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需阳
微博的言论自由赋予了每一位用户高度的话语权,用户可以在平台发表言论,但同时,也因此成为新媒体平台中新闻传播侵权的重要阵地。若想营造一个健康的网络环境,对微博中的侵权行为进行规制便显得尤为重要,而弄清侵权行为的现象及产生原因则是合理规制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后文简称《民法典》)对公民人格权的范围进行了新的明确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以及自然人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它人格权益。《民法典》的颁布及其对于人格权法条的制定使人格权成为有法可依的人身权利,为人格权侵权在司法实践中提供了法律依据。
而微博作为一种新媒体形式,其新闻传播中的人格权侵权则是各用户主体通过网络这一传播媒介,向大众传播虚假失实新闻或对他人人身具有攻击性的新闻内容、言论等,侵犯到他人的人格权。
新媒体平台侵权事件多发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新媒体异于传统媒体的特性。
1)主体复杂。新媒体将侵权主体的范围无限扩大,由于微博的准入门槛较低,导致侵权主体十分复杂。再加上微博的匿名、虚拟昵称等制度,若侵权行为发生,后期追踪发布者便成为了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除此之外,微博的转发制度使信息传播成网状发散,不仅难以判断谁是最初发布者,在追责时也难以具体追究各转发用户的责任。
2)侵权范围广泛。由于微博是依靠网络的新型媒体,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只需要网络、设备,人们就可以随时随地的获悉世界上任何地方的新闻。正是因为互联网的即时性、便利性,使微博侵权的波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其传播影响力难以估计,经过一传十、十传百,虚假侵权信息的传播范围甚至可以扩展到全球。
3)侵权后果严重。由于互联网传播的迅速性、不可控性以及广泛性,导致微博上的信息传播十分迅速。一条简简单单的微博在短时间内获得几百几千的阅读并不是一件难事儿,更不用说一些为了博人眼球、赚取流量的虚假新闻。再加上普通公众的媒介素养水平有限,轻易便会相信这些信息,给被侵权者及社会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
目前,微博新闻传播中的人格权侵权主要表现为侵犯用户的姓名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其中占比最大的是侵犯名誉权、隐私权,超过每年侵权事件的80%。
《民法典》对“隐私”作出了明确定义: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在微博的新闻传播中,侵犯公民隐私的情况多在不经意间发生,甚至许多人由于缺乏法律意识,根本意识不到自己的权益已经被侵犯。归纳总结来看,微博新闻传播中侵犯隐私权现象主要有以下3种。
1)非法公开公民信息。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公民都享有隐私权。近年在来微博上的“人肉搜索”,实际就是一种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一些无良营销号利用热点新闻炒作,公开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以获得更多关注、热度、经济效益的行为,其实已经触犯了法律的界限。擅自曝光公众隐私信息,甚至造成不良影响后果,便是一种侵犯隐私权的表现。
2)发表暴露他人隐私材料。发表暴露他人隐私材料主要存在于一些新闻报道主体在对进行新闻报道配图时,故意或过失的忘记对新闻主体的隐私信息进行隐私处理的情形。这里的隐私信息包括所有私人信息、或是可以得知其身份的信息。即使新闻报道主体是由于过失而忽略对相关隐私信息的处理,也同样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3)侵扰他人私人领域。私人领域不仅包括私人场所,还包括公共场所内的私人场合。侵入则可以理解为未受到允许的进入,包括偷窥、偷听、监视等行为。为了获得更吸引公众的秘密资料以此获取更高经济利益,一些采访者非法潜入他人住宅,或在住宅附近安装偷拍设备,获取他人生活情况,破坏他人居住安宁。这样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即使并未获得有效新闻,也属于侵犯了公民隐私权的行为,有违新闻报道合法性的原则。
微博名誉权的侵权对象主要是新闻当事人,但不局限于此,一些虽不是新闻当事人,但却与新闻报道内容有联系,其名誉权同样可能受到侵犯。侵犯公民名誉权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1)传播虚假事实或报道内容失实。此种形式主要是通过语言、文字、图像等要素对客观的真实事件进行捏造虚假的报道或对新闻内容情节进行虚假报道,且新闻内容对当事人足以或已经造成一定名誉上的影响,此种行为已经足以构成名誉权侵权中的诽谤。在微博新闻传播的实践中,此种表现有着很高的发生率,多表现在对明星等容易引起大众关注兴趣的公众人物的新闻报道中。
2)以言语、文字对他人人格名誉进行侮辱。侮辱是以暴力、语言、文字等形式,使对方的人格和名誉受到损害,蒙受耻辱的行为。在微博中,这种对他人人格名誉的侮辱除了表现在新闻内容的报道中,更多则体现在评论中。不论是否使用了侮辱性词汇,只要使当事人主体的人格名誉被辱骂、侮辱、丑化,都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权。
1)媒介素养参差不齐。2019年12月,微博月活已经高达5.16亿。在这5亿多的用户中,除了代表官方声音的传统媒体,还有许多自媒体、个人用户账号。这就让各新闻传播主体在地域、教育水平、职业等方面都有着巨大的差异,在媒介素养上也参差不齐。这就会造成个别新闻发布者忽视法律问题,只为个人利益的去报道侵犯公民权益的新闻。
2)不加限制的言论自由。微博中的言论自由可以体现在发布新闻的主体和新闻报道的内容上。主体自由即任何人都可以发布信息,不限于官方或有一定影响力的媒体,普通大众也可以通过个人账号发布信息。新闻报道内容的自由则体现在除违法、犯罪的内容外,其它的娱乐、八卦等都可以作为报道的内容。这就使许多自媒体不加限制地使用,最终造成侵权行为的发生。
3)平台监管机制不完善。新媒体本身在内容监管把关上就较传统媒体更加宽松,而微博平台在同类新媒体平台中,监管机制则更加松懈。虽然微博有一定的“自查自净”功能,但滞后严重。人工监管的缺位使侵权新闻可以轻易进入微博,并在微博中肆意传播游走,为侵权新闻提供了传播的可能性。
4)流量及经济利益驱使。由于新闻传播主体的多样,许多账号为了提高自身的点击率、流量和关注,从而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而报道一些吸引大众眼球、博取大众好奇心的内容,殊不知,其新闻内容已经造成了对他人权利的侵犯。以他人损失而获取自身利益的行为,在微博的新闻报道中不乏少数。
5)法律缺位,规制困难。在《民法典》颁布以前,虽然《侵权责任法》中有对公民人格权侵权进行一定的保护,但并没有规定完善严格的司法实践措施,导致许多侵权事件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当公民人格权受到侵犯时也很难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直到《民法典》颁布后,才明确规定了当公民人格权受到侵犯时的惩处办法。
在微博如此庞大的数据中,若想完全避免新闻侵权行为的发生,的确是十分困难的。在笔者看来,《民法典》的颁布,必定会对公民的人格权保护起到建设性的保障,但对于像微博一样的互联网社区中的人格权侵权,可能仍然会有规制漏洞。互联网以及新媒体的发展,是当代社会不可逆的趋势,在未来也必定会发展的更加迅速,若能在条件允许之时,制定一部专门针对微博一类互联网社区的侵权责任法,在笔者看来,是更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