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吴曾子浩,广州市协和中学
当代国际法制度的基石是联合国体系,而集体安全制度也正是联合国体制下所规定的一项国际合作制度。为吸取两次世界大战过程中的教训,联合国体制将强有力的国际合作和集体安全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法机制,并将“履行宪章义务”、“确保遵守基本原则”等内容写入《联合国宪章》,作为联合国的基本原则。
除原则性规定外,《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专门规定“集体安全制度”。第七章将“集体安全”的责任交由联合国安理会,由其全权负责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安理会可采用的集体安全手段包括经济、交通、外交等制裁措施,以及其他的军事行动。相关的联合国会员国需对安理会行动进行配合和协助,并提供相应便利。
与国内法不同,国际法所处的国际社会是一个“无政府”状态,在各个主权国家之上不存在一个超政府机构,因而如果一个或某几个主权国家实力过大,且对国际社会整体产生威胁,则整个国际社会有可能陷入世界大战。自威斯特伐利亚合约后,历次的大规模战争均是由于国家集团或某些国家进行扩张所导致的。因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是对单独安全制度的替代,其目的是建立一个普遍的、有效的安全机制,来取代原有的自保或扩张性质的安全制度。集体安全制度建立在启蒙时代后人道和人权主义大发展,全球化趋势凸显的时代中,具有较为浓厚的理想主义色彩。
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自联合国成立至今有几次成功的实践,典型表现就是1991 年海湾战争和2001 年阿富汗战争。这两次以美国为主导的武装行动分别对伊拉克和阿富汗展开,并在前期经过了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其合法性来源正是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这两次集体安全制度的实践打击对象都是对国际安全和国家主权产生严重威胁的合法政府,这也是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展开实施的必要条件。在之后的伊拉克战争和科索沃战争中,虽然部分国家也展开了武装行动,但是其缺乏来自联合国的授权,因而并不具有合法基础。
目前而言,国家依然以实现本国利益最大化为宗旨,因而在主观层面,集体安全的实现需要各国基于世界利益作出主权让渡,以实现对安理会决议约束性的支持。当下,各国基本可以认识到世界的和平与安全对自身非常主要,并且大致可以参与到集体安全制度中。然而,对于具体的实施手段,各国均有比较不同的看法和态度,这也是为何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或联合国大会决议经常出现反对票或弃权票的原因。因而,想要求各国政府让渡主权,却让其自身成为集体安全制度的实施的对象过于理想。
在二战结束伊始,联合国的集体安全制度主要由美苏两大集团控制,美苏两国在联合国安理会中进行角力,而在世界层面也处于均势状态。但在苏联解体后,两级格局让位于一超多强,而联合国安理会内的平衡被美国及其盟国独大而打破,这也是为何此后发生了数次未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武装行动,一方面,其他安理会成员可行使否决权;但另一方面,进行未经授权的武装行动也不会导致集体安全制度在其本国实施,因而此时的集体安全制度就成了强国对待弱国的制度,其实践意义大打折扣。
尽管世界形势与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确立时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该制度依然具有深刻意义。与一般的单独或区域性安全制度相比,集体安全制度的优点鲜明,首先,由于其聚集了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力量,其实力足以对抗目前世界上的任何威胁;其次,联合国作为当代国际法制度的基石,其囊括了世界上绝大多数的主权国家,可以得到广泛的支持;最后,集体安全制度虽然具有理想主义色彩,但却可以为今后更广阔的国际法安排进行试验。
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需要进行改革,主要体现为以下方面:
第一,应以联合国改革为基础,推进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改革。目前,联合国机制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考验,一些超级大国对于联合国机制不断表达不满,并采用退出部分组织的方式以摆脱联合国影响,集体安全制度的权威性也受到了质疑。对此,应以改革联合国为基础,增强联合国权威,维护二战后以来的世界秩序。
第二,应着力关注国际现实。目前,国家利益依然是各国争取的首要目标,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利益相关各方虽然会在发生冲突时保持克制,但并不代表其不会为了自身利益进行军事对抗。对此,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应站在更高层面,以制止武装冲突为目标。
第三,中国应在集体安全制度中发挥更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国际合作应该成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目标之一,因而应打破传统大国在集体安全制度中一家独大的表现,主动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以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