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婉莹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一带一路”倡议可以使国际贸易与人员流动更容易,经济更加一体化,还能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计划》目标。同时“一带一路”倡议还可以协调国际间的文化差异,解决地区间的争议[1]。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将我国与周边国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一个金流、人流、物流等自由流动的跨欧亚经济体,实现了国际间的经济共赢发展。因此,本文将对“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法理论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我国在国际间的地位不断地提升,截止到2010年,我国的国民经济已经超过了日本。并且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也促使我国占据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地位。并且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也为我国国内经济与政治上存在的问题,指明了解决与发展方向。
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规则,是以发达国家的贸易水平为基础,并根据发达国家的贸易水平发展进行规则的设定与调整,这种规则将发展中国家排除在外。而就目前来说我国还处于发展中国家,还并没有正式的进入发达国家的行列。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规则,则不利于我国贸易水平的提升与发展。为了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提出了“一带一路”倡议,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国际投资交易平台,使其可以进行分散投资,促进各国优势互补,有效地降低了金融投资的风险。并且在“一带一路”倡议下还能解决发展中国家边缘化问题,保证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的安全。
能源交易是全球贸易往来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能源安全也是保障国家经济可持续性发展的关键。就目前来说我国的各能源都出现了匮乏的现象,部分储备也出现了不足的现象。而中亚地区汽油能源丰富,并且中亚地区与我国西部相连,就这样的情况,我国借助“一带一路”的倡议,将中亚地区的资源进行引进,以此来弥补我国部分能源的不足。而在能源运输的过程中,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已经与多个国家进行合作,能源可以绕过马六甲海峡,从西南边境直接输送到我国,使能源安全得到保障[2]。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积极的引入外资,并承接国际间产业的转移,大量建设资源消耗型产业。进而使我国生态环境问题,以及资源消耗问题成为了社会各界所关注的重点,同时也成为了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难点。并且这两种问题在短时间内无法得到有效地解决,因此,我国必须要加快国际产业转移的脚步,将一些产业过渡到东盟或中亚等国家,合理地利用国际间闲置的资源,进而解决国际间产能过剩的问题。
中国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方与主导者,要肩负起“一带一路”倡议发展的责任,要牢牢把握“一带一路”所带来的契机。积极地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谈判与合作,促进国际间的经济发展,实现互利共赢。并积极地参与“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法的制定与实施,规范国际间的贸易往来,构建符合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国际贸易体系,使“一带一路”更具合理性、公正性,进而促进全球经济的发展。
发展中国家对全球经济发展贡献了巨大的力量,但是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前面,一直忽视着发展中的国家,使发展中国家在世界贸易组织中没有得到与其贡献相对应的权利。而2013年9月,习近平所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提倡改革全球经济治理机制,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争取全球经济治理权利这一倡议部署,使“一带一路”倡议更具开放性。而在“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中国可以借鉴国际间的成熟机制,循序渐进的改变国家经济的旧秩序,实现“一带一路”的倡议目标。“一带一路”要充分地利用国际间的成熟国际机制,将其与“一带一路”进行对接,并不断地强化共同体意识,使“一带一路”更具活力与新的内涵。在构建“一带一路”相关国际法规的过程中,要将新国际机制与已有的机制进行协调,充分地考虑到相关国家的利益,尊重各国的经济发展与差异性。同时在制定相关机制的过程中,还要加大沿线国家的参与权与决策权,实现沿线国家经济的共同发展。
近些年我国经济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并对国际经济格局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与冲击。所以在“一带一路”实施过程中,部分沿线国家也会有担忧。所以我国要将互利共赢的理念进行全面的落实与贯穿,将一部分利益让与合作的国家,实现国际间的互利共赢,消除沿线国家的担忧。在国际法规视角下“一带一路”要以实现贸易畅通、道路联通、货币流通、政策沟通、民心相通为具体目标,并推行多元化合作机制[3]。要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与合作条件,采取不同的合作方式,可以通过双边自贸区合作、经济走廊合作、互联互通合作等方式,构建多元化“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与平台,打造命运共同体,推动“一带一路”倡议目标的完成。
在“一带一路”倡议下,要学会使用国际法律法规消除国际间的投资壁垒,加快投资贸易化的进程。因此,要梳理现有的双边、多边贸易投资协定,并借鉴国际法完善“一带一路”的国际条约与相关机制的建设,推动建立国家与地区的自由贸易协定。同时中国作为“一带一路”的倡导方与主导者,要积极地推动《贸易便利化协定》在区域内生效和实施,使其与其他世界经济组织接轨,规避形成的交叉与重复。并且在“一带一路”倡导下,要选择成员国家最关切和具有广泛共识的领域,采取便利化措施,如以关税和非关税措施、交通运输、海关程序等为突破点逐步拓展,进而加快“一带一路”国际法视角下,国际间投资贸易化进程。
在国家法视角下,要根据国际间的形式变化,梳理与重修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并且帮助海外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前的仔细调查。要调查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投资对象、投资交易本身,降低海外投资风险[4]。同时我国政府也要积极的为海外投资企业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并加强对海外国家及地区经济合作、贸易沟通的风险评估,并及时的发布各种风险信息,加强对海外投资的保护力度。在国际法视角下,我国政府也要为海外投资企业提供相应的投资保险服务,使国家成为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发展的最强保障。
因为国家之间经济与法治上存在着不同的差异性,所以会导致争端的发生。因此在国际法视角下,开展“一带一路”倡议部署,要构建争端解决机制,使国际间企业的合作有法可依,减少争端的发生,使国际间的合作更加的公平合理。在构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已经成熟的相关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并且在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过程中,要将其与国家法进行衔接,使争端解决机制更具国际性、规范性。同时在构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过程中,也要根据沿线国家的实际情况,建立具有针对性的争端解决机制,以促进“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间的合作往来,实现互利共赢的最终倡议目标。
在建设“一带一路”过程中,中国要恪守联合国相关规定,遵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实现国际间和平共处、互利共赢的倡议目标,推动“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实施,促进我国经济可持续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