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四川 成都 610400
医患关系指的是医疗机构和患者本人在一般的诊疗活动中,所产生的一种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关于这种性质的具体定位,目前在学术研究上还没有达成有效的共识。其性质定位不同,在处理医疗纠纷定位医患关系时也会产生不同。而随着医患关系的愈发紧张,一些现有的法律制度也无法满足医患关系的处理。因此通过对性质定位分析来提出一定的法律调整策略,有着重要的研究价值。
对于医患关系的性质来说,有着很多学者认为其实质上就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在相关事务处理上应该按照民法进行调整,这种民事法律定位的延伸,带来了医疗消费和医疗合同等定位。简单来讲,这种民事法律定位下的医患关系,就是患者在治疗的过程中是接受服务的一方,而医疗机构则是提供服务的一方,是一种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所以在处理一些医疗纠纷的时候,就可以按照消费者保护法来进行调整和遵循。在这种关系定位下,由于医疗机构或者是医务人员主观过失导致的医疗事故,某种程度上来讲就是对患者产生的一种侵权行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采用侵权行为法来进行处理或者调整。除了这种消费者的关系定位外,民事法律定位也可也将医患关系看作为一种合同关系,即患者在医疗机构中产生的医疗行为是属于合同中的要约,而医疗机构所产生的诊治手段则为承诺,这是合同关系定位的体现。
医患关系除了可以看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定位外,也有学者认为其是一种行政法律的定位。这种定位产生的前提,是将有关医疗事业看作为一种公益性事业,无论是医疗机构的职权还是医疗机构职责,都会体现在行政法律规定的关系范畴中。而医患关系下的行政合同和普通的行政合同有着明显的区别。一是医患关系的行政合同有着一定的多样性,具体来讲其在表现形式上不仅包括一些有关医疗卫生的法律法规,同时也体现在各种制度和规程上,一般来讲医患行政合同不会利用个别契约形式进行展现。二是医患关系行政合同有着一定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是指医患关系行政合同建立初衷是偶然的,并且有着一定的不可预见性,对合同的规定无法做到事先安排,这是受医疗行为所决定的。三是医患关系的行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在出现一些医疗差错时,尽管患者有着要求医疗机构进行经济补偿的权利,但是在具体执行上同样要受到有关规定和法律的制约。总之,行政法律定位下医患关系虽然可以归于行政合同的范围,但同时也有着一定的特殊之处。再者,毕竟医院不是真正的行政机关,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也不少真正意义上的体制公务员,所以将医患关系中的医疗行为都纳入行政合同范畴中,未免会产生一定的不合理。而且随着医疗事业的进步,医疗行为的有偿性和风险性也越来越明显,所以这种行政法律上的定位,同样也有着一定的争议。
为了解决频繁出现的医疗纠纷,缓解一些紧张的医患关系,需要在遵循医患关系的民事法律定位和行政法律定位的前提下,通过一些宏观性的法律调整,来多元化的解决医疗纠纷,共同推进医疗事业的发展不断。
首先在医患关系法律调整之前,需要对整体的调整理念进行明确,即任何的调整规定和策略,都需要在一些基本理念下所进行,从而保证法律调整的科学性。这种基本理念,既包括人权保障理念以及公平正义理念,同时也要充分照顾到患者感受,坚持一种公共福利理念。
其中在人权保障理念上,指的是要在法律调整中充分保护患者的安全。健康权作为人最基本的权利,无论怎样调整,只有把患者的健康放在第一位,才能让法律调整令人信服。至于公平正义理念则是指在法律调整当中,需要对患者以及医务人员的全部权利都进行维护,不能因为过度保护弱势群体而侵犯另一方的正当权益,让患者和医务人员都能获得应有的尊重和利益,才能科学地处理医患关系。而在医患关系中,往往患者属于一种弱势群体,所以为了平衡这种地位需要在法律调整中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即坚持患者权利是第一位的,义务是第二位的,而医生义务是第一位的,权利是第二位的。坚持这种理念,不仅体现了医务人员的崇高精神,同时对于和谐医患关系促进有着重要意义。
在医患关系的法律调整上,除了需要坚持一些调整理念外,同时也需要坚持一些调整原则,这种原则主要包括保障弱者原则、国家干预原则、卫生保护原则以及患者自主原则。
首先,保障弱者原则和公平正义理念是相适应的,在法律调整上可以向弱者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法律资源倾斜,给予特别的保护,才能提高医患关系法律调整在社会各界的公信力。而国家干预原则则是指有关部门在医患关系法律调整上,有义务也有权利采取干预措施,包括指导、规范、劝导以及强制等,要充分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人权,并且对一些医疗福利主动提供保障。至于卫生保护原则,是指要确保每个人都有获得卫生保护的权利,卫生资源设施的分配需要公平。而且确保每个人都能获得有质量的卫生保护,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需要有关部门加强监督,进而实现这种原则。最后在医患关系的法律调整上,对患者所采取的一些限制行为,需要在患者同意下进行,这就是患者自主原则。
在明确医患关系的调整理念和调整原则以后,在充分遵循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一种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来做出相应的法律调整。
在具体实施上,首先需要完善医患关系调整过程中已经存在的协商解决机制,加强医患关系之间的沟通交流,来共同寻求调整方法。比如建立起一种信息公开制度,让医患双方采用一种有着正式法律意义的和解协议,并且公安机关加大对医疗机构的保护,为医患双方提供一个公平交流的平台。在良好的环境中进行对话,并且由相关部门落实强制性的和解协议,通过约束行为来完成对医患关系的法律调整。其次,还需要对行政解决机制进行完善,并且在完善过程中需要确保调节机构在医患关系中能够处于一种中立性和公平性,做到有法可依,来高效的完善调整工作。此外还需要对诉讼解决机制进行完善,比如对医疗机构的病历管理切实加强,同时加强对医疗纠纷的鉴定,就能够为医患关系之间的纠纷提供出确凿依据,从而提高了司法诉讼的有关效率,诉讼就可以顺利进行,结果也会更加公正。
最后,医患关系的法律调整策略还需要对医事法制进行健全,并且规范树立相应的医德规范,能够确保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具体来讲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应该健全完善出一部调整医患关系的综合性法律,不仅要包括对医疗行业的行政管理与对医事犯罪的劳动制裁,同时也要包括通过私法来对医患关系进行调整。其次,由于医疗事业比较特殊,所以可以充分借鉴劳动关系的法律定位,制定完善出一部能够反应医患关系特殊性并且有着细致规定的医疗合同法,也是医事法制健全的重要内容。最后对于一些医疗实践来说,需要对医疗行为中的各项规范标准、法律规定以及条文等都进行完善,比如对一些院前急救、整形、预防接种等行为都做出明确规定,让医务人员有着履行职责行为的标准,对于医疗安全保障和医患冲突避免有着积极意义。
综上所述,近些年来医疗纠纷的频发,对医疗事业发展造成了较大影响,和医患关系的定位模糊有着直接关系。因此需要采取相应的法律调整,在坚持有关理念和原则下,采取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健全医事法制,最大限度地保证医患关系的公平,维护合法权益,为医疗事业发展扫除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