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鹏飞 郭晓蓉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山西 运城 044100
人民法庭制度是我国的重要司法制度,其最早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在随后的1963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庭工作试行办法》,对人民法庭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地细化,在其中规定了人民法院的职能包括对相应的民事和形式案件的处理职能和对政策进行相应的宣传以及对事务进行交办等职能。在这个时期之中,由于涉及诉讼的相关事务不多,因而人民法庭的重要工作内容就是对一般的非诉讼事务的处理。为了实现对基层群众的普法,这个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还需要深入到案发地点,或是下乡工作,从而一方面增强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庭制度的认识和认同,实现了普法工作的突进;另一方面也保证了人民法庭在进行案件处理的过程中与群众形成紧密联系。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社会现状和社会结构相较于以往均发生了深刻地变化,随着社会多元化格局的形成,人民群众中间的不同矛盾也成为人民法庭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为了实现对这些问题的良好解决,促进人民法院制度在新的社会背景下充分地发挥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制定了《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此项规定之中,主要是在以往的基础上,对人民法庭的具体职能进行了重新的整理,首先,是针对改革开放后,各种案件相对以往更为复杂的情况,对人民法院的工作范围进行了相应地扩大,从而涵盖了民事、刑事、自诉以及经济案件等;其次,人民法庭可以办理相关职能机构的交办事项;最后,人民法院在这个时期也承担法律宣传和接待等工作。进入21世纪之后,我国的社会环境进一步发生变化,为了明确人民法庭的工作目标和工作方法,这个时期之中,以“公正、廉洁、为民”为中心的人民法庭庭训正式形成,从而在客观上对人民法庭制度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重心进行了定位,推动了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由于人民法庭是处理社会矛盾的主要职能机构,承担了超过40%的各种案件的审理,因此极大地推动了我国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形成,保证了法治社会建设的稳步推进,但在这一现象之下,我国的人民法庭工作负担也日渐加重,出现了“案多人少、法官叫累”的问题,这一问题的存在从侧面反映出我国司法制度完善程度尚待提高的问题。此外,由于人员配置不足,所以人民法庭在工作之中,存在较为严重的案件积压现象。在新时代下,为了推动我国人民法庭制度持续发挥作用,相关单位需要针对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进一步增加人民法庭制度的各方面投入,以最终达到保证人民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作用,实现我国新时代的法治社会建设。
对于人民法庭的定位,首先应该明确一点,人民法庭就是为人民服务而设定的,是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机构,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人民感觉到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能够正确地使用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应有的权利。而在新时期下,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改变,社会中出现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使得人民法庭的定位出现了不同程度上的“偏移性”。在新时期下对于人民法庭的定位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诉讼方式上进行多元化的改变,使得各方面的程序能够更加具有人性化。其次就是在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上,坚持以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深入群众当中,为群众多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便于人们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采取正确的方式进行维护。所以新时期下,对于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基层群众的司法需求是当前法庭工作的努力方向。在一定程度上人民法庭所面对的是老百姓,正确处理老百姓的问题,是当前人民法庭所需要重视的问题。若是人民法庭能够从基层群众的法律水平角度出发,给人民群众提供更为周到的司法服务,并做到宣传、教育以及服务的到位,这样不仅能够让很多的基层矛盾得到化解,并且还能够有效地提高基层干部人员的自身法律知识,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利益。人民群众对于诉讼有着巨大的抵触情绪和心理,其原因就是因为自身的法律水平较低,导致很多人在需要“对簿公堂”时,心理上就会有一种“压迫感”;其次法庭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和社区相关法律知识宣传不到位,导致其对于法律知识的认知水平有限。所以对于法律认识较为薄弱的群体,更需要相关部门的有效法律制度和相关事务的导诉服务,这样既能够让人民大众去接受法律,也能够让其更好地接受诉讼的具体方式,对其解决相关纠纷问题有着极大的帮助作用。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左右胳膊”,也是司法为民的触角。长期以来,担负着化解社会纠纷,确保一方平安的重要作用。基层法院应根据“两便”、“三个面向”原则,结合区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案件数量及经济状况,决定人民法庭的撤增问题,实现司法资源效能最大化。同时,根据人民法庭承载的工作量,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确保法庭实质运行。组建以员额法官为中心的审判团队,配置法官助理、书记员、内勤及法警各一名审判辅助人员,员额法官不足三人,用驻庭人民陪审员补充审判力量。在人民法庭基础建设上,改善办公区、生活区、审判区,法庭配置直播及远程信息系统、内外网及电子签章系统等智慧法庭系统。让人民法庭布局合理、留的住人、资源配置到位,发挥最大司法效益,满足辖区人民群众司法需求。
人民法庭的本职工作是审判,在完成审判质效的前提下,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将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贯穿乡村治理的每个环节。人民法庭主动作为,紧紧依靠当地党委,加强与司法所、派出所、人民调解员及村干部等职能部门沟通与协作,有效对接诉调机制,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另外,发挥“指导员”作用,对辖区人民调解员进行法律业务培训,指导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矛盾化解,帮助村委会等组织提升化解纠纷水平,使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人民法庭参与诉前调解工作机制,人民法庭内设立诉前调解工作室,基层司法局委派辖区人民调解员驻庭一站式化解纠纷。设立的纠纷化解机制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快速化解纠纷,诉前调解与诉讼案件相比,有快捷简便、成本较低、不伤和气、可赋予法律效力的四大好处。
注重纠纷源头化解,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通过“法庭+村民委员会”、“法官+人民调解员”等方式,加强法律指导和法律咨询,引导村民尊法、守法、依法办事。多方位延伸司法触角,加强普法宣传,通过公益普法宣传进村入企到校,以案释法,提高辖区内公民法律意识和素质。通过聘请基层干部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共同化解矛盾,做到有求必应,有诉即办,达到民事纠纷案件的发生率和诉讼率双下降的目的。另外,加大案发地巡回开庭,让当地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就在身边,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随着我国的经济不断地发展,人们不光是对于物质和精神上的需求提高,在需要解决问题时所需要用到的人民法庭需求方面也有着提升。而通过上文中所提到的一些在新时代人民法庭所作出的改变,在具体上可以说是功能定位上的转变,由原来的主体变化为现在的客体,主动地进入到社区之中,主动地帮助人民解决他们所需要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