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元凯
(1.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 上海 200433; 2. 福建艺术职业学院思政部, 福建福州 350100)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在人类思想史上,没有一种思想理论像马克思主义那样对人类产生了如此广泛而深刻的影响。”[1]正义作为人类社会的终极价值追求,同样是马克思主义研究的重要课题,贯穿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沿革的全过程。在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领域,马克思的正义思想研究一直具有争议,演化出“马克思有无正义思想”“马克思正义思想的理论特质为何”“马克思是否是道德主义者”等一系列问题。著名的“塔克—伍德命题”从马克思文本中与正义相关的表述认为马克思没有独立的正义思想,进而指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与责难并非基于正义,正义与道德都是被马克思所否定的并批评的“虚假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特质是其科学性,而非价值性,不应把作为社会意识的正义观作为马克思主义的研究对象。以G·胡萨米为代表的学者则坚持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主要是从道德上而不是从法律与制度上进行。从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可以看出,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习惯于从单一视角解读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他们或是将马克思主义关于正义的论述视为一种基于特定生产关系下的事实陈述,无视马克思正义思想中的规范性维度与实践理性,从而得出马克思是“反道德主义者”的结论;或是将马克思关于正义的主张与批判视归入纯粹伦理学范畴,从而得出马克思是“纯粹道德主义者”的结论。究其原因,主要是人们没有从总体性原则上把握马克思正义思想的理论特质,在分析视角上存在一元化与绝对化,忽视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科学性与价值性相统一的特点,以至于对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进行了误读。对马克思、恩格斯文本中关于正义问题的阐述进行梳理,对文本提到的“正义”进行必要的划分,并结合科学实践论与唯物史观立场,可以呈现马克思主义一以贯之的、稳定的正义立场。
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认为:“在先后不同的人那里,正义被赋予的内涵并非全然相同。”[2]在西方思想发展史上,正义问题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呈现出截然不同的样态,在古希腊思想先驱那里,正义属于道德哲学范畴,是关乎个人德性的重要标准。在现代西方政治哲学家眼中,正义是制度的首要准则,是社会运行管理的重要依据。德性正义在古希腊哲学中得以完整体现,制度正义论则在启蒙运动之后逐渐得以显现并构建了当代西方世界正义论的主导话语体系。因此,对正义的考量几乎都是围绕德性与制度两个维度展开,且形成相互对立、彼此批判的两大学术阵营。对正义的不同研究视角也导致西方学者们在马克思正义问题上产生截然不同的观点。那些认为马克思是非道德主义者的人士以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法权(制度正义)的相关论述为依据,得出马克思的正义思想是具有描述性而非规范性,是事实陈述而非价值陈述,并认为马克思并没有否认资本主义制度的正义性。那些认为马克思是道德主义者的学者则坚信马克思正义思想的道德社会学本质,将正义与道德视为非意识形态上层建筑,架空了马克思所处的特定历史阶段以及这种历史视角下社会经济关系。可见,在西方学者的思辨体系当中,德性正义与制度正义是高度互斥的两个概念,他们无法形成合题,也无法在某种理论前提下形成正义理论的两个维度。
与西方学界将德性正义与制度正义相对立的方法论不同,马克思恩格斯始终没有将正义一元化,限定在道德哲学或者政治哲学单一视阈下。从文本中关于正义、公正等问题的论述可以看出,马克思、恩格斯的正义思想具有多元维度,既涵盖了对资本主义世界的道德鞭挞,也没有摒弃现实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权与制度的特殊形态,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历史性与现实性相统一、一般性与特殊性相统一、客观性与主观选择性相统一的特点。对此,必须从“不完整”的文本中找寻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制度正义与德性正义两种视角、两个维度的相关论述及其背后的思想实质。
在制度与法权层面,马克思坚持从资本主义内在的法权结构审视正义在特定社会形态下的特殊性与现实性。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正义作为一种典型的社会意识,应由社会存在所决定。还原到现实社会当中,由具体的物质生产方式所决定,同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高度相关。由于生产方式是一定社会条件下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结合、相统一的具体形式,因此,特定社会形态下的正义与生产方式的具体要求相一致。恩格斯曾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他们是在既定的、制约着他们的环境中,是在现有的现实关系的基础上进行创造的,在这些现实关系中,经济关系不管受到其他关系——政治的和意识形态的多大影响,归根到底还是具有决定意义的。”[3]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也曾指出:“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4]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进一步论述了分配正义思想,他指出:“什么是 ‘公平的’ 分配呢? 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 吗? 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5]也就是说,马克思将“能否与生产方式相适应”作为衡量社会公正的主要标准。可见,马克思确实曾经在法权正义层面确证了资本主义社会具有一定程度的正义性,这也成为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剥离马克思主义体系中的“道德主义”的重要证据。然而,最令人困惑的是,若是承认了这一点,则无产阶级的革命与反抗就缺乏了必要的学理依据与正当性。要破解这个问题,就必须从马克思关于正义的两种形式入手,实现制度正义与德性正义的学理衔接。
虽然可以说公平正义一直是人类普遍追求的关于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合理状态, 是应得与所得的合理关系的一种期盼, 是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合理配置, 但由于 “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6]。所以,人们对正义的渴望,关于正义的各种观念,也不能超越特定社会的经济结构,进一步讲,不能超越依托于这种经济结构所存在的法权关系与制度规定。那么,通过形式逻辑很容易作出这样的演绎:“资本主义社会脱胎于特定的社会经济关系”——“与经济关系相适应即为正义”——“资本主义社会是正义的”。那么,这是否说明了马克思的确否定道德,或是说,马克思将道德作为与正义无关的非意识形态,置于其历史辩证法科学体系之外呢?答案是否定的。事实上,马克思系统区分了正义与正义观两个概念,在他看来,正义具有特定的历史性、现实性特征,它依托于现实社会形态的经济结构,经济关系及其所决定的一切法权结构与制度体系,是一种具有自在性与历史流变性的社会意识。从这个角度来讲,正义是一种以普遍观念形式表征的社会存在。与之相对应,正义观则依赖于特定的阶级意识,具有显著的阶级差异性,并且在个体的感性实践过程中不断表现为个体与现存社会观念、法权观念相对抗或相统一。具体而言,正义观是个体道德实践的产物,属于感性实践论范畴。它具体表现为人的实践过程中为自己立法,在实践中不断冲破现存法权观念与社会制度的束缚,追求人类社会必然王国的历史合力。要实现对现存法权观念的变革,就必然在现存的法权观念(内在法权)之外,构建一个超越现实的、具有一般性与普遍性的外在法权视角。在马克思看来,这种外在法权是人类社会发展客观规律与终极目标所决定的。具有特定阶级性的正义观不论如何运动,在特定社会形态下,其最终旨归必然是受到现实社会经济关系的制约。恩格斯曾经在其晚年经典理论“历史合力论”进一步论述了历史合力结果的“不确定性”,以此确证了人的主体选择性与历史客观性之间的对立与统一。
马克思的一生从未停止对资本主义社会、资本逻辑以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鞭挞与谴责。如果单从文本考据来看,这种鞭挞、批判、谴责看似出于纯粹的人本主义视角,是一种基于元伦理学意义的道德批判。从这个意义出发,不少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将马克思视为纯粹的道德主义与人道主义者,“认为马克思主义中最核心的东西是人道主义, 最能引起后世学人重视的不是他对资本主义的科学分析, 而是他基于人的异化理论的对资本主义不公正现实的批判。”[7]这些批判精神成为当今社会批判理论的人道主义源泉。然而,对马克思恩格斯的文本进行总体性挖掘,就会发现,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中的道德视角与价值视角并没有脱离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发展的科学判断,在辩证逻辑层面,也同样没有与他所论述的制度正义思想产生显著冲突。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既有对资本主义制度下所谓自由、平等、公正内在虚伪性与欺骗性的嘲讽,也有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形成的异化现象的猛烈抨击;还包含了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再生产所带来的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对外掠夺等空间非正义现象的谴责与愤慨。与此同时,马克思也表达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全球化扩展具有历史必然性与进步性,并对资本主义相比于之前社会形态的公平性与正义性进行了论证。而这也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特有的逻辑结构。与此同时,也有不少西方学者认为马克思拒绝“道德说教”,将道德作为“虚假的意识形态”予以摒弃,这就从反面造就了一个“非道德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要解读马克思主义关于德性正义论述中彼此“相悖”的观点,就必须对马克思德性正义中的“道德”阐释进行分解与重构。根据凯·尼尔森的论述,马克思关于德性正义论述中提及的“道德”包含了两层含义,即作为意识形态的道德,或者说作为道德社会学视角的道德,以及元伦理学视角下的“道德”。文本中马克思对于道德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实际上应当指认为马克思在道德领域的辩证论,即既认同道德的意识形态属性,又同时承认非意识形态道德的存在;后者是前者生发的实践基础与现实依据,前者是后者在特定条件下的特殊形态。两者是一般与特殊的、抽象与现实的关系,不存在绝对的矛盾与对立。对于作为意识形态的道德,其是由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决定,其正义性取决于其是否符合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与经济结构。这种正义性已经在制度正义那里得以显现,无须论证,而过多的道德说教也不过是资本主义法权观念的再现与加固,只要在资本主义社会内部法权视角统摄之下,任何属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道德说教都缺乏道德伦理学意义,是“虚假的意识形态”,故而不在马克思道德正义研究之列。作为非意识形态的道德,则超越了资本主义经济结构,是具有元伦理学意义的道德立场。马克思指出:“首先要研究人的一般本性,然后要研究在每个时代历史地发生了变化的人的本性。”[8]恩格斯说:“共产主义不仅不同人的本性、理智、良心相矛盾,而且也不是脱离现实的、只是由幻想产生的理论。”[9]这里所说的人的“人的一般本性”指涉为伦理学意义上的一般意义的道德,变化的人的本性则是引入历史辩证论之后的具有社会属性的道德。此外,“卑劣” “骗子”“劫掠”“历史祸害”“强盗”等一些具有明显道德伦理学色彩的词也经常出现在马克思对资本家与资本主义社会的谴责当中。以上这些道德规范并不隶属于某个特定的社会形态,也不为哪个阶级所特有。它们既可以是社会主义的道德标准,也可以是资本主义的道德标准;既可以是属于统治阶级的道德标准,也可以是被统治阶级的道德标准。故而,马克思主义所阐述的正义具有一般性与特殊性相统一的特征。唯物主义视角下的历史辩证法告诉我们:“‘公正’这种观念性的东西的历史变化与物质社会的历史变化相一致,不同社会条件下的正义原则虽各不相同但却绝非彼此隔绝和互不相干,而是同一道义规范在社会演变过程中表现出的历史差异”[10],以及同一道义规范在同一社会形态下表现出的阶级差异。
制度维度与道德维度作为西方世界关于正义问题的基本研究视角,是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的两个基本维度。可见,正义的两个维度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完成了某种调和,使得二者能够在彼此的领域中孤立存在。然而,这种调和只是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将制度正义与道德正义进行简单二分法处理,即实现制度正义与道德正义在马克思那里处于平行并列的状态,两者分别作为马克思主义社会哲学与道德哲学关于正义的理论依据,互不干扰,既不能互相证实、亦不能彼此证伪。这种做法无疑割裂了马克思主义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之间的纽带,使马克思主义在不同学科领域呈现不同面貌。与此同时,在制度与道德双维度视角下审视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依然会出现形式逻辑意义上的“悖论”,即从马克思关于制度正义与道德正义两个视角分别出发,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在制度正义层面,“合乎生产方式=合乎正义”,由于“资本主义制度必然合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那么便会得出“资本主义制度合乎正义”。在道德正义层面,资本主义生产又具有伦理学意义上的非道德性,即“资本主义不合乎道德——道德合乎正义——资本主义不合乎正义”。要解决这个内在逻辑矛盾,就必须从总体性意义上把握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并引入历史辩证论与感性实践论两个维度。
在制度与道德双视角下解读的马克思主义正义论存在相互割裂,作为制度与法权的正义和作为道德层面的正义分别代表马克思文本中的不同语境,且彼此没有交集,无法相互论证。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依托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武器——唯物史观与实践论,将不同时态下的正义用历史辩证法进行串联,同时将人的主体实践活动作为调和正义的应然与实然、价值范畴与科学范畴之间对立的基本立足点。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正义作为一种具有正当性、被普遍认可的社会意识,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由特定社会形态以及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正所谓“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11]。“人们总是会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12]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人们受到不同类型经济关系的影响,在感性实践过程中所感知的作为正义的实体也不同,从而形成了对正义的理解不同,其所附着的制度、法权形态也不相同。在某些历史条件下被认为是正义的观念、现象、制度在其他历史条件下则可能是非正义的。在共时态条件下,这种社会意识具有一定自在性与应然性,他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所决定的,这充分体现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个基本的唯物史观立场。
历史视角下的正义不仅再次确证了制度正义对社会经济关系的依附性,也同时指认了各个历史时期作为观念实体的正义的流变性。在历史视角下,正义依托于历史发展规律不断演变,在长时态与共时态下呈现两种不同表征。在某一特定社会形态下,正义同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生产方式高度相关。虽然它可能在特定阶层意识中超越特定的法权观念与道德理念,但这种超越法权观念的正义理念却无法在这个特定阶段成为具有普遍性的社会意识。要调和个别历史形态的正义与具有历史流变性的正义之间在形式上的矛盾,就必须通过历史辩证法构建出关于正义的长时态与共时态二维视角,将正义划分为“高位阶”与“低位阶”两种形态。所谓的“高位阶”的正义主要是指“从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出发,对国民经济学批判来完成对各类先前正义原则的扬弃”[13],是“从过去生长起来的现实东西在未来时间中的继续生长,因此是一种现实的可能性”[14]。同时,正义也是建立在历史分析基础上对过去历史发展做出符合规律性的、又超越具体现实性的目标设定。要达到这个目标,还必须经历一些必要的历史发展阶段。这种正义具有典型的历史流变性特征,同时又具有相对性与绝对性相统一的特征,即将共产主义社会作为一种正义的完美形态而进行悬设,在这之前,任何社会的正义形态都是相对而言,并非永恒正义。而“低位阶”的正义则是从人类社会发展过程的某个特定历史阶段与社会形态出发,表征为“与现实经济关系和权利关系相联系的评价标准”[15]。这种评价标准具有现实性的特征,是历史视角下正义的实然形态。如果站在人类社会与社会化的人类视角,正义可以看作是人的全面解放与共产主义的实现;而若是站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局部阶段与个别社会形态的视角上,正义则根植于社会特有的生产关系与生产方式,表现为与特定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社会准则与社会制度。
“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16]实践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区别于以往大陆理性主义哲学家的根本特质,同时,实践论基础上的唯物论也不同于经验论那种将人的知性作为先验的东西,一经确认就成为永恒真理,禁锢在认识论的藩篱。实践作为人的感性活动,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首要的、基本的观点。实践作为人的生命存在方式, 以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的实践活动是人区别于自然界其他动物的类本质,也决定了人作为超越自然界一般存在物的种属特征。由于人具有实践的类本质,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与自然界发展规律相比更加复杂、多变,呈现出应然与实然相互交织,客观性与主体选择性遥相辉映的特点,这也决定了现实的人不能变成理性的奴隶,完全任由理性驱使。现实的人既是历史发展的结果,又是历史发展的前提,既受到历史规律驱使,又是推动历史发展规律得以实现的助推者。马克思所描绘的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并非单一的历史决定论或经济决定论,历史的发展既是客观规律决定,又受到人的主体实践影响,并最终借由不同阶级人们在实践得以实现。恩格斯晚年在《致约·布洛赫》中指出:“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由此就产生出一个合力。”[17]由此引申出“历史合力论”概念。进一步证实了人的主体实践的作用以及历史发展的主体选择性。人们脑海中的正义观念由于各自的思维、所处阶级的立场不同,在同一社会形态会产生差异,这种正义观作为特定的社会意识的反应,通过社会矛盾对立与阶级斗争的形式逐渐生产能够推动社会发展运动的历史合力。这种合力的方向可能是朝着历史发展进步的一方,也可能是退步的一方,但随着各种社会意识背后所代表的社会阶级力量对比的不断变化,必然会呈现与历史发展规律相同的历史合力。实践视角下的正义观承认不同利益群体对正义的不同诉求,正视现实社会正义观的多元视角。但同时又预见了这种多元意识对抗的旨归,预设了各种关于正义的观念所形成的历史合力的最终方向。由于马克思晚年将所有精力投入到无产阶级运动与斗争当中,并没有在文本叙述中完成其感性实践论思想与历史辩证法的合题,以至于一些学者在解读马克思的正义思想时,陷入历史论与实践论、应然正义与实然正义之间的矛盾当中,误认为马克思的正义思想存在前后矛盾。关于这一点,恩格斯在晚年通过历史合力论的提出有效地弥合了马克思正义思想在文本中的断裂,呈现了一种基于实践视角与历史视角共同作用下的唯物史观。
历史与实践视角的引入,清晰地呈现了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的内在逻辑,能够有效回应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对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的误识与曲解,在多个层面上实现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的解蔽。第一,唯物史观告诉我们,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法权体系与制度体系下的正义来源于具体社会的经济关系,由社会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所决定,属于社会存在的范畴,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正义性的阐述正是包含在这一范畴当中。道德层面的正义是人们脑海中关于正义的各种观念的合集,它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对资本主义社会的道德控诉也属于这一范畴。制度正义对道德正义具有统摄作用,是道德正义生成的先决条件。因此,一个社会的正义观念永远不可能超越这个社会特有的经济关系与法权观念。然而,道德正义作为社会意识范畴,并不是永远与制度正义保持一致,它会对制度正义形成反作用。这就解释了为什么马克思在一方面对资本主义正义性表示肯定,另一方面又对资本主义的道德沦丧表示谴责。第二,制度正义不具有永恒性与绝对性,从历史发展的纵向视角来看,不同社会形态有着不同的经济关系,因而在制度正义方面有着不同表征。第三,道德正义作为社会意识的范畴,既有作为伦理学意义上的抽象的道德,也有根植于具体社会阶级的道德。各种道德正义观念在现实的人的具体实践过程中完成自身的发展,成为了推动社会发展的建设性的或破坏性的力量。最终,不同人群的道德正义汇总在一起,形成关于正义的历史合力,这种合力的方向有可能在短时间内具有非均衡性,但从长时段来看,将与人类社会发展的自由王国相一致。第四,不论将马克思视为道德主义者、非道德主义者还是反道德主义者,都缺乏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进行总体性审视。从马克思正义关于正义的只言片语中,很难把握其中的宏大叙事,也容易陷入制度正义与道德正义二维视角当中,从而呈现出一个被误认的,“断裂的”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
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价值追求,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原则。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的理论逻辑与实质关乎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指导地位。一旦在正义的价值标准与制度准则方面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违背了基本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则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文化建设便难以深入开展。 制度正义与道德正义二维视角无法完全揭示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的理论逻辑,通过历史辩证论与实践论的引入,能够弥补二维视角下的理论缺失,从而搭建了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以及对关于正义的社会意识发展演变的分析视角,厘清不同维度下正义的内在联系与总体性逻辑。对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内在逻辑的澄明,能够对马克思主义是否兼容道德与正义的问题进行有力的理论回应。
注释:
[1] 习近平:《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10页。
[2]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55页。
[3][17]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688,592页。
[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79页。
[5][6]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2页。
[7][15] 马俊峰:《马克思主义公正观的基本向度及方法论原则》,《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
[8]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704页。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614页。
[10][14] 王新生:《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四重辩护》,《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
[11]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13页。
[12][13] 孙 亮:《重审〈资本论〉中的“正义”概念——基于“事物化”与“物化”界划的视角》,《学术月刊》2015年第3期。
[16]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0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