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 裕
(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建工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0)
建筑工程监理因其具有服务型、独立性、科学性与公正性等的性质在建设领域中成为我国一种独立的行业已有30多年的时间,由最初的自筹自管、三方管理阶段逐步发展为有法律法规规范的、与国际接轨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1]。随着建筑领域新型技术的发展,BIM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工程监理行业也应与时俱进与市场经济发展间相协调。从我国当前工程监理的现状来分析,仍存在一些不成熟和不规范的现象,以下将围绕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对于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实现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以及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统观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和建筑市场的发展情况,尚有一些方面需要加强和改进:
我国工程监理制度起步较晚,且与国外相比,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并非建筑市场自生产物,在1988年建设部明确提出要建立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由此依靠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开来,因此在施工过程中难免会存在不够重视监理单位在施工中的作用,法律法规意识也比较淡薄。同时随着工程监理行业规模的日益扩大,监理企业存在着区域发展不平衡、建筑工程项目的数量与监理单位数量之间供需不平衡的问题[2],从而导致了监理单位之间存在恶性竞争、不能履行合同承诺等行为。
服务周期局限我国监理行业与国外相比,服务的领域相对单一。国际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主要为设计-招标-建造模式[3],监理贯穿于整个项目的全过程,具备全方位、全过程工程管理和控制的能力,专业化水平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程度越来越高,国际间的合作大量增加,我国监理企业缺乏工程全寿命周期的服务能力,必然会丧失在国际环境中的竞争力。
部分监理单位运营操作不规范,存在监理人员无证上岗、擅自离岗或一个总监负责多个施工现场等不尽责的表现;同时由于我国监理工作起步较晚,工程监理工作尚未积累足够的工作经验,多数监理企业仍采用传统的监理机制,无法适应现代工程的建设要求;同时我国监理行业在理论方面仍未取得突破性的创新,项目管理的思想、经营机制等仍处于学习模仿国外项目管理公司模式的阶段,未能找到真正适应我国建筑行业发展现状的监理模式。
我国已经颁布了《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工程监理领域的法律法规,2017年7月,住建部发布了《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明确了我国工程监理行业未来的主要目标、任务等,但在实际监理工作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漏洞和缺陷,因此需要健全和完善相关的制度,同时加大力度推广,增强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同时,对于监理单位的选择确定,应该严格按照我国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工程具体情况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具备相关资质的监理企业;在编制监理招标文件时应当适当提高对潜在投标监理单位的经验、信誉度、监理人员的素质等方面的要求[4],高要求的同时应当予以监理企业高回报,适当提高工程监理的取费标准,增加监理企业的利润水平,从而促使监理行业能够在健康的环境中良性竞争,通过自然优胜劣汰,形成一批能够与国际接轨,走向世界的高水准监理企业。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主要以施工阶段为主,但从国际监理行业的惯例来看,工程监理不应当仅局限于施工阶段,应当将项目投资决策阶段、规划设计阶段、运营维护阶段包括在内,尤其是在建筑领域BIM技术的支持下,建筑产品已从二维过渡到三维甚至四维、五维,项目参与各方可以通过软件可视化功能直观得到设计结果,并且可以通过BIM技术模拟工程施工全过程,工程监理的业务范围更应当由以施工阶段为主逐步扩展为全过程监理,深入研究BIM全生命周期协同合作的理念,实现工程监理的目标:提高工程生产效率、节约成本、缩短工期以及全方面把握建筑产品的质量。
随着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建筑工程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日新月异,且行业标准规范也在不断调整,并且监理行业本身作为智力密集型产业,监理人员为建设单位提供的是智力服务,这就要求工程监理人员要做到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为此,国家仍需完善对于监理工程师的考核以及对于监理企业的准入制度[5],同时各监理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监理人员进行学习,唯此才能形成一批高质量有品牌效应的监理企业,才能增强我国监理行业的整体竞争力,才能在国际工程领域中争得一席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