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评析

2020-11-30 02:25耿祎辉张怡婷
法制博览 2020年8期
关键词:正当性正义命题

耿祎辉 张怡婷

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河南 洛阳 471000

法律的正义问题一直是法学领域研究的核心问题。自古希腊以来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一直都未终止。近代以来,实证主义法学派将法律与道德相分离,希望将正义的话题和法律问题相隔离。但随着耶林的理论转向,概念主义法学遭到解构以及二战后自然法学的复兴,正义问题便又重新显现成为法律人不得不面对的难题。由于对“客观正义”实质内容的探索长期无果,以及神学体系的破灭和多元化社会的形成,使得人们认识到对“什么是正义之问题”并不能得出一个具有明确性的“元规则”。因而关于何为正当性的法律判断失去了统一性的基础。于是,如哈贝马斯等学者开始从程序性的角度展开建构,其认为重点并不在于预见正义的结果如何,而是关于正义内容探讨的程序是否符合理想的论辩情境,从而决定了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否是正当的。而后这一理论扩展至法律领域,便引发了法学家们对“何为正确之法”的讨论转向至“如何认识正确之法”的探讨上,研究者的目光从“法的客观性”转向到了“人的主体性上”。在法律正义性的探讨上,法学家们开始转向方法论和认识论领域。法学方法论和法律论证理论成为了研究法律判断的正当性问题之主要出路。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一书便是其中的代表性著作。

一、《法律论证理论》内容简介

《法律论证理论》一书主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法律判断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问题。第二,在法律论证理论的架构中,作者还需要面对如何解决论证中可能会出现的明希豪森三重困境的难题,以解决可能会出现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现象。

阿列克西在建构其法律论证理论框架时,首先指出了证成问题是一个合理性问题而不是严格的真理性问题。这就降低了证成的正当性标准,从而为其证成理论的可接受性提供了基础。进一步,作者展开了基本的证成理论的架构:阿列克西从反思人类思想史上若干的实践论辩理论开始,指出这些理论的不足并借鉴其相关成果。首先在书中的第一章,作者对自然主义、直觉主义和情感主义等元伦理学理论和维特根斯坦、奥斯汀、图尔敏等语言哲学领域的理论展开了反思、批判和吸收。其后,阿列克西又用三章内容,分别对哈贝马斯的真理共识论、埃尔朗根学派的实践商谈理论以及佩雷尔曼的论证理论展开分析,分别吸收其关于论辩理论的有益之处。其中哈贝马斯的理论对阿列克西理论影响重大,其所确立的三个理性规则和二个证立规则构成了普遍实践论辩理论的基本规则。

由此阿列克西提出了其普遍理性实践论辩理论的六组规则和形式。在普遍实践论辩规则的基础上,作者进一步建构了法律论证理论。法律论证理论是以普遍实践论辩规则为基础的,但其也有自身的特殊性,如法律论证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展开的;法律论证必须得到最终结论等。对于法律论证,作者从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两个方面展开论述:内部证成指的是如何从引证的前提中逻辑的推导出判断的问题;外部证成指的是这一引证前提的正确性问题。内部证成主要是以三段论的方式展开的逻辑推导过程,同时内部证成的目的在于发现前提,内部证成所使用的前提便是外部证成的结果,而对这些前提进行证成的外部证成则是法律论证理论的核心内容。阿列克西将外部证成分为三类:实在法规则;经验命题;既非经验命题、亦非实在法规则的前提。三类证成有着不同的证立方法:对某个实在法规则的证立需要指出其符合该法秩序的有效标准;对经验命题的证立需要引出一套程式,包括从经验科学的方法到合理推测的公理直至诉讼的证明负担规则;最后既非经验命题也非实在法规则的证立则需要通过“法律论证”来加以证立。对于既非经验命题也非实在法规则的证立,阿列克西提出了六组证成规则和形式:法律解释、教义学论证、判例的适用、普遍实践论证、经验论证和所谓的法律论述形式。

二、《法律论证理论》的价值

虽然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存在着诸如作者没有完全解决明希豪森困境,只是延缓了这一问题的解决;作者的法律证成,尤其是外部证成仍然没能解决法律证成的确定性问题;其论证理论是一种程序上的架构,对于实际内容问题的解决有着一定的困难等问题,但我们不能否认本书在提升法律判断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方面的意义。

首先,作者将真理证成转化为论证的合理性、可接受性,同时其证成理论的规则的设计有助于接近正确性的结果。“司法的合理基础在于其产出的裁判约束力的正当性,而非权力的事实性。”而经验主义难以跨越是与应当之间的鸿沟,这使得对法律证立的正当性追求从真理符合论转向了主体间的论辩程序理论,转向了对论证结论充分的说理性上。“法律(学)思考遵循着‘理由优先于结论’的规则,也就是说,法律(学)的结论必须是有论证理由的结论,是对法律(学)思考者本人及其他的人均有说服力的结论。”因而方法论和法律论证理论的转向是当前能够保障法律证立理性化的重要出路。基于主体间论辩程序建构的法律论证理论是能够最大可能保障法律证立正当性的程序规则。

其次,作者法律论辩程序的可辩驳性及其发展性为其理论提供了自我修复的能力。虽然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并没有彻底实现法律判断的可接受性和确定性,其理论本身也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但阿列克西在理论的设计中引入了论证规则的可辩驳性以及可发展性的理论,使得其理论具有了面向未来的开放性。

最后,阿列克西关于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的分类能够使得法律证成标准的运用和讨论更加清晰。对于内部证成的分析主要依照相关的逻辑法则,对于外部证成则区分其为实在法规则还是经验命题还是既非经验命题也不属于实在法规则之内容。这种区分对于分析司法个案判决证成的合理性有着积极的意义。人们可以按图索骥,首先找到相关个案判决证成的内容属于哪一领域,而后在不同的领域运用不同的证成方法来展开相应的讨论。

三、法律论证理论对我国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

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还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一方面,这一理论的运用能够推进裁判文书说理的工作的展开,实现法官裁量从压服到说服的转变。当前,我国的司法裁判单纯靠法官个人的魅力以及法官背后所依赖的国家强制力的压制已经无法取得民众的认同,甚至司法公信力危机问题已经成为司法权力运作所不得不面对的难题。而“司法判决的说理是法官裁量理性最直观的表现,适当的释法说理能够提升判决的既判力以及司法的认同感。”因而转向对法官论证理论的探索,对于推进法官裁量的可接受性,有着积极的意义。另一方面,这一理论还能够帮助强化法律证成中相关法律方法的运用,以纠正我们简单的以外部价值理念替代法律判断的正当性的传统。当前我国司法人员以及民众关于司法裁决合理性的认识中仍然有很多是不讲逻辑、不讲方法的。虽然法律论证理论仍然面临着追问,但是这一理论提供了一系列法律证立需要遵循的基本方法是值得我们借鉴和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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