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5G时代的法治新象

2020-11-28 11:17:14王嘉傲丁晨曦
科技传播 2020年6期
关键词:数字用户信息

王嘉傲,丁晨曦

“5G 通常是5G 网络的简称,指在移动通信网络发展中的第五代网络。”[1]5G 网络峰值理论传输速度可以达到每8 秒1GB,比4G 网络的传输速度快10倍以上。其具有低延时、高速度、大容量及连接大量设备的先天优势。一方面,5G 让边缘计算、云计算成为可能,真正推动人类进入AI 时代,并且赋予数据以无穷的价值。另一方面,5G 将推动物联网真正落地,基于如区块链等辅助技术支撑,人类社会将逐渐实现“万物互联”的美好愿景。

2019 年,世界5G 大会在北京亦庄顺利开展,这充分反映出中国在5G 技术领域的引领地位,同时也是5G 技术不断地钻研技术深度、拓宽应用广度,被越来越多的社会资源所瞩目和认可的表现。但是,在肯定其卓越成果和优势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到其快速发展所带来的诸多问题。360 集团董事长周鸿祎曾说:“5G 作为一种通信协议,本身的漏洞相对其他系统是非常少的。但‘5G+’带来的整个数字化建立在软件基础之上,接入软件本身复杂度增加,例如代码行数更多、逻辑结构更加复杂,未知的漏洞也会越来越多。”[2]“因此,法律作为在调整社会关系、定纷止争的方面最为有效的工具”[3],也应当紧随5G 时代的到来而作出相应的改变。笔者将通过分析5G 时代背景之下对于个人信息保护、边缘计算技术延伸、智慧司法等方面产生的影响,发掘其背后产生的法律问题并探讨相对应的法律规制方法。

1 5G+信息收集

1.1 概念及影响

5G 的性能目标是高数据速率、减少延迟、节省能源、降低成本、提高系统容量和大规模设备连接,这些目标无一例外都指向了一个结果,也即其承载的信息数据量会较4G 时代更大。在当前时代背景之下,信息无处不在,在5G 的时代背景之下,信息又会无处不被收集。收集个人与社会信息,可以在大数据的加持之下帮助收集数据者了解收集对象的特征、行为模式、喜好等因素,而这些信息也可以反向推动数据收集者进一步优化产品,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在这看起来“良性”的循环过程当中,信息的安全性在多数情况下因为技术的原因而得不到保护,完全是依据“良性”的参与者而进行移转,但是,一旦出现了“恶意”的参与者进入到信息的移转过程,其后果不堪设想。

1.2 问题及法律规制方法

2019 年11 月16 日,柏林工业大学、苏黎世联邦理工学院和SINTEF Digital Norway 公司在报告中谈到5G 技术存在一个漏洞。认证和密钥协商机制(Authentication and Key Agreement)可以起到保护作用,让手机与蜂窝网络安全通信。而该漏洞会影响AKA,骗过身份协议,进而导致机密信息的泄露。如果这一漏洞被“恶意”的参与者发现或捕捉并且加以利用的话,必然会让5G 成为其违法犯罪最有力的工具,这一标签背离了5G 被创造的初衷。那么,如何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根据现行5G 技术的应用领域情况,笔者主要从“数字出版这一角度进行阐释”[4]。

1.2.1 数字出版背后的信息泄露

“数字出版是建立在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网络技术、流媒体技术等高新技术的基础上”[5],融合并超越了传统出版内容而发展起来的新兴出版产业。目前,我国的数字出版形式主要有电子图书、数字期刊、网络教育出版物、网络游戏等。之所以数字出版会和5G 技术的初步应用息息相关,是因为基于5G 技术的数据传输速度快、容量大等特点,本就一直在数字媒介的不断发展中谋求转型的传统出版行业终于有了技术的突破口,可以进入到数字化形式。以此为前提,5G 的优势又进一步帮助数字出版形成了多种多样的传播形式,如电子书、动漫、短视频、VR 等。内容知识体系伴随传播形式的拓展而可以被用户自主选择,结合大数据随时调整、随时分享、随时更新,为用户提供了更加便捷、更加个性化、自主化的阅读体验。

不过,传播形式的拓展也需要搭载一定的媒介,比方说,电子书搭载于亚马逊出品的Kindle 或普通手机等、短视频搭载于平板电脑和手机等移动端、VR 搭载于VR 眼镜。但是,在这些智能设备数量的不断增加、联网的频率和范围不断上升和扩大的同时,其有意或者无意收集我们生活当中的海量信息成为了一种常态。

从5G 的技术上来分析,5G 的高速度不光体现在下载速度上,同时也是上传速度的表现,在用户感叹于下载一部电影、打开一个视频的速度快、无延迟时,其选择这部电影和这个视频的行为特征和轨迹也会在用户感叹的同时上传至出版者的服务器,进而进入大数据分析平台。针对性的推送能够降低出版者的出版成本,也可以提高用户的使用体验,但是,这种降低成本和提高体验的前提却是出版者收集到的信息进行行为和喜好的大数据分析。这个行为对于出版者来说是价值衍生的过程,但是对于用户来说是侵犯隐私的表现。即便有一些用户在乎体验感的提升多于隐私权被侵犯,但是仍有相当数量的用户不愿意公开自己的阅读行为和偏好。这一结果不仅仅会使用户因为隐私权被侵犯而流失,也会导致社会对出版者产生信任危机,而采取一定措施尽可能避免信息留在互联网上,使得出版者无法收集信息,甚至是基础的用户信息也无法获取。信任危机也不光会导致出版者无处收集信息,更会使得用户不愿意成为数据提供者,导致版权流失。

1.2.2 可应用于数字出版的法律规制手段

首先,应当加强有关于信息安全的立法工作。在这一手段内,主要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对数字出版商收集用户信息、与用户进行信息交互的规制;第二个部分是对于强制数字出版商建立相应的信息防护措施,笔者将就其前提逐一阐述。

对数字出版商收集用户信息这一法律规制手段的实质意义在于保护公民隐私,打消公民隐私泄露的前提之一,尽可能地减少信息泄露这一意外发生的概率。而其另一层意义在于扭转学界和大众对于“用户信息”如何防止被滥用的原有解决办法。自从由科技进步而衍生出个人信息保护这一法律问题进入到学界视野中来时,作为研究者和呼吁者的法律人士和其延伸主体便一直在“告诫”公民应当自行保管好自己的信息、谨慎将个人信息透露给未确认身份的人或单位等等。这一“告诫”产生的现实原因在于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之下,拥有搭载个人信息的服务器的主体大多都是政府、企业、银行、证券交易所等,因此个人信息的控制权还是由公民来牢牢掌握的,其通过自身注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个人信息不被非法收集。但是在5G 时代的技术条件之下,个人对于信息的把握不比从前,能够拥有技术基础,也即能够搭载大量个人信息的服务器的拥有者也越来越多,时时刻刻的数据收集工作使得无数的个人信息在公民“眼皮子底下”悄悄溜走。

学界中有学者认为“应当构建出版界的数据信息平台,数据搜集的途径和壁垒不应该被垄断,整合相关数据产业链,根据不同的环节需求提供相应的数据,建立有序的但不是无边界的信息流。”但是,这一方案不具有实际操作性。5G 时代,信息求快、求新,各数字出版商为了一个“头条”都不惜大打出手,信息对于这些数字出版商来说就是商业秘密,是绝对保护的对象。如果构建信息流,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信息是由非市场主体进行保护,暂且不论及是否能得到妥善保护,只是会引发数字出版界的“大地震”。因此,这一方案最终的结果不是信息流形同虚设,并无体现其设计初衷,就是极大的限制数字出版商的“弹性”,不利于出版行业的发展。

根据传播学理论,如果信息的传播成本越小,那么控制信息不让其传播的成本就越大。因此,在5G 技术的“加持”之下,无论是正向的信息数据牵引,还是反向的信息数据非法收集和泄漏,其成本都是很低的,甚至几乎为零。这同时也意味着采取相应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的成本就越大。很多数字出版商不具备足够高的社会责任感,在利润面前只会选择降低成本,进而不使用或使用低级的安全防护措施。这就是法律规制的前提。

笔者认为,一方面应当加强数字出版背后的数据信息安全防护立法工作的开展,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来倒逼没有完善机制的同时掌握着许多用户信息的数字出版商主动改变现状,改进用户协议等与用户的交互基础。我国目前有《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但是其问题在于结构分散、不够集中,不能与现行5G 时代背景之下的互联网、数字出版等进行协调配合、相互促进;另一方面,不应当将目光只局限于如何解决5G 技术带来的信息“不安全”问题,而是可以通过借助5G 技术所带来的媒体革新、载体更新、交互创新等优势加强公民对自我信息的主动保护。传统的“注意”提醒大多数情况下仅仅是针对线下信息,如勿随意将真实个人信息填在陌生人的表单之上等。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条文中对于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关规定,结合5G技术,强化专业、专题、专型普法工作,提高公民对于个人隐私权的重视,从而促进其对于个人信息数据的自我保护,从源头端减少意外发生的可能性。

2 5G+边缘计算

2.1 数字孪生的概念

数字孪生即借助于物理模型、传感器更新、运行历史等统计数据,集成多学科专业、多物理量、多尺度、多概率的仿真过程,在虚拟空间中完成映射,从而反映相对应的实体装备(或人)的全生命周期过程。在5G 的时代下,数据流动力突破化结合边缘计算能力,数字孪生会通过收集信息和实施结构化的计算回传,实现城市物理空间的全区域感知和同步更新,实现“全息虚拟城市”。同时,结合个人动态数据收集技术,也即医疗检测、可穿戴设备、随处可见的专业扫描仪器等技术成果实现“数字孪生人”,而这两个技术都以5G 的逐渐普及为依托。笔者将就“全息虚拟城市”和“数字孪生人”阐述其对法治产生的影响。

2.2 数字孪生对法治产生的影响

2.2.1 “全息虚拟城市”对法治产生的影响

首先是预防和打击犯罪智能化和与之对应的犯罪高级化。预防犯罪智能化在于当全息虚拟城市构建之后,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可以从虚拟城市映像中随时观察和监测整个城市的“一举一动”,结合大数据分析,可以深度研究城市体征,实现城市无死角监控。全息虚拟城市能够做到在犯罪预备阶段对其进行精准打击,从而降低犯罪成功率,也能够在犯罪发生之后借助延迟控制在秒内的5G 实时回传技术,对犯罪人的行为轨迹进行记录并预测其动向,联动城市其他物理设施进行抓捕,实现高效办案。不过,在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能力大幅提升的同时,犯罪的技术性也会相应提高。在全息虚拟城市的背景之下,如果犯罪人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入侵城市映像的服务器,进而篡改实时回传记录,或者强制停止系统运转,那么一切习惯建构于虚拟城市技术上的强制手段都会短暂失效,这也给了犯罪人以犯罪时间和空间。

其次是取证和证据电子化。在初级全息虚拟城市阶段,城市内的任何物理实体都可以代码为载体进入到网络系统当中,成为电子化的产物。现阶段我国的证据表现形式主要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并不存在电子证据这一种类”[7]。而实务当中的大部分操作都是将电子化、数据化的证据以其内容性质归于上述八大证据中的一类。例如,电子文章、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往往是通过文字形式内容表现的,“在出庭时这些证据也是多以文字表述内容作为证据,因此归类为书证”[8]。现阶段的学术界对于电子证据是否应该算作独立的证据类型、还是存在争议的。笔者认为,争议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即现阶段的技术水平并没有达到足以支撑电子证据“独当一面”的程度。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无形性、复合性和易破坏性,有很多学者认为其在成为电子化的过程当中容易被伪造和篡改。但是,在5G 等核心技术搭建起的虚拟城市背景下,取证的源头能够不再是实体证据,因为实时联动的现实与虚拟之间的错误率要比人发挥主动性去进行调查取证(实体证据)的错误率要低得多。取证的过程可以是“电子化-电子化”,结合数据保护和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加持,能够最大程度地满足司法对于证据效力的高要求。

再次是司法体系联动智能化。以公安机关的联动智能为例,在2018 年之前,江苏省全省的警情研判数据主要靠抽取,数据分析主要靠人工,所能做到的也只是基本的数据统计,对于数据的解析力和分析力较低,无法充分利用和发挥数据的最大效用。2018 年3 月,江苏省警情大数据平台正式建立,其基于警务云建设开发,并且在云上运行,在实时、全项汇聚接处警信息的同时,对接了人口、车辆等数据库进行对比碰撞,实时反哺接处警工作。类似于这一平台的技术应用不光在江苏发生,广东的全面“智慧新警务”建设、贵阳的“网格化出警”和“视频天网建设管理运用升级版”等都有相应的平台搭建。但是,在肯定其效用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到其存在的3 点问题:第一,平台数据的整合性较弱,多数平台所整合的数据莫过于全省或全市的车辆、人口等基础数据。第二,数据更新机制不完善,其原因在于所有数据来源都需经过基层干警或相关工作人员的手动输入从而上传至系统。但是基层警务常年繁忙,并不能够保证及时更新数据库数据,导致平台总数据库的更新滞后性严重。第三,现有的“智慧警务平台”主要还是以各省或各市独立搭建为主,不具备全国或区域联动性,如遇跨省犯罪案件,对于嫌疑人的抓捕,多数的警务平台只能各自独立发挥,没有并行并发的数据基础,极大地削弱了效用。基于5G 技术和边缘技术搭建起的全息虚拟城市,虽然表面上看只是一个实时回传的电子显示系统,实际上是数据的容量特征和交互能力的证明。以此为技术跳板,将全国各省市的现有警务平台数据深度整合,实现数据共享化、办案联动化、服务纵深化的联动智能司法系统。

2.2.2 “数字孪生人”对法治产生的影响

2018 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搜狗公司和新华社共同带来的全球第一个AI 合成主播亮相,这一技术就是数字孪生初级实践的产物之一。AI 合成主播以AI 人工智能合成,使用者只需要输入新闻文本,屏幕上就会出现一位仿真度几乎是百分之百的虚拟新闻主播。

笔者认为,在2018 年这一技术被正式展示之初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3 点:第一,其本身并不具有智慧,只是捕捉真正主播的声音和动作,不能够独立完成采集和编写的功能;第二,其产生和运用需要电子产品这一载体的支持,如果没有符合要求的载体,那么就无法使用这一技术;第三,数据传播速度较慢,延迟较高,不能“实时”播报。但是,在5G 技术的“落地”效应带动之下,第三点问题已经得到了显著的解决。对于第二点,随着增强现实的技术不断成熟,数字孪生技术逐渐进入下一个技术平台,也就是镜像世界(mirror world)。在镜像世界当中,每一个现实世界的物理实体都有其对应孪生体,并且不受物理空间限制,拥有能够提供互动、操纵的前提。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以“分身主播”为代表的数字孪生体会建构出拥有独立自主行为能力的、能够对周边环境作出反应的电子化人。因此就会衍生出数字孪生人的法律主体资格问题,不过这一问题所涉及到的领域广泛,且属于人工智能科学家们的远景梦想,在此不做过多阐述。

3 结语

5G 将3G、4G 时代的移动互联网扩展到移动物联网的领域,服务对象从人与人之间的通信拓展到人与物、物与物之间的通信。在5G 的时代背景之下,信息会无处不被收集,信息的安全性在多数情况下因为技术的原因而得不到保护;在边缘计算领域,“全息虚拟城市”和“数字孪生人”两大技术成果对犯罪形态、证据、智慧司法等产生了巨大影响。

笔者在前文论述中已经对具体的解决路径作以阐述,总的来说,就是“立”与“变”。首先,应当尽快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出台与5G 技术相关的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对5G 技术带来的各领域问题进行规制;其次,变革我国现有的部分法治体系,让5G 技术更好地与法治联动,促进社会治理方式的深刻变革。

5G 技术和网络势必在很大程度上把现代法治体制下的公正程序原则转化为某种程序性算法,形成一套规则嵌入的制度运行系统。现代国家治理从根本上讲是要通过利用各种现代化的资源,提高治理国家的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的路径,以此提高国家法治化、民主化的水平。而5G 技术及其延伸的全方位开启,将会在现代国家治理中扮演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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