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宏昌
破产审计是破产案件审理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正确、准确、完整地表述破产审计结论,是《企业破产法》和报告使用者的要求,是高质量审计报告的重要标志。会计师事务所同时担任管理人和审计机构,没有法律障碍。破产审计是高端审计业务,提高破产审计质量,是开展破产审计业务的基础。
本文对正大所2019年执行的一宗债务人存在“个别债务清偿”嫌疑的破产审计情况进行介绍,并谈几点体会与思考。
1.被审计单位与接受委托基本情况
A公司于2015年3月登记成立,经营范围:平板、智能产品配件设计、制造和销售。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实收资本500万元,由B、C、D、E四名股东认缴出资。2019年3月,B(持有A公司60%股权,同时为债权人)以A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A公司破产清算。法院2019年6月20日裁定受理B对A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正大所为管理人。
通过查阅案卷等方式了解A公司情况后,正大所成立A公司管理人项目组。项目组分为综合组、债权组、财产组、员工权益组、财务审计组。财务审计组将本项目的审计风险评估为中上水平。
财务审计组由2名注册会计师、3名审计助理组成,负责人由主任会计师担任,审计组与管理人一起接管了A公司会计核算资料。
2.审计目标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本项目的审计主要目标包括:(1)至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时,A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2)A公司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情形等。
3.审计实施情况
财务审计组分成两个小组,(1)外调组:清查核实A公司银行存款;向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部门核实A公司的不动产、车辆资产;核查A公司的无形资产。核查A公司应收账款等。(2)审查账务组:审查会计账户核实A公司的资产、负债。
4.发现主要问题
在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间,B以代收款、银行承兑汇票被书转让,A、B抵债形式,A公司向B清偿债务260万元(以整数计,下同)。财务审计组认为:这260万元的债务清偿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管理人应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个别债务清偿”嫌疑。
5.审计结论的表述
对本项目的审计结论,项目组作如下表述:
(1)经审计,我们认为:在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间,B以代收款、银行承兑汇票被书转让,A、B抵债形式,A公司向B清偿的债务260万元,存在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管理人应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个别债务清偿”嫌疑。
(2)如果以上A公司向B个别清偿的260万元债务被裁定撤销,截至2019年6月20日,A公司资产总额550万元,负债总额1,490万元(其中:已申报管理人初审确认债权1,045万元,未申报债权345万元),净资产-940万元,A公司已处于资不抵债状态。
(3)如果以上A公司向B个别清偿的260万元债务被否定撤销,截至2019年6月20日,A公司资产总额290万元,负债总额1,230万元,净资产-940万元,A公司资不抵债状态不会改变。
1.破产审计是破产案件审理不可缺少一个环节。判断债务人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以及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管理人请求撤销”“行为无效”“管理人应当追回”的事项等,都需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如本案中,如果不进行审计或审计过程中疏忽存在A 公司向B 个别清偿嫌疑的事项,会造成整个清算很大漏洞。
2.正确、准确、完整地表述破产审计结论,是《企业破产法》和报告使用者的要求,是高质量审计报告的主要标志。在本案中,经审计发现A、B 存在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予以撤销的情形,那如何表述审计结论呢?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要做“肯定”的表述。但《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是“管理人有权请求”、而无权直接撤销,如果审计结论做肯定陈述,会造成注册会计师“审计”代替“审判”的不合法行为,不仅可能造成审计失去意义,还极大地增加注册会计师的法律风险。所以,本案中以“存在嫌疑”来表述才正确、准确。
3.会计师事务所同时担任管理人和破产审计机构,没有法律障碍。本案中B 提出异议:认为正大所同时担任A 公司管理人和审计机构,违反法律的规定。破产审计目的是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知识优势、为管理人更好地履行职责,《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担任管理人和审计机构。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02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清晰、明确表示:会计师事务所同时担任管理人和破产审计机构,不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4.破产审计是高端审计业务,提高破产审计质量,是开展破产审计业务基础。破产审计报告的使用者包括:人民法院、债权人、债务人、管理人、提起破产申请人和潜在的投资者(重整时)。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破产审计不是很理想,主要原因再于:
(1)破产审计是高端审计业务,要求注册会计师不仅要熟悉会计、审计专业知识,而且还要熟悉企业破产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方面法律、法规知识。承办破产审计业务时间长、问题多、风险大,注册会计师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2)破产审计报告质量不高,没有得到报告使用者的认可,同时,对破产审计的理论探讨也不够,没有统一的破产审计执业标准与规范。当前,迫切需要提高破产审计质量来促进破产审计业务的拓展。
作者单位:惠州市正大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