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挑战与优化

2020-11-28 07:25王国强庞菁
时代人物 2020年23期
关键词:滞纳金非税征管

王国强 庞菁

为落实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改革部署,山东省在原已征6项非税收入基础上,又承接了9项非税收入征收工作,总数达到了15项(不含工会经费),与税务部门征管税种数基本相当。按照改革方案,后续或将再划转部分非税收入到税务部门征收。为落实好“便民高效”的改革目标,必须前瞻研究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的最优模式,强化税费协同管理与服务,进一步优化税费营商环境。

一、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历史较长,也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现行非税收入征收在制度建设、征管模式、部门协作等方面,仍然存在不足和短板,对非税收入征收服务水平的提升带来挑战。

非税收入立项的法治化水平有待提高。目前非税收入征收制度大多是财政部门规范性文件,或是地方政府规章,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非税收入征收的法定性,影响了缴费人的遵从度。比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由财政部授权各省自行确定是否征收、如何征收,我省是以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征收办法,法定程度有待提升。

非税收入征收相关法律法规有待于完善。非税收入征收制度层级不一,部分项目存在制度不完善、不健全等问题。一是政策规定不完善。比如,在滞纳金方面,有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了非税收入的滞纳金。但根据《行政强制法》,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应由法律设定,因此相关问题还需在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二是征管制度不健全,教育费附加等项目仅有征收的规定,而没有违规处理方面的规定,导致执法手段欠缺,难以实现公平、高效征管,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征管质效。

非税收入具体征收政策有待于进一步协调统一。非税收入政策基本上是一费一策,征管制度设计缺乏统筹性,各个费种出台的背景、时间相差较大,没有一定之规,给具体征管工作带来挑战。比如,在滞纳金方面,大部分非税收入没有加收滞纳金规定,少数非税收入有滞纳金规定,比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规定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2‰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税务部门征收职责权限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和授权。在征收职责方面,除教育费附加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职责来自于国务院授权外,其他大多是以财政部规范性文件等方式明确征收职责。在执法授权方面,除国务院授权税务部门可以比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违规缴纳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外,税务部门征收的其他非税收入大多无费款追缴或违规处理权限,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征收效率的提升。

税务部门非税收入征管模式有待于优化。目前除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等非税收入,及财政部专员办划转的非税收入外,其他非税收入大多是采取委托代征模式。对于适宜由税务部门直接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由于授权不足或职责划转不全,税务部门仅负责“代征”,行政执法“断层”,缴费核定、费款征收、催缴处罚等分不同部门分别实施,影响了执法效果。

部门协作合作共治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各部门对非税收入的协作共治意识还需进一步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征管协助机制尚不健全,尚未形成全社会共同治费的良好格局。比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管需要财政、残联、税务三部门高效配合,我省已经实现了部门间横向联网,但残疾人信息尚未做到全国联网,对于跨省流动的残疾人信息掌握不全,影响了征管质效的提升。

税务部门缴费服务有待于升级。非税收入在收入分成、缴费期限、缴费频率等,与税收具有较大差别,有的非税收入与其他主管部门的后续管理服务具有关联性,其征管特点的多样性对税务部门征收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税务部门不能完全简单化照搬税收征管方式,需统筹考虑非税收入自身征收特点和缴费服务优化诉求,科学设计征管流程与信息系统,提高缴费服务水平。

二、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的路径优化与改革建议

建议根据非税收入征收特点,推进“非税法定”和征管制度规范化建设,分类优化征收模式,加强部门协作共治,引入风险管理和信用管理,优化征管流程和缴费服务,实现非税收入征收“便民高效”的改革目标。

推进“非税法定”,强化非税收入立项和征收法治化建设。征收非税收入会直接增加缴费人负担,在当前推进税收法定的改革趋势下,非税收入也宜推行“法定”。一是推进项目法定。建议进行分类逐项评估,对于适宜保留的,建议在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逐步以法律法规形式予以确认,对于不适宜保留的,则设定执行期限,到期后将不再延续,或者适时予以取消。二是推进征收职责法定。建议推动出台全国统一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法(或征收管理条例),分类授予税务部门对已征项目的征收权限,特别是对税务部门普遍征收的“类税”类非税收入,应明确税务部门关于费款追缴和违规处理的权限,以提高非税收入征收的法治化水平。

逐步推进非税收入征收制度规范化建设。针对非税收入具体征收政策不统一、差异大等问题,建议根据具体项目政策特点,结合非税收入法治化建设进程,逐步对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缴纳期限等征收要素进行统一规范。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全国统一征收的项目,推动制定全国统一的征收制度,为税务部门公平执法奠定制度基础。

分类设计非税收入征收模式。建议根据非税收入的征收特点,分类设计不同的征收模式。对于于教育费附加等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特点的“类税”类非税收入,宜采取全程征管模式,由税务部门一体化实施登记、征收、监管、追缴等工作。对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具有弱强制性、补偿性、固定性的“租利”类非税收入,宜采取协同征管模式,税务部门负责登记、征收、监管,其他主管部门负责费款追缴。对“罚没”和“捐费”类非税收入,则宜采取“部门先核定费额、税务后照单征收的委托代征模式,税务部门只负责征收环节工作。

适应放管服改革趋势,推行非税收入风险管理。进一步优化非税收入征管制度、管理举措,引入风险管理理念,还责还权于缴费人,推行缴费人自行申报制度,缴费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税务部门通过风险识别、缴费评估等方式,建立税费联动、分类管控的风险应对机制,搭建“税收+非税”数据库,进一步拓展风险指标,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事后监管。

推进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数据互联互通,强化部门共治。部分非税收入项目与部门履职密切相关,需要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共享共用缴费明细信息,在数据互联互通基础上强化部门共治。税收部门应联动相关部门推进互联互通,根据非税收入数据使用需求和部门协作方式,分类确定信息共享的频率、共享的方式等。对于时效性较强的缴费行为,可采取即时共享的方式,税务部门在缴费入库后立即将缴费情况反馈给主管部门。对于实时性要求不高的非税收入,可采取定时共享的方式,按周、月或按季传递数据。

统一税务部门非税收入征收流程与征收系统,提升征收服务效能。考虑到非税收入征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建议根据非税收入的征管分类和征收模式,分类设计征收流程和征收系统。对于按期缴纳、可实施税费同征同管的“类税”类、“租利”类非税收入,可在一定程度上合并税费缴纳流程,在缴费人办理缴费登记、进行缴费认定后,由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金税三期系统缴纳。而对于一次性缴纳的“罚没”类、“捐费”类非税收入,则可简化征收流程和系统设计,在税务部门接收业务主管部门应缴费额明细数据后,缴费人无需再办理缴费登记,在线确认身份后,直接办理缴费即可。

实施非税收入与税收业务联办,优化缴费服务。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税务部门依托布点广泛的办税服务厅、便捷的电子税务局、灵活多样的缴费方式,可探索推进税费“同征收、同服务、同辅导”,为缴费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缴纳服务。一是探索税费协同服务,对于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缴纳的税费,实行“一套资料、一并申报、一窗办理、一次办完”,最大程度便利缴费人。二是进一步简并申报资料,对于税务部门已掌握的资料,缴费人可以免于报送。对于定期申报事项,可改由缴费人自行申報,优惠政策自行享受,资料自行留存备查。三是拓展缴费渠道,在巩固和夯实原有缴费渠道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实体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功能,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为缴费人提供更多便利化缴费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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