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阅
来宾市兴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西来宾 546100
农村、农业、农民的问题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在改革时期,坚持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与社会发展实际相结合,高度重视和对待解决农村发展中存在问题,开辟出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道路。十七大以来,我国为了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形势,实现全国人民奔小康的目标,在农村中实施了诸多民生工程,并受到农民群众的青睐,其中农村危房改造更是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近年来,随着我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和《加快以推进农村危房改造》文件的颁布,实现农村人民对美好生活期望。
在我国,自古就有济贫思想,《尚书》中的“德惟善政,政在养民”和《孟子》的“人饥己饥,人溺己溺”,以及墨家的“兼爱”思想都体现了互助共济的济贫思想[1]。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成立了现行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国家大量发放救助物资以及款项来救济农村贫困人口,通过群众、组织之间的相互救助以及减免农业税收来减轻农村人口的负担,促进了农村产业的发展,并巩固了党的执政权力。在建设社会主义社会后,国家建立了人民公社体制,在生活、医疗上给予一定的保障。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农村五保供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生活救助措施,成立了就业、住房、教育、医疗、法律等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对农村危房进行改造,不仅是社会救助的新概念和形式,也是改善农村民生问题的主要举措。住房是解决民生问题的最基本条件,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制定一系列的惠民政策,以此来改善农村贫困人口的民生问题。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农村的居住条件还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加快农村危房改造的进程,是保障广大农民群众人生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对新形势下中国农村社会救助方式和内容以及实现途径的新探索。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关注农村社会救助问题以及制定救助制度的国家,在1536年就颁布了《亨利济贫法》,1601年,英国对济贫法制度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并颁布了《伊丽莎白济贫法》,明确了救济机构以及救济形式[2]。美国的社会救助制度比较完善,且运行机制良好,在1636年颁布了《济贫法》,对独身的贫困无依者进行救济与安置,随后颁布了《社会保障法》、《食品补助法》、《经济机会法案》等,逐渐完善了社会救助体制。1874年,日本运用东方思维以《济贫法》原则,制定了《恤救规则》,强调济贫救助是国民间的互助精神。与上述国家相比,我国的社会救助范围较广泛,从单一性的生活救助走向多样化的综合救助,从静态粗放的管理模式走向动态精细化的管理模式,救助的范围也逐渐全面覆盖,实现了真正意义的跨越。
对农村危房进行改造实际上就是对农村建设用地、基础设施等进行优化和整合,通过对村农危房的拆除、新建和加固,能够加快新农村建设,加大社会公共服务的覆盖面,改善农村的生活条件,减小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差距,实现城乡一体化建设的目标。另外,对农村危房进行改造还能够有效的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和经济收入,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告别土胚房的居住环境。还能够缓解建设用地的紧张,集中使用大量的土地,扩大了土地的利用率和收益,为农村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有利条件。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贫困人口脱贫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主要任务,将脱贫攻坚摆在主要位置,加强贫困人口脱贫的推进进程。农村危房改造是脱贫攻坚的主要的内容,是构建全面小康社会的标志性任务,不仅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也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因此,我国政府要重视农村危房改造的重要性,改变传统的思想观念、经验,强化责任意识和为民情怀,将其作为脱贫攻坚的中心任务来严格执行,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
农村危房改造的最大实现价值就是其能够巩固党在农村执政的群众基础。巩固政权、掌握政权是执政党在执政的执政基础,是保证事业成功的主要前提,是执政党耐以生存的立足点。我国执政基础的系统庞大,包括经济基础、文化思想、阶级基础、政治基础、群众基础等,是多方面基础和因素的总和。从巩固执政人地位的层面来看,最主要的就是要巩固执政党的群众基础,并且要重视自己执政的群众基础,在一定程度上要超越国家权力机关所代表的阶级利益,使自己更具有广泛的代表性[3]。执政党最主要的职能就是要整合社会上的各种利益,照顾全体的利益,尤其是对弱势群体的照顾,因此,执政党不仅要具有巨大包容性的阶级基础,又要根据时代的变化以及目标的变化对群众基础进行整合。
农村危房改造是一项全社会都在关注的民生问题,是一项惠民工程,因此,在危房改造的过程中要以农民的利益为出发点,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切实的提高工作效率。农村危房改造不仅能够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全面构建小康社会,还能够巩固党在农村执政的群众基础。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它不仅是社会救助范围的扩张以及制度的延伸质量的提高,也是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理念的创新以及理论的发展,是当今农村社会救助理论和制度的新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