范围,让困难群众沐浴法律援助的阳光。其次,缩小受案范围的限制,敞开法律援助大门,将那些涉及困难群众生存、生活所必需的,涉及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生存权等与民生相关的权益纠纷纳入法援受案范围。如此,才能让更多村民享受法律服务。

(二)创新宣传手段,提高法律援助在农村的知晓度

首先,通过一村建立微信群的现代化交流方式,每个群里配备一名律师或法律工作人员,不定时不定期的在群里发出代表性的案例,让农民感受到案例、用法每时每刻就在身边。在行政服务中心门口或各镇、村委等醒目地点,悬挂法律援助宣传标识牌,增强农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认识和了解。其次,在宣传方式上,尽量切近农村、农民、生活需求,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给农民带来的实效。比如结合五一劳动节、当地的农村圩日等重要节日,开展法律援助“法援在身边”活动,在村(社区)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律援助宣传活动。再次,依托地方司法行政网以及法治宣传网等网站和普法类、公共法律服务类等公众号平台,加强与主流媒体合作力度,与各级电视台、本地报社合作,拍摄、报道相关法律援助宣传节目。最后,不断开创诸如广西电视台《律师到现场》、《法眼消费》等法律调解、公益类普法电视节目,指引基层人民群众尤其是农村、农民通过拨打栏目热线电话就能自身切实感受到法律援助带来的真实帮助,不断推广和提高法律援助在农村的知晓度。

(三)加强农村法治建设

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联系点建设,切实发挥工作站和联系点在农村法律援助中的作用。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法治教育和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推进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利用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联系点建设,及时掌握农村法律援助迫切需要援助的农村、农民信息,利用互联网技术充分实现法律援助“线上+线下”无差别服务,力争让群众足不出户也能感受到法律援助就在身边,最大限度满足农民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

(四)多样化方式解决农村法律援助经费的短缺

法律援助经费短缺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该问题解决与否,不但影响法律援助本身的发展,也深深阻碍了法律援助在农村的开展,更是法律援助能否有效在农村实施的关键。目前,我国各地尤其是农村,全面的法律援助资金保障制度仍未健全,在地方财政经费开支有限的情况下,法律援助经费十分短缺。笔者建议:在全面推动农村设立法律援助资金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国家财政拨款和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基础上,积极创设农村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并动员社会企业、民众等各界认识参与法律援助事业,为农村法律援助贡献力量。

(五)优化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是法律援助事业存在与持续发展的基础,是体现法律援助公正、正义、平等、法治等基本价值的有效保障。

首先,应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办理流程,进一步制定较好掌握的经济困难标准,严把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指南、受理、指派及案卷装订等逐个环节,对法律援助案件从接案到办案直至结案实行严格的质量监管,试行法律援助结案后的“回访”制度,以当事人的评价为基础对承办法援案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其次,法律援助机构或法援中心定期开展法律援助案件卷宗评优活动,通过对承办法援案件工作人员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方式,找出法援服务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服务方法,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最后,建立重大疑难法律援助案件会审讨论制度,对那些群体性、重大疑难复杂类法律援助案件,由法援机构牵头,组织法援案件工作人员、律师及专家会审讨论,对该类案件进行深入研究和讨论,有效保障法律援助案件的服务质量。

(六)提高农村法律援助的服务能力

首先,逐步完善和积极推行在我国各地农村建立“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搭建农民与律师直接面对面解决法律问题的机会。其次,建议积极与通讯公司合作,扩展12348热线值班坐席,实行12小时热线接听,24小时短信留言,让群众体验“无等待”;推广使用法律服务人工智能机,实现基层实体平台与网络平台融合服务。最后,充分利用网络大数据和网络APP平台,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联系点建设。

(七)整合现有的农村法律援助力量

首先,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调配,协调乡镇派出所、司法所、农村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律师以及法律援助自愿者等单位和相关人员,相互配合,共同开展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合理整合配置农村法律援助资源。

其次,加强乡镇司法所的建设。乡镇司法所是目前基层法律援助的重要机构,但我国绝大多数的乡、镇司法所面临:工作人员严重不足,经费短缺,硬件设施落后、专业技能落后等问题。因此,一方面需要加大对基层司法所的财政投入,保障法援经费,进一步提升办公用品和场所等硬件设施;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法律专业技能培训,同时,可以考虑吸收公检法机关离退休人员加入进来,不断壮大法律援助人员,提升专业素养。

综上,农村仍然是法治建设最薄弱的区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根基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农村法律援助是社会救助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辅助手段,也是全面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法律援助如何在中国农村有效的推广和实施,任务十分艰巨!希望我们以“一村一法律顾问”为契机,带动法律援助政策在我国各地农村的陆续推行,不断促进基层依法治理、提升群众法律意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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