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扶贫小额信贷法律问题研究

2020-11-27 08:11张月
财会学习 2020年31期
关键词:小额信贷信用体系

张月

摘要:小额信贷的发展已有四十年历史,其悠久的发展,对我国的经济体系进一步完善有良好促进作用,尤其在针对我国的农村扶贫项目上,改变了从前由政府下拨款项或是依靠社会捐赠的单一表现形式。但在发展中,关于法律层面的问题逐渐显现,诸如信用体系未完善、产权结构未确立等问题会慢慢蚕食小额信贷的发展市场,由此本文基于小额信贷在我国农村的扶贫项目作出的贡献及影响意义给出分析,并分析该由何种措施来将法律问题予以解决,为小额信贷在我国的市场化经济中更加良好表现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农村扶贫项目;小额信贷;信用体系;监管主体

引言

小额信贷是一种新型的针对农村扶贫有良好作用的金融模式,作为金融行业,盈利仍是其运营期间不可避免的问题,但该问题并不尴尬,因为小额信贷不同于目前的“小额贷”,小额信贷不是高利贷,是正式的、切实的将农民作为服务对象,并且规模不大,在与农民商定借款利息的规则下,将贫困户的经济有效带动,从而来促进信贷公司自身发展。作为双赢模式,小额信贷构思巧妙,但实际运营期间,难免发生因相关法律条款不完善、市场监管制度不规范等纠纷情况,因此完善小额信贷的金融体系很有必要。

一、小额信贷的发展与意义

(一)小额信贷的发展与内涵

小额信贷在成型意义上的以公司作为运营载体,首次出现约在20世纪70年代,当时的社会经济不甚发达,但有商家看准了农村扶贫这一商机,愿意无息或低息借给农民小额贷款,并以信用作为额度的体现,因此小额信贷发展初期有着蓬勃的市场行情,并有效推动了农村各产业市场发展。

小额信贷从前的客户群体定位在了买不起种子、用不起农具的贫困农民,但在时代发展下,由于国家逐渐提起重视,银行也慢慢开展此类业务,并将定位定于中水平和偏低水平的收入人群,由此贷款作为了信用的一种表达形式,良好地推动了社会经济向着有效层面发展。在亚洲国家中,孟加拉国吃到了第一颗由小额信贷带来的甜果,由于农民数量基础大,很快就放出了较多信贷名额,并摸索出了适应本国的发展趋势和模式,将现代化公司的模式套用到小额信贷公司上,使本国其他金融行业也相互带动、不断发展。

小额信贷赋予了农民自主能力,在曾经没有足够资金去发展自有经济和自我发展时,世界上较多国家的扶贫策略一度是盲目的,借由国家之力改变现状收效较慢,因此出现了非政府民间组织抓住了这一机遇,将农民的生存发展放在自己手中。农民的钱款靠小额信贷的扶持,小额信贷由此来将金融服务板块扩大,双赢的局面使得该种农村扶贫计划中的经济成分,自下而上地推动国家和银行也慢慢向此方向前进,做好全民经济的统一性。

(二)小额信贷对我国农村扶贫的意义

小额信贷在发展途中找寻出了符合自己的一条路,这是根据小额信贷的自身特点而衍生出的。从用户群体的特点分析,小额信贷主要服务对象包括中小型的企业或个体户,针对性地将用户群体放在了这一最需要资金支持的人群,因此小额信贷的用户群体广泛,且不用亲自找客户,而是让客户找上公司;从贷款利息的特点分析,小额信贷批复出的贷款和对应利息可以与借款方进行协商,在利息层面制订的制度更加人性化,符合我国该类人群的切实所需,与民间“高利贷”相比,较有规范性[1]。

小额信贷对我国农村的扶贫政策落实有着重要意义,从以上两个特点中可知,小额信贷的服务对象是我国金融市场下的较低端人群,而这类人群的普遍特点是手中没有过多积蓄,如有欠款,则可能会面临还不上的情况,因此较多的大型金融机构并不会将此类人群作为目标客户群体,而小额信贷却愿意将钱款出借;从利息层面进行分析,小额信贷不会要求底层人群使用房屋等其他有形财产进行抵押,给了该类人群较大的自由,而商业贷款没有抵押物是万万不可的,另外还款时也较为方便,约定的期限一般都与借贷方经过商讨,是较为合理的时间,手續简单降低了单笔成本,从而借贷方需要还款的利息也较少。小额信贷将通过自身的合规运营,良好改善我国的经济结构,并有效拉动内需,促进我国经济体制革新。

二、小额信贷在我国农村扶贫的发展和法律问题

(一)小额信贷在我国农村扶贫的发展

我国从前的金融状态由于环境限制被束缚在了农村较为贫瘠的土地中,另外由于城市的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导致两地的经济互惠中,一直都是农村向城市输入,导致了较多的经济流失,原本的贫穷状态变得更穷,在这样的艰难背景下,农村该有何出路,这是当时村集体最大的发展方向难题。小额信贷在这时应运而生,城市开始了扶贫政策,但长久以来形成的经济背景和增长速度已经根深蒂固印刻在了农村的发展路上,小额信贷通过自身的强势挺入农村市场,将农村金融市场活泛起来,使得扶贫之路有迹可循。

小额信贷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大致有四个阶段,分别为非政府单位进行的测试、政府和银行尝试加入测试、农村信用合作社加入测试、以公司形式进行更多尝试。当进入第四阶段时,可以说小额信贷达到了正式步入正轨、被广大农民重视的阶段,因此在新时期下也有了更多的表现形式。通过国家意识到小额信贷是相对便捷的一种扶贫方式,也带动了其他经济正向发展,由此国家大力支持各乡镇级政府开展小额信贷的金融服务模式,并鼓励相关的银行部门也效仿小额信贷的方式来将当地经济搅动,截至2019年底,我国开展信贷业务的村镇银行已近万家。

(二)小额信贷在我国农村扶贫发生的法律问题

我国小额信贷公司目前处于发展中期,还存在一些法律上的问题需要解决,主要包括产权的制度、信用的体系、农户联保贷款的制度等,法律上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否则信贷公司长期在不合法度下发展,不利于品牌声誉打响。拿信用体系建设的不够完善举例,我国农村居民的文化程度不高,在信用层面上为建立起良好的意识,导致信贷公司借钱容易收钱难,而信用制度未完善的建立,对农村居民也没有较大的约束力,致使小额信贷公司要通过更多的成本支出来支持继续放贷,总体上的利益降低,也不利于长期发展的目标[2]。

(三)小额信贷公司存在的內部问题

我国小额信贷公司发展历史相对于国外还较为年轻,但目前对农村扶贫计划作出的贡献已经数不胜数,助力数十万农民成功脱贫。但目前小额信贷公司内部存在三类亟待解决的问题,这将制约小额信贷公司在新时代下将要进行的新发展战略[3]。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组织结构方面,在外部来看,小额信贷公司和政府各部门有着紧密联系,平时业务往来上也有着较多交流,但实际上,在小额信贷的发展中却缺乏与政府机构的有效沟通,相应职位常年空缺,与政府沟通不利导致运营上被过多干预,这将不利小额信贷的发展阶段;第二个问题在于内部控制方面,小额信贷公司的管理理念较为落后,作为一个和钱款挂钩的营利性企业,内部却并未设置相应的监管机制,这给申请贷款的过程带来巨大隐患,由于没有监管机制的前期调研,导致日后较多款项不能及时收回,对公司的资金流回笼产生阻碍;第三个问题是经营管理方面,长久以来推出的信贷产品较为单一,导致资金产业结构较为分散,不能有效收回贷款和利息,另外还存在经营管理理念较差现象,导致运营人才流失,公司发展一度迟缓。

三、针对小额信贷的法律问题进行完善对策研究

(一)促进小额信贷立法进程

在我国虽然有着相关的政策支持小额信贷的合法权益,但总体上并没有较为规范性的意见指出,所以相关规定并不够专业,也不能适用于各类场景下的法律支持,因此要在小额信贷中起到合理的系统引导作用,促进小额信贷的立法过程势在必行。

建立相关法制需要遵循基本原则,比如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信用制度的原则、公益性的原则。另外,立法中的重头戏,首先应能确认出具体的身份、产权归属,产权是重要的一项内容,因为可以确认出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赋予了具有法律权益的权属;其次要明确出小额信贷公司资金来源,借贷公司不能没有清楚的资金来源,否则便不具备拥有正规的营业执照资格,是吸收存款还是私人资本,都是保障合理的资金安全的良好途径。

(二)规范信贷市场监管制度

应规范其监管制度,明确监管主体,并采取区分监管的方式对小额信贷进行监管。在金融领域中,因金融活动自身的特点,其中机遇与风险并存,这些风险无法完全消除,而是与金融活动同时存在。为降低该风险带来的消极影响,降低金融风险对金融活动造成的危害,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监管,建立起规范的信贷市场监管机制,从而对金融活动中客观存在的风险进行高度关注,以便及时察觉和第一时间应对。尤其是在农村金融活动中,因其金融规划起步较晚,其体系完善仍然需要一个发展过程,当前体系中客观存在着一些缺陷,极易受到相关风险影响。除此之外,作为一种以扶贫为重要功能的金融产品,农村小额信贷具有特殊性,而其所具有的这些特殊性,造成了很难对农村小额信贷的信用风险进行有效控制。此外,对于其法律风险控制难度也比较高。这些小额信贷以微型企业以及一些收入中等或偏低的阶层为主要客户,其对贷款的偿还能力普遍不高,所以必须加强监管,方可实现风险控制。

(三)加快农户联保制度完善

在信用服务辖区范围内,若有固定户数的农户,户数一般为5~10户,彼此之间必须并非直系亲属,若这些农户处于自身需要,在自愿的情况下成立联保小组,信用社向其提供贷款服务,这种行为即为农户联保。这种制度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对农户本身生存生产需要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应完善该联保制度,为农户提供贷款保障。一方面,应尽量使联保贷款办理时所需要的手续更加简捷,同时也应明确该贷款行为中各方所拥有的权利和必须承担的义务。当农户需要进行联保时,省去了抵押以及担保的流程,保证贷款的回收可以正常完成。因为该贷款客户为联保农户,简化手续可以帮助其更顺利地获得贷款,缩短这一贷款过程所需要的时间,同时也降低了农户办理该贷款的难度。另一方面,也应使其运行程序科学规范地进行,从而有效地对其中存在的风险进行防范[4]。

(四)确立规范的市场化利率

我国贷款与存款的利率,其控制权在国家手中,若农村信用合作社或者其他相关的商业银行想要提升对贷款利率进行提升,则其职能在国家限定的范围内进行调整,而不可超过规定幅度。对于小额贷款机构而言,其在经营过程中,需要付出高于其他金融机构的成本,这些成本主要是人工成本,这是由其贷款客户的主要阶层决定的。此外,在提供贷款服务时,因贷款客户较为分散,这也造成其经营成本升高。基于这些客观存在的问题和影响因素,应予以该类贷款利率一定的可调节空间,使小额信贷项目可以实现长远发展。应建立起较为规范的市场化利率浮动机制,在保证农村小额贷款目标客户的利益的同时,也使小额贷款机构可以顺利长久经营。

结语

综上所述,小额信贷有效地促进了农村经济体系构成成分的转变,但小额信贷仍未取得较高地位的立法保护,这对小额信贷公司的发展起到严重阻碍作用,不利于农民与小额信贷公司间的交流发展,由此,可通过促进小额信贷立法进程、规范信贷市场监管制度、加快农户联保制度完善、确立规范的市场化利率等对策,切实将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提高,并在一定力度下的监管制度中,切实为我国农村扶贫项目做出贡献,给越来越多的村集体摘掉“贫困村”的帽子。

参考文献

[1]段平华.浅析我国农村精准扶贫的法治化建设渠道[J].科技创新与生产力,2020(02):18–20.

[2]曲宁.我国小额信贷法律风险问题研究[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9(09):254–255.

[3]梁艳.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问题研究[D].沈阳:辽宁大学,2019.

[4]陈建旭.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问题研究[D].长春:长春工业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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