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存香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云南曲靖 655000)
虽然我国颁布了《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系列法律法规,但动物疫病监测预警机制、突发疫情应急响应机制还不够健全,导致动物疫病监测预警滞后、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缺乏部门联动;动物及其产品调运监管体系不完善,硬件建设不足,监管队伍专业化程度低,动物及其产品调运监管不力,导致动物疫情异地传播的情况时有发生。
1)基层动物疫病防控经费投入不足,县、乡人民政府没有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监测、净化、扑灭、防控物资储备、免疫反应救治及死亡补助、冷链设备运行维护及更新、疫情应急处置等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并形成长效机制。
2)动物强制扑杀补助标准偏低,扑杀补助标准为禽15 元/羽、猪800 元/头、奶牛6,000 元/头、肉牛3,000 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 元/匹,远远低于市场价。
3)村级防疫员作为基层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直接实施者,工作任务重,报酬低,每月均300 元。
1)目前,虽然我国养殖业飞速发展,但是养殖场(户)、其它各环节生产经营者的动物防疫意识薄弱甚至欠缺,在养殖和经营过程中只考虑个人利益,没有认识到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性,不能主动参与动物防疫工作。
2)防疫责任主体意识不强。防疫主体是指养殖主体、效益主体、防疫主体和风险主体。动物防疫机构只是防疫主体之一,养殖者和各环节经营户既是防疫主体,又是养殖主体、效益主体和风险主体。部分养殖户没有意识到自己也是防疫主体,有主动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的义务,在防疫员进行集中免疫注射时,存在拒绝免疫或者不积极主动配合等情况,导致防疫员的工作难度加大和积极性受挫;少数养殖户因为疫苗产生免疫应激反应而做负面宣传,致使部分养殖户对免疫产生抵触情绪,或找防疫员麻烦,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给防疫工作带来了一定阻力。另外,运输、屠宰、加工等环节从业者更是缺乏法律意识和疫病防控意识,甚至运输、屠宰、加工已经发病或者病死动物,导致畜禽产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和疫病扩散蔓延。
3)养殖户不愿承担防疫费用。自2017 年开始,国家对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暂时退出强制免疫,养殖户要承担全面免疫疫苗费和强制免疫病种的手续费、器械费,开展一次免疫,养殖户承担的防疫费用较2017 年有所增加,养殖户不愿意出钱。因此,免疫密度很难达到应免的100%。
1)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专业性要求极高,同时又面临着繁重的工作任务,防控系统中专业的兽医人才严重不足,特别是在疫病监测预警、疫情研究和流行病学调查等方面更是缺乏专业人才,不能对动物疫病提前预警,难以把动物疫病消灭在萌芽状态。
2)现有专业技术人员中年龄结构老化,素质参差不齐,形成青黄不接的局面,导致工作不堪重负,在动物疫病流行暴发时难以有效的应对。
3)村级防疫员队伍不稳定,年龄结构老化,素质参差不齐,报酬低,难以更新专业人才。
1)近年来,尽管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加快推进养殖方式转变,畜禽饲养由分散饲养向规模养殖转变,但当前农村千家万户散养或者小规模养殖仍然占据主导地位,设施设备简陋,圈舍阴暗潮湿,通风不良,卫生条件差,容易发生传染病。
2)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难禁止。虽然各地政府出台了《禁止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的通知》,同时又进行了大力整治。但部分养殖户为了降低养殖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仍然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加之环境卫生极差,又没有防疫责任主体意识,极易引发动物疫情,特别是城郊结合部。
引入、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应该按程序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但存在不按程序申报检疫、到达目的地不按要求进行隔离饲养、检疫行为不规范、抽检样品不具有代表性和“隔山开证”等违法行为,容易引发动物疫病异地大面积传播。
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不完善。由于起步时间短,动物饲养仍以散养为主,养殖面广且分散、收集点少,不能覆盖到所有养殖场(户),导致病死动物和养殖废弃物抛弃情况时有发生,引发疫病风险大。
1)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动物疫病监测预警机构,专门负责研究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报,收集第一手资料,掌握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规律,对发生的动物疫病进行疫情分析和溯源,并不断积累经验,为动物疫病预警、预报提供科学依据,把动物疫病消灭在萌芽状态。
2)完善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在全面实施动物二维码标识的基础上,逐步规范和完善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养殖场(户)养殖档案、免疫档案、疫病监测档案、投入品使用档案等,为可追溯体系建设提供全面的信息资料。
3)切实加大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力度。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实施方案,加强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提高预警预报和突发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4)完善突发疫情应急机制。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各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健全和完善应急机制,制定操作性强的应急工作实施方案,强化部门联动,切实加强县乡两级应急队伍、物资、资金储备,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并及时处置突发疫情。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将动物疫病防治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监测、净化、扑灭、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所需经费、防控设备运行维护费、防护物资费、免疫反应救治费、畜牧兽医人员医疗卫生津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形成长效机制,同时提高动物强制扑杀补助标准,按市场价进行补助,降低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阻力。
1)大力宣传《动物防疫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科学的养殖技术,引导养殖场(户)向规模养殖、规范养殖、健康养殖转变,提高群众自觉防疫的积极性,树立“防重于治”的观念,从而克服防疫工作中的阻力,降低防疫工作的难度,确保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
2)提高养殖及其它环节生产经营者的防疫主体意识,提升生物安全水平。防疫主体意识是关系到动物防疫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对养殖及其它环节生产经营者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使他们认识到养殖和经营中的风险,不断增强他们的防疫主体责任和意识,并积极主动参与到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只有动物防疫机构、养殖者和各环节经营户的防疫主体意识都提高了,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才能得以顺利开展,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才能取得真正意义上的胜利。
3)压实压细各方责任。明确各级畜牧兽医人员、村级防疫员、广大养殖场(户)及各环节生产经营者的防疫责任,建立定点联系制度,对畜禽养殖、加工企业进行一对一监管,实行精细化管理。对因组织不力、措施不力、行动落实不力,工作失职造成疫情发生和扩散蔓延的,依法严肃查处。
1)针对县、乡、村三级防疫专业人才严重不足的问题,各地人民政府及人社部门应逐年增加编制,逐步补充具有兽医专业知识的人才充实县、乡、村三级防疫队伍,同时提高防疫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逐步培养一批年轻化、知识化、有兽医专业知识的防疫队伍,避免形成“青黄不接”的局面,使其成为一支拿得起、放得下、有主观能动性的防疫队伍。
2)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防疫队伍建设是搞好防疫工作的基础。因此,要加强防疫队伍的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结合畜牧生产实际和动物疫病流行情况,根据《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在实施畜牧兽医系统全员培训的基础上,启动实施养殖场(户)及各环节生产经营者的培训计划,组织开展贯彻《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动物疫病防控知识、动物诊疗技术、养殖技术及清洗消毒知识等培训。
1)积极引导养殖场(户)转变养殖方式,鼓励规模养殖,适当减少散养户比例,当养殖户达到一定规模时,政府应给予适当的补贴,以加快推进养殖方式转变,积极引导养殖场(户)向规模养殖、规范养殖、健康养殖转变。
2)建立餐厨剩余物收集处理系统。为了从源头堵死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的行为,避免餐厨剩余物流向养殖户,县级人民政府应尽快建立餐厨剩余物收集处理系统,并出台相关政策和通知,同时大力宣传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的弊端,积极引导餐饮企业把餐厨剩余物交由政府集中处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的行为,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采取明察与暗访的方式,对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的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一旦查出,必须严厉打击;同时积极鼓励人民群众对发现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的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引入、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应严格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严格实施检疫和检测,合格后方可引入、屠宰、出售和运输,引入动物到达目的地后必须按要求严格实施隔离饲养,21d 无异常后方可混群饲养,避免动物疫病异地发生和更大面积流行。严厉打击不按程序申报检疫、检疫行为不规范和“隔山开证”等违法行为,规范采集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县乡两级政府应根据本辖区畜禽养殖分布情况,科学合理布局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点,确保病死动物能100%进行收集处理。同时严格要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企业规范运输、处理,确保各环节的清洗和消毒到位,从而避免引发疫情的风险。
总之,动物疫病防控是一项科学严密的综合性、系统性工程,只有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积极参与,不但增强其主体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各方责任,落细关键措施,不断强化免疫、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准备和检疫监管,科学处置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才能夺取动物防疫工作的全面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