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贸易与投资条款解读

2020-11-28 00:58沈铭辉修青华编辑王亚亚
中国外汇 2020年24期
关键词:原产地成员国规则

文/沈铭辉 修青华 编辑/王亚亚

RCEP的达成,将大幅改善中国外部贸易环境,有力推动中国与RCEP成员之间形成更为紧密的贸易投资和产业分工关系,为中国经济的增长提供新的驱动力。

RCEP的签署落地,标志着15个成员国携手铸就了当今世界上覆盖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成员结构最多元、未来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协定内容兼具高标准与包容性,尤其在贸易和投资领域达成诸多重要共识:货物贸易领域“零关税”与贸易便利并重;服务贸易领域开放水平显著高于此前的“10+1”自贸协定;投资领域以负面清单形式推进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电子商务领域达成亚洲区域首个高水平多边电子商务规则。这些内容对降低区域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完善区域供应链、价值链,构建开放、包容、互惠、共赢的多边经贸规则等,均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协定的生效落地,域内企业也将获得多重利好。

货物贸易:“零关税”与贸易便利并重

中国与RCEP相关国家经贸关系密切,货物进出口额占中国进出口总额的约三分之一。海关的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与RCEP成员及印度进出口总额1.5万亿美元,占全年进出口总额的33.3%。其中,进出口总额排名前三位的分别为东盟(6415亿美元)、日本(3150亿美元)和韩国(2846亿美元)。在货物贸易方面,RCEP将贸易自由化与便利化作为首要任务,致力于建立逐步消除绝大多数货物贸易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高质量自由贸易区。

一是达成大规模直接关税减让。协定生效后,货物贸易最终零关税产品数将超过90%,而且是以“将关税立即降至零”和“10年内逐步降至零”为主。例如,在中国从日本进口方面,协议正式生效后,1300余项8位税则号商品进口关税降至零。其中,视频信号录制设备、声音录制设备等降幅较大,由30%的最惠国税率直接降至零;另有5000余项商品进口关税将逐年降低,降税空间最高可达65%,涵盖内燃发动机零件、模塑成型机器、浮法玻璃板、油压传动机等进口需求较大的产品。在中国对日本出口方面,皮革制品、玩具、服装等制造业产品的进口关税也将逐年降低,其中皮革作面的手提包关税由基准税率的14%在第16年降至零关税。从行业发展角度看,关税减让对中国的优势行业构成利好,对弱势行业则是挑战。其中,受益较大的是纺织服装、电子商务、建材、农产品、采掘业等行业;而汽车及零部件、石油化工、机械制品等行业,可能要面对较大的挑战。

二是在原产地规则上达成重要共识。此前,亚洲地区签署实施的自由贸易协定众多,且各协定的关税减让待遇和原产地规则各异,造成了一堆相互交织、重叠的贸易安排。以原产地规则为例,东盟-日本FTA、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FTA、东盟-韩国FTA的灵活性较大,自由化程度较高,采用单一或严格规则的关税条目分别只占26.4%、14.8%、11.3%;而相比之下,东盟-中国FTA、东盟-印度FTA中的相关关税条目分别达到89.4%、100%。对此,RCEP基于区域范围制定了共同的原产地规则,大幅整合了成员国间不同自贸协定间各异的原产地标准安排,推动实现区域累积。根据协定第三章对“原产地规则”的规定,RCEP采用区域累积原则,即“符合原产货物规定的原产地要求且在另一缔约方用作生产另一货物或材料的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对制成品或材料进行加工或处理的缔约方”。这意味着,在目前所有15个成员国内,产品原产地价值成分均可进行累积。与此同时,RCEP还进一步探索了经核准的出口商声明以及出口商的自主声明,标志着原产地证书由官方授权签证机构发放向企业信用担保的自主声明的重大转变。上述RCEP原产地规则,降低了满足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等用汇成本,有助于企业更好地利用协定的优惠税率。特别是,更为简便的原产地累积制度有助于多次往返的半成品和零部件贸易,也就是复杂的价值链参与,可以帮助跨国企业更加灵活地进行产业布局,推动区域内产业链、供应链的深度融合和优化管理。据安联集团裕利安怡公司的研报分析,RCEP成员国之间的商品出口每年有望增加约900亿美元,相当于2019年相关国家商品贸易额的4%以及全球商品贸易额的0.5%。

三是通过一系列贸易便利化措施降低非关税壁垒。这些措施主要包括协定第四、五、六章的相关内容。尤其是在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方面,协定不仅加强了海关程序的一致性和透明度要求,而且从抵达前处理、预裁定、货物放行、后续稽查等环节,全方位简化了通关手续、提高了通关效率,并在信息技术应用、海关合作等方面,引导成员国支持跨境贸易。例如,对于易腐货物、快运货物等,在可能的情况下,在货物抵达并提交放行所需信息后6小时内放行,有利于快递等新型跨境物流发展,也将推动区域内跨境电商业务量的增长,跨境电商企业有望迎来利好。再如,协定要求缔约方尽可能使用可以加速货物放行的海关程序的信息技术,包括在货物运抵前提交数据、应用电子或自动化系统等。这有助于推动电子化、无纸化通关,既可降低外贸企业报关成本,也将不断压缩通关时间。整体而言,RCEP贸易便利化水平超过了世贸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另外,在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协定督促缔约方加强上述领域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包括鼓励各缔约方的标准化机构之间交换标准信息、共同开展国际标准化活动,每一缔约方应尽可能保证接受另一缔约方的合格评定程序等。这些措施都致力于降低非关税壁垒,解决跨境企业普遍诟病的标准不一、规则交错等边境后壁垒问题,有望显著降低区域内贸易的制度性成本,提升贸易创造效应。

服务贸易:开放水平显著高于此前“10+1”自贸协定

RCEP服务贸易整体开放水平显著高于原有的“10+1”自贸协定。其中,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等7个成员采用负面清单方式承诺,中国、新西兰、柬埔寨、老挝、缅甸、菲律宾、泰国、越南等8个成员采用正面清单承诺,但将在协定生效后6年内,转化为负面清单。随着RCEP的签署,中国对外签署的自贸协定数量达到了19个、自贸伙伴数量增加至26个。而此次中国的服务贸易开放承诺,也超过了之前所有的自贸协定。

从服务部门数量看,根据商务部国际司对RCEP的解读,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约有100个部门列入开放,此次又新增了22个部门,包括研发、管理咨询、制造业相关服务、空运等;同时,提高了金融、法律、建筑、海运等 37个部门的承诺水平。对于中国较为关注的建筑、医疗、房地产、金融、运输等服务部门,其他成员国也做出了高水平的开放承诺。

协定第八章明确了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开放规则,并推动成员国承诺提高国内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以利于帮助企业减少因政策不透明或不确定带来的损失,稳定政策预期,改善营商环境。此外,协定还纳入了金融服务、电信服务和专业服务三个附件,对相关领域做出了更全面的承诺,进一步提高了服务贸易开放水平。

其一,在金融服务领域,协定第八章附件一首次引入新金融服务、自律组织、信息转移和处理等规则,跨境金融服务需求可能随之激增,对金融服务创新构成利好,金融信息跨境流动也将享受更多便利。在放宽金融服务的同时,协定对金融服务管理的透明度也做出高水平承诺,例如,监管机关对金融服务申请做出行政决定的时间限定在180天内,并应及时告知结果。这有利于避免出现监管机关久拖不决的情形。协定也为成员国留出了充足的监管空间和监管灵活性,以防范可能的监管风险,维护东道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例如,“审慎措施”赋予成员国为保护金融服务相关方或维护金融体系完整和稳定而采取的措施;“金融服务例外”则赋予了成员国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遵守其法律法规。这些措施兼顾扩大开放与风险防范,对助推国内金融企业“走出去”和引进境外金融机构均有促进作用。

其二,在电信服务领域,协定第八章附件二致力于协调区域内电信产业规则,营造更加公平、开放的产业发展环境,推动信息通信技术的创新和升级。在接入和使用、号码携带、互联互通、稀缺资源的分配和使用、国际移动漫游等规则方面,协定突出强调了非歧视原则,尽可能降低相关障碍,旨在营造更加透明的制度环境。这有利于改善国内电信领域服务水平,从外部环境推动提速降费,促进贸易增长并提高消费者福利。在“监管方法”上,协定倾向于支持依靠市场力量的作用,尤其是对存在有效竞争的领域,可能无需进行监管。

其三,在专业服务领域,协定第八章附件三聚焦承认专业资质、许可或注册有关问题的安排,推动缔约方通过开展对话交流、谈判、磋商,以及制定共同可接受的专业标准和准则等方式,实现相互承认专业资质、许可或注册,便利其他缔约方的服务机构在东道国开展服务。这将进一步统一缔约方在教育、考试、专业发展及再认证、执业范围、消费者保护等领域制定的专业标准和准则,为促进区域内跨境服务贸易减少制度性障碍。

投资领域:以负面清单形式推进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全球投资趋势监测报告》,过去十年,虽然全球跨境直接投资停滞不前,但RCEP成员国的外商直接投资存量却从2010年的2.7万亿美元增至2019年的5.7万亿美元,年均增长率达9%。2020年,尽管受到疫情影响,RCEP成员国利用外资情况预计仍远优于全球水平。

一是RCEP15个成员国在投资领域均采用负面清单方式做出高水平承诺。与正面清单相比,负面清单从“法无授权不可为”扩大到“法无禁止皆自由”,区域内投资限制得到大幅放宽,成员国政策透明度也大为提高。例如,在协定附件三的“中国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表”中,中国仅在种子产业、渔业、特殊区域和稀有矿物的勘探开采、汽车制造业、涉及部分中药材的药品制造、烟草等垄断行业以及部分金融和民生领域,对适用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禁止业绩要求、高级管理人员与董事会等列出负面清单。此次RCEP投资协定是我国首次在自贸协定项下以负面清单形式对投资领域进行承诺,投资负面清单之外将不得新增限制。这对于进一步推动我国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改革、扩大外商投资市场准入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协定第十章对投资领域的规则做出详细规定,涉及投资保护、投资促进、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等方面。除了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之外,协定要求给予涵盖投资公平公正待遇以充分保护投资安全,禁止施加货物出口、当地含量、技术转让等业绩要求,允许外汇自由且无迟延转移,不得随意征收或进行国有化等,比较充分地体现了投资保护导向,有利于打消企业跨国投资的顾虑,可进一步增强投资信心和安全感。在投资促进方面,成员国承诺采取组织联合投资、促进商业配对、举办相关介绍会、加强信息交流等方式,为企业跨境投资牵线搭桥、保驾护航。协定还承诺了诸多投资便利化措施,包括简化投资申请和批准程序,提高投资规则、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的透明度,设立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实体等,旨在为整个区域创造一个更加自由、开放、便捷、高效的投资环境。此外,成员国约定在协定生效后的两年内,就投资者与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ISDS)进行讨论,讨论过程以三年为限。

三是协定也为成员国保留了适当的监管权力。例如,允许为保护债权、惩治犯罪、保障税收、维护劳动者权益等方面阻止或延迟资产转移,以及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依正当程序并以非歧视方式进行征收或国有化,尤其是为保护缔约方的 安全利益等而采取必要措施。

对我国而言,上述开放措施对外资“引进来”和内资“走出去”都将发挥推动作用。一方面,有利于进一步吸引外资流入。目前,外商来华投资主要顾虑的是行业准入门槛、人员出入境限制、手续办理繁琐等因素;RCEP签订后,我国将首次以负面清单对投资领域进行承诺,成员国企业进入国内投资障碍将进一步减少。从区域内投资布局的角度看,我国拥有覆盖全产业链的制造体系,综合竞争力强,吸引外资的优势明显。另一方面,有利于企业增强对外投资的信心。RCEP包含了公平公正待遇、征收、外汇转移、损失补偿等投资保护条款,为企业“走出去”,特别是向广大发展中成员国投资,提供了良好的制度性保障。

电子商务:亚洲区域内首次达成高水平多边电子商务规则

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电子商务议题便受到世贸组织、联合国贸发会议等多边国际组织的广泛关注。世贸组织于2019年启动了电子商务议题谈判,目前正在就谈判涵盖范围和规则内容开展讨论。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之下,跨境电子商务日益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形态,同时也催生了大量的远程医疗诊断、网上办公、在线娱乐、数字金融等数字服务。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在全球贸易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引擎。与此同时,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的信息化、虚拟化、平台化特点,也对传统国际贸易规则制度和监管执法提出了新挑战。为促进电子商务的更广泛使用和发展合作,并创造一个信任和有信心的环境,RCEP单独用一个章节的篇幅就电子商务规则做出明确规定。这也成为亚洲区域内达成的首个涵盖内容全面、开放水平较高的多边电子商务规则成果。

该章条款涵盖了丰富的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内容。一是促进贸易便利化:提倡无纸化贸易,增强对贸易管理文件电子版本的接受度;推广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要求承认其法律效力,鼓励使用可交互操作的电子认证。

二是为电子商务创造了有利环境:注重线上消费者保护,使其免受欺诈和误导,并可以寻求救济;要求成员国采取或维持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框架,加强线上个人信息保护;对于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规定消费者有拒绝接收权、受害追索权,而发送者负有将这些信息减少到最低程度的义务;规范成员国国内监管框架,要求避免对电子交易施加不必要的监管;在海关关税方面,成员国同意不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注重网络安全,推动增强安全防护能力,开展相关领域的国际合作。

三是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对于计算设施的位置,规定不得禁止企业使用境外计算设施;针对电子商务跨境传输信息的突出特点,成员国也有义务不得阻止企业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这是首次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自贸协定中纳入数据流动、信息存储等规定。

此外,协定还鼓励缔约方之间就源代码、金融服务中跨境数据流动、反竞争实践、线上争端解决等问题或事项进行对话;当出现争端时,缔约方优先进行善意磋商,如无法解决再提请RCEP联合委员会进行裁决,是否可以进一步诉诸协定第十九章的争端解决,则需等待后续审议。

RCEP将进一步为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打开新的市场,并推动该领域不断进行新的探索,特别是在过去从未涉及的信息存储等领域。这将推动区域数字产品和产业进一步嵌入全球价值链,助力区域经济一体化升级和推动全球规则制定,增强各成员国的政策互信、规则互认和企业互通,为促进电子商务领域发展与合作,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后续落地与服务衔接

当前,各成员国都在加快完成RCEP的国内核准程序。在这一阶段,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应尽快启动RCEP全流程服务,帮助企业开拓区域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具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提供与RCEP贸易和投资相关的服务。为企业提供便利化的进出口货物在协定中的优惠关税,比较优惠关税与最惠国关税的税差等公共信息服务,帮助企业将税差作为“卖点”,开拓区域市场;进一步通过多种形式的平台,梳理各成员国投资负面或正面清单内容,帮助企业了解投资门槛变化、识别潜在风险。

二是提供区域供应链、价值链的搭建服务。应协调商会、协会等机构,跟踪企业在区域内投资国及其主要市场国的自贸协定FTA;加大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供给力度,优化FTA利用路径,助力企业更好地融入全球和区域价值链。

三是针对高频使用规则进行专题培训。对于RCEP原产地规则、投资保护规则、电子商务规则等企业需求度高、使用频繁的规则条款,有针对性地加强业务培训。以原产地规则为例,根据过往经验,由于能力限制,不少企业尚未能较好地利用FTA,有必要加大培训力度帮助企业了解相关规则内容,并将其及时纳入生产管理,以实现原产地合规,顺利获得关税减让。

四是增强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服务能力。推动商务、海关等相关部门尽快熟悉RCEP规则,提高“互联网+政务服务”“智慧监管”能力;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优化进出口货物通关流程,降低港口收费等。

五是加强对资本流动和汇率变动的监测评估。此次RCEP在服务贸易、电子商务等方面开放力度较大。鉴此,需要实时跟踪监测跨境资本流动情况,避免投机资本干扰国内市场;跟踪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监测汇率变动情况,帮助企业规避汇率风险,更好地利用区域累积制度,稳定贸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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