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西正司法鉴定所,湖南 株洲 412000
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是司法鉴定的新兴方向和重要内容,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和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失或意外而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件,交通事故鉴定则是指鉴定人根据痕迹证物、道路工程、车辆工程、法医学等专业知识,分析出现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并对其产生的后果提供鉴定意见,最后交由交通管理部门和司法鉴定部门作为审理依据。随着我国社会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公民的法律意识日益提升,且交通事故是一种日常生活中出现率较高的司法鉴定事件,这使得我国对交通事故鉴定体系的规范化要求越来越高。在这种社会形势下,不断完善道路交通事故鉴定的构建体系能够有效缓解当前道路交通事故鉴定工作中缺乏明确原则与范围的问题,从而促进道路交通事故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
随着人们法制意识和维权观念的不断提升,对道路交通事故鉴定的需求越来越高,然而这快速增长的鉴定需求与不完善的交通事故鉴定体系产生冲突,在技术层面、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方面缺乏规范性理论指导,所形成的客观阻碍影响了道路交通事故鉴定行业的革新发展,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目前司法机关和公安项目分类无法满足道路交通事故鉴定的实际需求,交通事故鉴定技术主要围绕车辆行驶速度与交通行为方式两方面,对法医、痕迹、物证、理化等内容的鉴定不够完善,这造成交通事故鉴定得不到法律层面的支撑,因而所提供的鉴定证据缺乏实际效力。道路交通事故鉴定的专业技术主要由两个层面组成,法医学类鉴定中的血液酒精浓度、伤残程度鉴定与死亡原因等;工程技术类鉴定中的车辆碰撞痕迹、行驶速度以及道路交通设施。在进行交通事故鉴定时应分情况将两类进行综合鉴定,将法医学与刑事技术结合给出科学化和规范化的鉴定结论。
第二,道路交通事故中包括车辆、道路、环境与当事人等多个因素,其中涉及的专业理论种类较多,鉴定人需要具备较强的跨专业鉴定能力才能得出客观结论,这也是影响道路交通事故鉴定科学性的主要原因。交通事故车辆的鉴定具有较强的关联性,除了车辆本身性能问题与交通事故的关联之外,还包含微量物证、DNA检测、车辆运动状态等多方面鉴定的综合分析。而目前人员配备和技术支撑的跨专业鉴定能力较低,难以解决特殊性的道路交通事故鉴定。
第三,针对道路交通事故鉴定行业的监管机制存在不足,需要对人员配备、硬件设施与鉴定评估手段进行更新与完善。我国主要采取政府干预和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在司法鉴定管理中规定对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和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同时,将行政区划分作为道路交通事故鉴定的划分标准,可以避免因行政区司法制度不同而出现鉴定评估标准相互矛盾的现象。目前,道路交通事故鉴定行业的监管政策正在进行项目细化,以保障鉴定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体系是支撑交通事故鉴定行业健康发展的主要力量,根据目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鉴定工作开展的客观阻碍,可以认识到构建鉴定体系应从法律法规、技术支持以及监管机制三个层面进行,具体遵循以下设计原则:
第一,以实际需求为标准完善道路交通事故鉴定及相关司法机关的法律法规,设置固化的法定形式,在鉴定机构、检察院、法院与办案单位等相关部门开展实地调查,以此为实践依据完善道路交通事故鉴定的律法规定,并结合调查内容分析现阶段鉴定方案和实际需求之间的矛盾,以确保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和审理有更专业的检测标准,从而有效避免交通事故鉴定体系的系统性与实际鉴定需求不够吻合的问题。
第二,以道路交通事故鉴定的项目分类为引导,详细分析鉴定项目所需求的技术支撑,以做好鉴定技术的总体设计,从而使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体系在技术创新发展的驱动下得到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技术体系主要由法医鉴定、痕迹鉴定、物证鉴定、电子证据鉴定与声像资源鉴定组成,其中,车辆碰撞等痕迹物证为基础研究,车载电子证据属于技术研究,提高鉴定技术手段能够在保障业务流程的基础上增强鉴定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提高鉴定结果质量。
第三,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机构的监管制度设计,即通过规范鉴定人员管理来提高鉴定机构的整体评估能力,相关部门应从鉴定能力、专业理论知识、信誉评估等多个维度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再融合公安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与检察院等国家机构的联合评估制度,使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体系向信誉化、多功能、多层次的方向发展。
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体系主要由基础条件、鉴定技术与管理要求三部分组成,其中基础条件为专业理论知识,包括伤残鉴定(检验交通事故伤害对象的伤势情况,并按照法律规定作出鉴定报告)、成伤机制鉴定(通过法医鉴定检验交通事故人受伤的因果关系,主要分析形成事故的原因)、车辆安全性能鉴定(根据案例形势鉴定事故车辆是否按规定参加年度检验)等内容,鉴定人需掌握这些专业涉及的术语和定义。
技术标准部分包含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的当事人、车辆属性、道路施工情况、道路交通证物、事件往来数据等相关项目,对当事人相关的项目鉴定属于法医鉴定类别,主要鉴定当事人在交通行驶过程中的驾乘关系与致伤方式;对车辆相关的项目属于物证鉴定类别,主要鉴定事故车辆的损坏情况与安全性能;对道路相关的项目属于痕迹鉴定、电子证据鉴定与声像资源鉴定的结合,主要鉴定交通事故路段的路面标志、信号灯状态、车辆行驶记录等,同时结合视频录像等电子证据进行综合鉴定。
规范管理部分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中信息平台的建设与从业人员的管理,此外,以法律法规和鉴定技术为支撑的监制管理中还应包括鉴定仪器设备的配置与鉴定材料质量的控制。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体系中应明确各监管机构的层级关系,并清晰地阐述鉴定行业中各专业领域的关联性,即针对实验室的运行、鉴定业务管理等相关技术类的研究,以促使鉴定机构能更好地服务于案件侦查、审判等司法实践环节。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鉴定应建立在技术层面和监管制度的基础上,以影响交通事故鉴定工作的客观阻碍为出发点,对鉴定体系进行优化与重构,促进道路交通事故鉴定的科学化、规范化发展。针对目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鉴定工作中鉴定范围不清晰、监管方式效用低、鉴定原则不明确等问题,本文从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体系的相关法律、鉴定原则与行业监管三方面入手,对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体系的原则与内容进行初步设计,旨在于构建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科学完整的专业标准体系,从而推进我国道路交通事故鉴定行业的细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