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狗”的归责分析

2020-11-29 12:12苏欣源
法制博览 2020年26期
关键词:饲养者流浪狗责任法

苏欣源

石河子大学,新疆 石河子 832003

一、实际案例背景简介

2018年4月,一年轻女子在行走时,被一栋厂房上坠落的狗砸到,大狗坠地后逃离。女子送医后被诊断为高位截瘫。而迄今为止,狗主人的身份仍不得而知,那条肇事的白狗也再也不见踪影。事发过后,张某家属前去与厂房负责人交涉,要求狗主人承担责任,却被告知:厂房里面没有人见过这条狗。无奈之下,同年8月张某一家将“坠狗”大楼所有租客和房东告上法庭。案子争论不断暂时没有结果。

然而,寻求赔偿时又该如何划分责任,小区住户、物业、饲养人以及受害人本身成为不断争论的问题。

二、具体情况分析

自主坠落物是指没有人为因素控制的从高空坠落的物,一般指有生命的物。自主坠落物与悬挂物,搁置物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由于物品本身的积极作为导致坠落,即没有人为因素的参与。自主坠落物一般为有生命的生物,即动物。本文中的狗的坠落就属于自主坠落物的范畴。然而,作为自主坠落物的狗坠落造成被侵权人受伤,谁该承担责任?这里我们就要对这只狗的来源性质进行划分。第一,能明确归属,即狗的饲养者和管理者明确。第二,无法明确归属,即流浪狗。这里的流浪狗也分为两种,一种为被遗弃而流浪,即可能存在找到管理人和饲养人的可能性,如果无法找到管理人和饲养人则按后面一种分析。另一种为流浪狗繁殖而产生的后代。我们分类对情况进行分析。

(一)能明确狗归属

能够明确狗的归属,即狗的饲养和管理者明确。根据《侵权责任法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可以证明受害人有故意或者严重过失的,可以免除赔偿责任。饲养人和管理人未采取有效措施而由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失,在适用无过错归则原则下,需承担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但是,在以下情况下,饲养员或管理者没有理由不承担任何责任或减少责任:

1.违反管理规定喂养动物而造成损失责任

2.饲养禁止的危险动物造成损失责任

在这样的情况下,存在的只是受害人和责任人两方。如果饲养人没有违反管理规定,受害人与责任人两方可以按照共同过失的规则进行责任的划分:

假设,受害人的预防措施为y*,责任人的预防措施为x*,受害人应有的基本预防水平为y0,责任人应有的基本预防水平为x0,受害人和责任人的预防措施水平共同构成A、B、C、D四个区域。我们来逐区分析:

B区,责任人应有的预防措施y*〉y0,即责任人对事情做出了足够的预期,并做出了足够的预防措施。而受害人并没有预期到伤害,而且没有对事情的伤害作出预防,即x*〈x0。例如,责任人在饲养犬类方面完全符合要求手续,没有饲养烈性犬种,并且对狗的看护措施良好,且有明确警示。假设,受害人挑逗犬,并在无视警告的情况下,自己破坏狗的防护措施而导致狗的坠落,导致砸伤,此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如果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被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则不得承担或减少责任。

D区,责任人应有的预防措施y*〈y0,即责任人没有完全预期到可能会发生的伤害,且没有对伤害作出预防,或责任人违反管理规定饲养犬类。而受害人预期到伤害,并且作出x*〉x0的预防。例如,责任人单方面违反规定饲养犬种或者饲养烈性犬种,且没有作出预防措施,此时,责任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A区,责任人和受害人双方都没有预期到可能发生的伤害,且没有作出足够预防措施,即y*〈y0,x*〈x0。例如,责任人饲养犬类在安全方面存在隐患,而受害人方面也存在过失,此时在责任的划分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减轻责任,由责任人和受害人共同承担责任。

C区,责任人和受害人都完全预期到可能发生的伤害,也做出了足够的预防,但无法避免,即y*〉y0,x*〉x0,在现实中,这种情况是不符合实际的,只是一种理想状态。

(二)无法明确狗的归属

如果无法明确狗的归属,即存在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明确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动物在被遗弃或逃逸过程中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原始的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在现实中,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现实对遗弃、逃逸的动物原饲养人和管理人的寻找具有较大的难度。

随着犬类管理的更加规范,对犬类的登记水平提高,我们可能根据芯片或者其他技术找到遗弃狗的饲养者或管理者,来进行追责。

1.遗弃,走失流浪狗

遗弃,走失的流浪狗,即可能找到饲养人或管理人。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对“饲养人”和“管理人”的概念进行区分。“饲养人”指的是对动物能够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这四项所有权权能的主体。“管理人”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对该动物享有占有权和控制权的主体。如果饲养人即是管理人,动物实际上在饲养人的占有和控制下,当动物走失或被遗弃,应由饲养人承担致害责任。如果将饲养者和管理者的责任分开,饲养者将动物的所有权和管理权转让给管理者,而管理者实际上拥有和管理该动物,即管理者拥有该动物是合法的。如果此时将动物遗弃并在逃生过程中伤害他人,则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此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2条,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2.无法找到饲养人和管理人的流浪狗

案例中,就属于此种情况,找不到狗的归属。然而流浪狗无法控制,能够自主坠楼,造成对行人的砸伤。此时,责任又该如何划分?

(1)物业服务企业是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物业作为小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公共场所管理人应保障进出公共场所的安全义务,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若发生流浪动物坠落伤人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2)建筑物的所有人与管理人。建筑物上的物体掉落造成的损失是来源型侵权行为,即建筑物的所有者没有履行其安全义务。从理论上讲,整个建筑物的所有者和管理者都有责任确保周围人员的安全。根据有罪推定原则,即行为者必须出示证据证明其对受害人无罪,否则将依民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际中,小区中都安装有电子门,一人一卡,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楼内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但是,一些居民为图方便,私自把大门敞开,虽然方便了居民进出,但也无法避免流浪狗进入楼中,坠楼砸人的可能性。

在不能证明自己对受害者损失无过错时,应承担民法上的不利后果。在案例中狗可能是某户人家饲养,但在无法证明具体责任人时,当一个或多个建筑物的所有者对建筑物行使权力时,就会出现共同的过失,损害他人的利益,所有建筑物的所有者和管理人员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当然,责任的问题不仅限于业主,实际上许多建筑物的业主和居住者是分开的,在这种情况下,现有业主共同承担责任是公平的。所以,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确,除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应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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