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型本科在国家标准中法学人才培养模式设置与研究*

2020-11-29 12:12:02
法制博览 2020年26期
关键词:国家标准法学应用型

靳 超

郑州西亚斯学院,河南 新郑 451100

我国本科阶段的法学人才培养目标,根据学校特点和实力的不同,其培养的倾向性也有所不同,一流大学和专门的政法类院校由于具备较强的师资力量和较高的科研水平,且拥有高水平的硕士点和博士点,此类高校更多倾向是学术性兼应用型的法学人才培养;而除此之外的地方本科院校,相对自身的发展历史、师资力量、科研水平以及教研融合的能力都无法和前者向媲美,其培养目标就倾向于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其目标定位不是放弃学术性研究,而是针对学生更多的是培养运用所学到的法律专业理论和知识更多、更快的接触和解决法律实务问题,即使是其学术研究的目的也是为了更好的服务法律应用型的要求。那么针对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需求中,不仅需要强化专业基础知识的提升,也要同时强化实践应用能力,这就对于我国当前多数的应用型本科的高校提出改革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设置。

一、《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对于应用型法学人才的解读

2018年初,教育部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这是我国在高等教育领域发布的第一个关于教学质量的国家统一标准,它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基础上,囊括了92个本科大类和587个本科专业,其中《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是在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的组织下,由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制定,并由教育部部务会议通过,最终经教育部对外发布的具备部门规范性文件性质,把法学专业从适用专业范围、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课程体系、教学规范、教师队伍、教学条件、教学效果、质量保障体系这几个方面对法学本科专业建设提出了系统化和标准化的要求,同时其在法学本科专业办学的基本条件、基本信息资源、教学经费投入上也提出了基本要求,可以说是我国对法学类专业本科教育教学的总纲性文件和指导。

(一)国家标准加强了基础标准的要求

此次的国家标准指出了本科法学人才培养的愿景和目标,“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合理的知识结构,具备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高效高质量法律服务能力的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法律职业人才。”

与以往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相比,国家标准设立之前,法学专业的相对共识是有14门或者14+2的核心主干课,但是究竟是否一定是开设14或者14+2门,具体是哪几门的核心课程,在不同的高校会有不同的解读和认识,因此不同层级的法学本科院校在设置人才培养模式的过程中往往会有因人设课、因校设课、标准设置过低的情况,越是在地方性院校和应用型本科中,这一显现越是明显,对于人才培养的目标和愿景也没有明确的要求,这就出现了法学教育展开的四十多年中,几乎绝大多数的不论类型的本科高校都会开设法学专业,而此次国家标准中,明确指出该标准就是普通高校所有法学类本科专业必须达到最低标准。国家标准也明确了法学类各专业核心课程的门数和课程设置模式为10+X,其中10就是指所有的法学本科专业必须开设的专业必修课程,不得随意删减和压缩,X则是允许高校根据自身的办学特点,从指定的9门专业课程中进行选择的专业必修课,但原则上X不得少于5门,这就确定了法学的核心课程总是为不少于15门。

此外国家标准还对法学类专业专任教师人数确定为本专业核心课程总数的1.5倍以上,所以专任教师规模一定多余23人以上,并且对专任教师的学历、职称、年龄、专业背景都提出了基本要求,例如:学历要求硕博比例高于90%,高级职称的比例不低于1/3,生师比不低于1:17。

(二)国家标准鼓励院校突出特色建设

针对以往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大同小异的情况,也带来了法学专业人才就业的特色化缺失,此次的国家标准在强调基础标注必须达标的情况下,鼓励各院校突出办学特色,找准本学定位,鼓励高校探索弹性学制,这无疑在专业核心或者选修课程的设置上赋予了高校更多的自主权,特别是在标准中第一次明确指导跨学科、跨专业的新兴交叉课程与创新创业类课程,并形成课程模块(课程组)供学生选择性修读,逐步实现学分制的培养方式。

二、地方本科院校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现状

各高校的法学院是我国培养法学人才的重要阵地,但是地方本科院校应当立足现状,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一)自身在国家和地区法律人才培养中定位

查阅全国各大高校的法学院在自身人才培养计划的设计中对于自身的学校合作和学院定位是比较类似和模糊的,大多描述为法学的高级专门人才、法学的综合性人才、精通国内外法律的应用型人才等,但是对于学校所在的地理区域、经济区域、地方发展特点、院校专业特点和优势都无从体现,而全国高校中有综合类大学、政法类大学、财经类大学、师范类大学、理工类大学、农林大学、医科类大学等等,这些大学所属的法学院也都是在大法学的框架下,追求的一种普遍层次定位的人才培养模式。即使相当一部分地方型大学提出了应用型本科的人才培养目标,但是对于法学类何为应用型、应用型的定义、内涵、外延和范围都没有清晰的认知和研究。

(二)自身在法律人才培养中的短板

普遍层次和定位的法律人才培养带来的人才培养中的短板也就显而易见:

第一,课程体系僵化。大多数的法学课程体系设置始终按照填鸭式的课程体系设置方式,把所有可能涉及的部门法进行罗列式的安排与教学,根据社会法学对于部门法认为的重要性认知加入至课程体系的排列中去,近10年中更是为了追求课程设置的体系化,把一些法学通识课进行了删减和去除,例如法社会学、政治学、法律逻辑、法经济学等几乎很难在各大法学院院系能够见到和讲授,而部门法中的无特色式的细化越发明显,这就导致大多数高校的课程体系大同小异。

第二,实践教学环节的薄弱。重理论轻实践是传统法学教育的通病,即使近些年来很多院校都在加强法学院实践教学,但是最先开展和走在前沿的却依然是那些偏重法学研究型的大学,而普通本科的法学教育的实践教学只是停留在一些表面化,例如假期实习、法庭模拟、案例讲解、毕业论文等,这种实践教学的层级和要求很难让学生在学习中融会贯通法学的社会应用和职业素养。

第三,就业形势的不佳和单一。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率连续多年处在黄牌和红牌的位置,一个原因在于和法学专业对应的传统工作职位资格门槛较高,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各个法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大多只针对着这些传统的工作职位,很少会根据社会对于法律服务的实际需要专项培养人才,这就导致了社会人才缺口和人才培养模式不对称,结果就是一方面需要人才供给不上,一方面培养出的专业人才社会无法对接和直接接纳。

三、国家标准下应用型本科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设置

法学本科专业国家标准应该是我国普通高等教育中法学类的第一个专业国家标准,囊括了法学在内的相关子专业的质量标准、本科毕业生培养基本要求,学校的办学条件、管理事项等诸多方面的规范,能够对各高校结合自身特色设置本科专业、指导专业建设、评价专业教学质量提供依据,所以结合应用型本科的定位,应当在人才培养模式的机遇和挑战中有所改变:

(一)明确应用型的定位和特色

法学的应用型应该落实在回归社会服务的需求,我国的司法改革进程中不断加强对执法人才资质的要求,显然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趋势,那么对于能够使用地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法律人才就成为应用型本科学校去深度思考和研究的方向,同时社会各个行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都在不断的增加和提升,寻找传统公检法司律职业岗位之外的法律就业渠道和岗位,就需要各个法学院寻找法学人才社会化的契合点和教育倾斜方向,例如提高法学人才互联网应用化、大数据分析化、新兴产业法律化,以就业和社会服务需要为导向,建立服务于地区经济发展、行政管理需求的法学教育,这样才能让应用型本科回归到真实的应用型。

同时应用型不是忽视法学研究,只是要结合社会法律实务研究法学的实践操作规律,加快新兴法学学科创新,法学在不断发展中是不断符合社会各个方面的推进与改变的,随着新的科技创新和行业变化,所产生的新的和更为负责的社会关系,新兴的法学学科也不断的展现,例如:财税法、商事仲裁、金融法、监察法、体育法等,这些学科交叉会让我们的应用型本科大学找到自己的定位和发展方向,这样才会为改革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起到指明灯的作用。

(二)科学设置和论证应用型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计划

根据新的国家标准、学校自身优势和地区经济发展需求修订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方案是必然的要求,在传统的培养方案中如果做到理论和实务相结合,优化学分分配和课程设置就成为了改革的重要一环,例如在有限的本科教学学分中,如何划分通识课和专业课的学分比例,如何划分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学分比例,如何划分理论课程和实践类课程的比例,如何优化优势课程群、建立校企合作、拓展实习基地建设,如何拓宽毕业生就业行业和途径,这些都需要进行科学设置和论证。

以实践教学为例,国家标准中要求实践教学类学分不少于总学分的15%,应用型高校应当充分利用这15%的实践教学学分来设计专业实践课,强化案例教学、临床式教学,实际落实实习基地教学安排,并且为学生量身定做每个实习基地的每个年级应当学习和参加的必备实践内容,并制定实习手册和考评机制,建立校内外的双师型考核,杜绝形式化和打杂类的实习情况,实现校内课堂和校外课堂的无缝对接,聘请校外导师,建立虚拟仿真实验室,甚至在学校所属地区经济发展需要的情况下,建立真实的工作室,让学生可以在离开校园前就可以最大化的接近职业生涯和开始职业素养的锻炼,确保符合应用型的人才培养目标。

(三)重视和提升法学人才培养质量

当前法学的教育中一个普遍的现象认为本科阶段的法学人才是不具备法律职业需求的,需要更高层次的硕士或者博士的教育才行,其实这就体现了当前法学本科教育中的人才培养质量问题,这也是目前就业情形不乐观的一个因素,除了严格把控教学、学风外,课程和教学模式的改革也是改变这一现象的必然手段,近5年内不断提出来的以结果为导向的OBE教学模式和翻转课堂的方式,其最终目的就是触发学生的独立思考、质疑和判断能力,法律就是这样一个专业特质和学科要求,这样的人才培养才会传播和坚持法治精神,推行依法治国,否则缺乏了独立思考和人格的法学人才,必然会成为时代的淘汰品和阻力。

这就需要教师在课堂教学中打破师生界限、打破灌输知识的方式,尽可能的让学生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理论成为贯穿实践的骨架,实践成为理论的血肉,同时注重学生的职业道德、综合素质、独立品格的培养。这样的人才培养质量也会变相的推动现有的司法人才进入职业的入门考核,进而引发人才质量的整体提升。

(四)法学教育的国际化视野

不论是全球化还是自身法治发展的要求,都需要我们的应用型法学人才具备国际化的事业和能力,所以在自身学校发展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我们必须尽可能的加强法学教育的国家化视野,不过此时的法学国际化不再是盲目的学习和照搬,而是不断的去研究国外的法学教育趋势和课程设置的合理化论证,加强和国外大学法学院的联系,建立一些研究机构,进行学生学习交流,甚至开放一些办学或者招生的联合培养模式,作为特色化人才培养模式和依法治国人才培养的重要补充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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