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涉地信访件处理答复方式及依据

2020-11-27 08:43徐承刚
商品与质量 2020年17期
关键词: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宅基地

徐承刚

济南市章丘区自然资源局 山东济南 250000

近日,通过对基层涉地信访事项进行梳理,发现基层涉地信访主要反映的问题有违法违规使用土地、养殖违法占地、在基本农田内植树造林、在土地利用规划划定的进行社区建设的村庄范围内急需新批宅基地的村民申请审批宅基地等情况。基层国土部门应视涉地信访事项反映的问题依法依规分类进行处理[1]。

1 违法违规使用土地的情形

1.1 在违法占地上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占地行为

(1)村民建住宅,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59条、62条之规定的。

(2)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占地,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59条、60条、61条、64条、65条的规定使用土地。

(3)企业(非公益)占地,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53条、55条、56条、63条、65条之规定使用土地。

(4)临时使用土地的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57条规定使用用地。对当事人未按照以上规定使用土地,形成违法占地事实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将依据上述法律条文及土地管理法第68条规定,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对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文书;同时,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8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2条、行政处罚法第23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法律文书,并制作《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违法行为报告表》及时向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国土资源执法大队汇报,符合行政处罚等立案标准的,依法立案查处,履职到位,切实保护好群众利益,保护好土地资源[2]。

1.2 历史遗留违法用地

(1)未扩占土地,未在原圈占土地内续建、新建建筑物的,为避免信访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在原违法占地内续建建筑物、扩占土地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法行字第26号函:“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国土监察执法部门应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制止并上报,符合行政处罚等立案标准的,依法立案查处。

2 养殖用地

(1)往年违法养殖用地:处理方式同历史遗留违法用地;

(2)新建养殖占地:①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内进行畜禽养殖,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中“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第2条、第(三)项“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3]。②在除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上进行畜禽养殖的,按照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规定的程序,由使用土地当事人与村集体、乡镇政府签订用地协议后再到国土部门和农业部门办理农业设施用地备案后,方可进行建设使用[4]。

3 禁止在基本农田内植树造林的法律法规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第二款、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

4 在土地利用规划中列入社区建设村庄的居民申请宅基地的

因此类村庄已将建设用地规划为农用地,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二款、《济南市市区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第2条、第5条、第8条之规定,在该规划村庄范围内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5]。

5 结语

涉地信访关乎群众切身利益,关系集体、国家利益,基层国土管理部门须依法履行好职权,切实保护好群众、集体、国家利益,尽职维护好社会稳定[6-8]。希望以上对涉地信访问题的归纳总结能对基层部门处理涉地信访案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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