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销销
浙江义韬律师事务所,浙江 余姚 315400
2019年5月15日,我国开始正式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统称为新条例。这一新条例进一步强调了“政务公开”理念,对社会大众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需求加以回应,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加以重点解决。在新条例的落实过程中,可使社会大众在法律范围内所享有的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得以保障,实现政府执政的透明化,并在极大程度上提升法治政府的建设水平,促使政府信息能够更好地服务人民[1]。此外,在新条例实施过程中必须注意到:新条例清楚的显示了旧条例实施时的部分“主流观点”与“习惯做法”,甚至扬弃了这一内容,所以相关部门在受理、审判及裁判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时,必须作出合理地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信息公开”是近年来才出现在大众视野中的新理念,对于信息公开制度而言,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申请人均存在不同的理解。为能够对这一现状加以有效解决,新条例中选择了“按图索骥”式的立法语言,对信息公开处理决定的具体类型加以细致地阐述,并固化了常见的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形式。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事实情况来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对于行政复议与司法机关而言,在新条例制度环境下的行政决定能够更好地满足程序性审查的需求,有利于相关机构做出更加专业的判断[2]。
在审查新型公开案件的过程中,行政复议与司法机关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在法律规定期限之内,行政机关有没有向申请人作出对应的答复,这一答复有没有依据新条例中所提出的相关条文;(2)申请人有没有向行政机关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有没有收到申请人所提出的相关申请;(3)行政机关可不可以提供答复中援引条文所引用事实和证据。
针对信息公开诉讼需要进行司法审查的情况,相关部门应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即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判断中引用的法律依据是不是合理的,且这一判断有没有符合相关规范,以此来确保信息公开诉讼中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方面的有效性。同时,相关政府机构可依据《行政诉讼法》中的相关条例来进行简易程序审理。此外,新条例中对信息公开处理决定的具体类型加以细致地阐述后,更加有利于相关政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与判断,且能够使社会资源得到有效节约,更好地实现信息公开。
针对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而言,与由何人提起行政诉讼及启动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程序存在密切的联系。在旧条例实施后,人们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问题一直存在诸多争议,所争议的主要内容是:旧条例第十三条中提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依据自身生活、生产及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这里的相关部门主要指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是否只有符合“三需要”条件才能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原告要能够具备原告资格,是不是必须同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利害关系。针对这一争议,新条例中删除了“三需要”规定,也删除了“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这样能够促使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更加透明化,让政府的各项工作能够在“阳光”下开展,使社会大众能够更好地享有获取政府公开信息的权利,从而促使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水平进一步提升。在新条例制度环境下,对于任何人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均会影响到申请人这一权利的实现;若行政机关拒绝了申请人所提出的申请,申请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等其他政府机构提起诉讼。
毋庸赘述,“诉求”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但是不可以将“权利”理解成“诉权”,两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当一个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并不一定可以提起诉讼;即使能够提起诉讼,但不一定可以登记立案;即使案件满足起诉条件,但法院也并不一定可以进行实体审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关于不满足条件的案件,相关法律中均承认法院和法官有权拒绝对这类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即使这类案件符合起诉条件,也有权拒绝,关于这一点其他各国法律都是一样的。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都坚持保障诉权,且综合考量了司法能力、司法实践中需进行救济各种权利类型等,将这些内容作为标准,注重将争议提交司法处理的实效性、合理性及必要性,也明确规定了即使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了影响,其依然可以提起诉讼,若存在特定情形,法院和法官依然可以拒绝进行实体审理。
在行政机关信息公开中,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1)主动公开;(2)依申请公开,相较于向单独的申请人依申请公开,行政机关可积极和依据相关制度规范来公开政府信息。相较于满足某个申请人特定的信息公开要求,行政机关应主动将对人民有利及其普遍关心的政府信息向社会大众公开。同时,在信息时代背景下,我国政府部门已较好地掌握了网站检索功能,所以行政机关借助网站、微博、微信等网络手段来向社会大众公开政府信息,相较于之前纸质处理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这种方式能够更加有效地降低财政成本,能够进一步强化与社会大众之间的互动,拉近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使得信息的服务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在传统观点中,任何人不可以直接提起行政机关不履行主动公开法定职责诉讼,需先行申请公开的方式启动行政诉讼的方式,来实现由政诉讼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主动公开。关于信息公开诉讼,相关政府机构必须依申请引发的信息公开诉讼。对于存在信息不公开问题的解决,当前司法解释所采用手段是依申请公开后起诉不公开的方式。然而,相较于申请公开,主动公开具有更大的影响力,且方式更加多样、渠道更加丰富。
在今后,可通过允许启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来进一步扩大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1)在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过程中,任何人提出质疑:认为该机构没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履行这一义务,是能够直接申请复议的资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2)针对担心引发大量复议或诉讼案件的情况,能够要求申请人先向行政机关要求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3)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若申请人不接受或是存在异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当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给予答复,申请人也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当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判定符合法定的主动公开条件的,即可判定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之内主动公开相应的政府信息。
在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中,一直存在一个争议,就是:针对行政机关所制作和保存的信息,该机构是否必须公开;同时,这类案件还必须对下述内容进行重点审查,即当申请人向行政机构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该部门有没有及时作出答复、有没有及时公开信息等,无需对政府信息所记录的行政行为有没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且行政机关所制作和保存的信息是否公开也不在审查范围之内。此外,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查未涉及的范围还包括:无需审查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记录中行政行为有没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若申请人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合法性存在异议时,可选择其他法定途径进行处理。针对旧条例中没有清晰规定免除公开范围的情况,促使相关政府机构审查后判定行政机关不公开的理由不成立,也先行判决撤销被诉答复,且要求该部门重新作出答复,以此来尊重行政权。在新条例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免除公开范围,相关政府部门直接判断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应当公开。
综上所述,新条例制度环境下,相关部门在受理、审判及裁判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时,必须充分了解当下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变化,从而做出合理判决。如:“三需要”规定的取消,原告主体资格标准简化,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应当积极响应支持,让大众享有获取政府公开信息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