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楠 黄贤卿
1.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400000;2.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兴国 342400
综观我国司法实践,地方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标准各异的问题一直存在,在毒品犯罪的案件中更是如此。在网络贩毒犯罪尚未出现之前,就出现了惩罚标准不一致的弊端。随着近年来网络贩毒活动的增加,这一问题就越发尖锐。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毒品犯罪存有适用死刑的可能性和标准较低。但由于不同区域间毒品犯罪的巨大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稳定的处罚标准,但地方司法机关增加了毒品犯罪死刑判决标准。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同志明确指出,法律自身的滞后性和局限性是难以避免的,旧有的刑法规定显然已经不能满足现行司法实践的需要。在网络贩毒的时代,以千克为单位进行贩运已成为一种常态,在原有量刑标准不适宜的情况下,尽快着手制定统一的法律标准,就显得格外迫切。
在信息化时代,如果说互联网中通信平台的发展为贩毒者提供了犯罪升级的契机,那么互联网中金融工具的兴起对洗钱者而言同样是一种机遇。当前社会,财富货币化程度的不断加深是一种必然,依托于现代金融体系,即便是以数据形式呈现的货币财富依旧可以实现快速转移。洗钱犯罪从未像今天这样如此简单和快捷。网络毒贩扎根于互联网,对互联网最为熟悉的他们也最有能力识别并利用网络金融系统中的漏洞,这也是他们实施洗钱犯罪的先天优势。这些新兴起的网络金融服务机构,如第三方支付平台或网络银行,并不具备充分的能力对客户的真实身份进行验证审查,也无法对庞杂的账户变化提供实时全面的监控。网络毒贩可以通过网络金融渠道将巨额毒资迅速洗白,并借助网络金融工具隐藏犯罪所得的“二次收益”。鉴于此,在打击网络贩毒的同时,同样应当对网络洗钱行为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双管齐下,才能真正地遏制网络贩毒活动的泛滥。
在2016年全国人大会议上,政府工作报告第三次涉及了网络金融的相关问题。不同于以往所强调的“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工作重点,国家和社会对互联网的发展都寄予了更高的期望,希望早日实现“互联网金融业标准化发展”。通过强化网络金融的监管力度,大力打击网络犯罪活动,营造合法有序的网络金融环境,推动互联网金融业的持续发展,这与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是相一致的。
伴随着新兴支付手段的不断涌现,金融行业拓展至网络领域是一种必然。在信息化时代,网络支付技术的优越性显而易见,无论是电子货币还是网上银行,交易时间和交易成本的大幅缩减都实实在在地造福了广大人民群众。
新兴事物的迅速普及往往意味着新的监管漏洞的出现,网络支付同样如此。网络贩毒活动全程伴随着大量资金的频繁流动,无论是在购入环节还是销售环节。如此大规模、高频率的资金流动必须借助于网络银行的金融渠道方可实现。但面对网络支付大金额、高频率、机构众多、影响广泛等特点,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显然难以招架。因此,开发和完善网络交易的实时监控报告系统应当尽快提上日程。一方面对各大金融机构的日常交易活动进行实时、全面的记录、监控和报告;另一方面运用大数据综合分析,筛选出潜在的可疑交易,并重点跟进调查。筛选出的可疑交易往往能够为执法部门提供宝贵的案件线索。一旦能够摸清毒资的具体动向,一定程度上也就掌握了网络贩毒的全过程。此外,对网络交易实时、全面的记录,有助于形成并保存下完整真实的证据链条,执法部门凭此才能对网络毒贩展开后续的定罪处罚工作。
目前,我国立法在规范网络交易这一问题上仍有欠缺。缺乏法律的支撑,执法者的反洗钱工作会更加困难,网络毒贩也因此得到了更多隐藏和逃匿的机会。网络贩毒者通常会以电子商务的名义登记其合法身份,将其毒品收入伪装成合法的商业收入,利用监管漏洞完成付款,转移或使用电子支付工具直接向海外转移毒品资金,甚至洗钱。由此可见,网络交易的过程中也包含了海量的信息:如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以及二者间的人事关系、资金规模、联系方式等,翔实且可靠。从某种程度上讲,掌握了资金的动向就等同于掌握了网络犯罪活动的全过程。遗憾的是,我国现行的反洗钱法律主要聚焦于传统金融行业,对新兴的网络金融服务却鲜有涉及。再加上金融交易的阶段划分以及第三方支付的参与,使监管问题越发复杂化。而当犯罪分子通过网络金融平台实施洗钱犯罪时,更为繁杂、隐蔽的资金流动,显然为其提供了更好的保护。
此外,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这样的情形: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员工经不住利益的诱惑,摇身一变成了网络毒贩的“保护伞”。授权毒贩使用内部账户或未注册账户以规避监管,都是他们的常用手段。因此,强化针对网络洗钱的监管机制,不能将监管对象局限于网上银行,同样应该将网上支付的清算机构纳入监管范围。通过强制用户提供身份证副本、在线视频核对用户身份、限制同一IP地址的用户数量、监控异常的资金动向等一系列措施,对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资金动向形成准确的掌握和报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规定,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组织国家药品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尤其是针对目前网络空间思想言论缺乏基本监管的现状,各级政府部门理应加大禁毒宣传的力度,揭示网络贩毒的巨大危害,提升网民自我保护的意识,构建一个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
一方面,加强网络领域内的普法力度。在信息化时代,互联网已经深深地嵌入了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通过互联网这一平台进行禁毒宣传往往会取得更为良好的社会效果。互联网的用户群体极其庞大,且涵盖了各地区、各年龄段、各层次的群众。多媒体的宣传媒介能够让人们对网络贩毒行为产生更准确的认知,进而提高警惕,远离毒品。具体而言,网络普法需要搭建一个完整的系统:建设专业的执法网站、培养专业的执法人员、针对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专业的在线答疑。此外,招募青年网民组成网络执法志愿者队伍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青年志愿者长期接触网络,了解网民实际需求,精通网络技能,充满工作热情,又具备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如果能够吸收法律专业人士作为志愿者,他们可能会产生更好的效果和影响力。
另一方面,法律宣讲活动应以更丰富的形式开展、更多样的渠道传播。解决虚拟网络世界的问题,并不必然排斥传统媒体的力量,过往成功的执法经验依旧值得借鉴和学习:召开相关主题讲座、举办法律知识竞赛,都是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有助于法律知识和守法观念的推广。
一方面,着力提升网络经营者和管理者的监督能力,使之成为发现网络贩毒活动的“主力军”。相较于执法人员,对网络运营的熟识度是经营者的先天优势,也因此更容易觉察到其中的异常情况,但对法律法规的陌生却是其短板所在。因此,应组织各级网络运营商和网络管理员学习并掌握网络相关毒品犯罪的法律法规,开展网络法律知识培训活动,提高区分网络贩毒特点和轨迹的能力。改善有关部门的协助和帮助行为,能够实现实时监督,及时向执法机关报告异常情况。
另一方面,有必要激励公众报告互联网毒品贩运的热情。在推广网民法律的基础上,要及时报告与毒品有关的药品信息,建立在线报告平台系统,完善报告奖励制度。在该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要格外注重对举报人隐私的保护。设置适当的奖励机制,能够大幅调动群众的积极性,鼓励群众以监督举报的方式和不法分子作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