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生前转移财富所牵涉的是联邦赠与税,去世之后转移财富则要缴纳联邦遗产税。不过,美国联邦税法则鼓励富人在生前转移财富,為什么呢?因为假如没有赠与税,富人大可在去世之前就天女散花般散尽钱财(转移财富),从而逃避任何潜在的遗产税,使立法制定的遗产税形同虚设。
193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赠与税的税法细则:比遗产税率整整低了25%,同时再豁免5万美元的税额,并且与遗产税的豁免税5万美元分开计算。
立法者的意图和目的主要有两点:其一,在大萧条的非常时期,能快速地为政府增加收入;其二,能有效地鼓励富人在生前转移财富。实行这一税法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转移1000万美元资产,只被征税230万美元,实际有效的税率仅为18.7%,远远低于遗产税率。
事实上,这一做法直接牺牲了州政府的税收,以及联邦政府未来的税款收入,主要的受益者是富有的美国公民。说穿了,遗产税就是针对这些富豪设计的,也只有他们有足够的现金自由地将巨额财富赠与他人。一般来说,如果生前转移了财产的权益,馈赠或转让的财富将不再征收遗产税。
当然,也不是所有的馈赠品(土地或现金)都会征税。对于那些有利于公共和慈善事业的捐赠,政府一律给予税务豁免,如直接捐赠给政府、慈善、教育(假如捐赠者写支票给受益人,由受益人自行付学费就必须付税)和医疗机构的款项,就不用支付税金了。然而政府也不忘给捐赠者留点“好处”,如果他要把财富赠与自己配偶的话(配偶必须是美国公民), 无论资产多少税额都全免。因为政府不用急,他的配偶迟早也是要见“上帝”的,只不过暂时替政府保管一下财富而已。
1934年至2012年间, 赠与税的终身免税额也逐渐从5万美元增至500万美元。但是从2013年1月1日起,这一有利于富人的税额又骤降至10万美元,而且税率也从2012年的35%增至55%,一进一出相差何止一点啊!——这说明欠了十几万个亿美元的美国政府实在是穷得过不下去了,不得不拿富人开刀。
但是在美国除了联邦法以外,各个州还有自己的州法律,因此即使转移相同金额的财产,其缴纳的赠与税也不尽相同,可以说是天差地别。对于这个情况,举例如下(最简单的状况):
假设有一对合法结婚的夫妇山姆和玛丽娅居住在密歇根,属于施行普通法的州。夫妇俩只有山姆一人外出工作,玛丽娅既没有收入也没有财产。2002年,当山姆想把应纳税的202.2万美元转给儿子彼得(再假设不存在夫妇分开转移资产的情况),山姆应缴纳给政府的赠与税是44.039万美元(扣除了年豁免税额1.1万美元)。
如果以上的假设全部相同,只是山姆夫妇居住的地点不是密歇根州,而是一直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那么转移给儿子彼得的财产赠与税就将为零,等于一分钱都不用缴纳给政府。为什么差别那么大呢?因为加利福尼亚州所执行的法律是“共有财产属性”的州。
生活在一个“共有财产属性”的州里,你结婚之前所拥有的财产是属于你的,而你结婚之后所赚到的钱,哪怕你的配偶一分钱不挣、一丁点资产都没有,这里要不客气地说一句:你另一半将有权分走你50%的财富……
在上述例子里,生活在加利福尼亚州的山姆夫妇的财富是夫妇共同拥有,夫妇俩共同转移财富给儿子彼得,所以山姆就不用缴纳赠与税;生活在密歇根州的山姆夫妇,财富却是山姆一人拥有,而一个人转移如此丰厚的资产给儿子彼得,山姆就得缴纳这么多“冤枉钱”。
再说句题外话,假如感情发展到怒目相视且到了剑拔弩张的地步,那么夫妇间的财产又该如何分割呢?在加利福尼亚州,离婚时婚后财产将分割为50∶50;如果负债的话,债务也将分割为50∶50,你还一半我还一半,也算公平。
话说假设在加利福尼亚州有一对夫妇, 妻子是大学教授收入稳定,丈夫是作家几乎没收入,平常家中的开销全都仰仗妻子,还连带着供房的按揭支出。同时,洋房需要维修时钱不够了,也是妻子向娘家张口。可是作家丈夫一不小心有外遇了,而且被妻子捉奸在床,如此当然就只好打官司离婚了。
按理说,丈夫有外遇属于过错方,应该无条件净身出户。但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偏是“No fault tate”, 也就是根本没有“无过错”这一说。于是,丈夫不但会分掉妻子的一半房产,还要求妻子给赡养费,直到他再婚为止。如此,妻子是不是该吐血了呢?
其实,即便同样是“共有财产属性”的州,这些州的婚姻法和税法也不一样。所以,在美国男女恋爱容易,谈婚论嫁就非常慎重。
在电影中看到男方向女方求婚时,女方常常兴奋得跳起来,就是这个道理。不过,与此同时,婚前协议的做法也随之兴起,这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呀!
(摘自现代出版社《美国生活经济学》 作者:[加]陈思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