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碰瓷”行为的法律规制探究

2020-11-29 12:12逄志龙
法制博览 2020年26期
关键词:运费违约金诈骗罪

逄志龙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山东 日照 276826

日常的网络购物过程中,常常会发生恶意退款、恶意差评和骗取运费险的“网络碰瓷”行为,严重阻碍了网络购物的发展,造成了网店的经济损失。这种“网络碰瓷”行为是可能构成犯罪的,需要加强对这种行为的法律规制,从而有力打击和预防此种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网络商家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购物的蓬勃发展。

一、“网络碰瓷”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恶意退款

有人常利用网购平台交易违约金规定进行恶意退款谋利。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避免在交易过程中出现卖家违约现象,利用网购平台进行交易之前需要缴纳违约金,一旦平台检测到违约行为,将会利用卖家缴纳的违约金自动给买家赔偿。然而,这个规定也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例如,淘宝平台规定,商家需要在卖家付款后72小时内发货,如果商家未及时发货,买家可以通过淘宝平台申请缺货退款,并且买家能够获得实付价格的30%的违约金。但是在特殊期间,例如春节快递业放假期间,也有买家购买商品并要求缺货退款,或者是购买卖家无法提供的商品等方式来骗取违约金。

(二)恶意差评

一般而言,网店的销售声誉和评价与该店的销售量密切相关,也是广大网民购买商品的参考依据。行为人利用卖家维护网店声誉的急切心理对其进行讹诈,并把“差评”作为要挟商家的武器,勒索商家的财物和金钱等,给网店发展带来了阻碍。与此同时,还有“团队作战”给予买家差评的行为,为了非法谋利,行为人常组织团队连番上阵,给商家多个不合实际的差评,商家为了长远发展不得不妥协。

(三)骗取运费险

为了减少网络交易双方的退货运费损失,保险公司推出了“退货运费险”保障,这是一种买家售后保障服务。买家购买商品时如果购买了退货运费险,当后续需要退货时,便可以得到保险公司赔付的运费。然而,部分不良分子利用实际运费与运费险之间的差额进行谋利,例如,当买家退货时可以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十元赔偿金,但是实际退货的金额仅需要6元,中间4元的差额便是他们获得的利益。部分人在同一家网店购买多种商品,如果分多个订单购买商品及运费险,收到货物后申请退款后利用一个快递包裹寄回,从而得到了多笔运费险差额[1]。

二、“网络碰瓷”的涉及到的法律

(一)恶意退款可能构成盗窃罪或合同诈骗罪

利用网络购物平台的违约金自动赔付规定,有些人成为了“职业退款师”,以恶意退款为业谋取非法利益。这种恶意退款行为发生时卖家并不知情,且符合盗窃罪的表现形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财物。《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财务数额较大者或有多次盗窃行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因此,站在盗窃罪的角度,当恶意退款行为发生次数较多时,或是恶意退款总额较大时,即达到了盗窃罪的量刑起点。

此外,恶意退款行为也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4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财务数额较大时即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在网络购物过程中,当买家拍下商品并付款时,就已经形成了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在的合同。不法分子收取货物后又以退货的形式骗取回货款的行为可能就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因这些不法分子的目的不是购买商品,而是非法占有卖家财物。

(二)恶意差评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恶意要挟手段从被害人处获得较大数额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目前,在网络购物的过程中也出现了“恶意差评师”,他们利用恶意差评获得利益。在他们购买并收取货物之后,利用卖家维护自身声誉的心理,在网络购物平台上进行退货时,常常以差评作为要挟,从商家处获得非法收益。这种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中的两个关键指标,即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利用了各种要挟手段,并获取了一定财物,便可能构成犯罪。

(三)骗取运费险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包括投保人、保险人和受益人。一般而言,网购交易中买家是运费险的保险人和投保人。当在进行网络购物时,行为人利用制造保险事故及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等方法,恶意违反保险法规,达到非法获取较大金额保险金的目的,就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网购过程中的“职业运费险诈骗师”故意进行退货,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符合《刑法》规定的保险诈骗罪的表现形式。即通过故意制造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来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的行为。当“职业运费险诈骗师”骗取的保险金的总额较大且达到相关量刑标准时,便构成了保险诈骗罪[2]。

三、我国“网络碰瓷”行为的法律规制完善建议

(一)重视“网络碰瓷”行为的犯罪现场控制

“网络碰瓷”行为的规制和消除需要通过积极的网络犯罪现场的控制来实现。相关部门应该以犯罪现场控制方法论为基础,对潜在被害人、犯罪现场的组成单元、潜在犯罪人以及国家社会控制力量进行合理的控制。具体到“网络碰瓷”行为的控制中,即对网络商家、国家控制力量、网购买家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合理的控制。针对不同的“网络碰瓷”行为需要差别对待,并将该观念和原则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以及社会建设中,有效遏制“网络碰瓷”行为。

(二)重视“网络碰瓷”行为有关法律的立法工作

在网购过程中,部分商家未遵守网络交易平台的发票出具规定,从而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因此,在网购中商家出具单据方面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而为消费者提供有利的维权证据,维护消费者在网络交易纠纷中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网购商家的合法权益。其次,为了对各个网络购物平台运作的具体规则进行统一规定,应该制定全国统一的《电子商务法》,将网络碰瓷行为的认定进一步标准化和统一化,落实“网络碰瓷”行为的投诉与处罚机制,规范网络行为。为了进一步弥补“网络碰瓷”行为的法律漏洞,需要重视不同的法律规定等方面的衔接和配合[3]。

(三)重视“网络碰瓷”行为有关法律的执法工作

执法工作是严厉打击碰瓷行为的关键环节。首先,相关部门可以积极开展网上专项联合执法整治活动,以属地管辖的原则为依据,将执法重点放在网络交易平台管理方和网络经销商上,确保其税务发票、经营执照和范围等都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业标准。重视客户评论方面的治理,核实评论的真实性,确保网络交易双方相关义务的履行。

其次,充分发挥网络交易监管系统的优势,并及时更新和补录网络交易监管系统,确保网络交易动态监控的时效性,有效控制购物网站上的发布内容,加强市场交易预警工作。要对“网络碰瓷”行为进行实时通报,做好与公安内网通报衔接的相关机制制定工作,从而确保网络违法行为的交易记录、身份信息以及聊天记录等可以有效通报给有关部门,作为打击“网络碰瓷”行为的证据。相关部门应该不断增加网络交易者维权的渠道,确保网络交易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重视“网络碰瓷”行为有关法律的司法工作

为了改善“网络碰瓷”行为诉讼困难的局面,可以确立原告住所地管辖的相关原则,保障网店经营者的维权诉讼权益。此外,针对“网络碰瓷”的小额案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网上自助法院系统,从而在网上完成立案、证据资料上传、文书查阅、自主缴费以及案件查询等,让诉讼更加方便快捷,并且有效减少诉讼资金的投入,节约司法资源[4]。

四、结语

综上所述,“网络碰瓷”行为如果已经达到量刑的标准,需要严厉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形成良好的网络购物氛围。有关部门要重视“网络碰瓷”行为犯罪现场的控制工作,加强“网络碰瓷”行为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的工作,严厉打击网络购物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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