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军明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镶黄旗文贡乌拉苏木畜牧兽医工作站,内蒙古锡林郭勒 013250)
动物产地检疫是指对出售和调运离开产地前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的检疫。动物产地检疫是动物检疫的基础环节,实行检疫申报,抓好动物产地检疫是控制动物疫病传播,约束养殖企业相对人做好动物防疫管理工作的关键举措,实现预警和防控动物疫病关口前移的关键措施。做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是兽医队伍履职尽责的重要体现,是防控动物疫病的关键措施。笔者结合多年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实践,对当前动物检疫工作现状进行分析,并针对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供同行参考。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直接授权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监督。多年来,各地官方兽医严格实施检疫行为,规范检疫操作,对出栏动物严格到场、到户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严格查验养殖档案,检查牲畜耳标佩戴情况,检查动物健康状况,严禁应免而未免动物和染疫动物出栏、出场(户),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测,检疫合格后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2]。农业农村部多次发布政令措施,对“隔山开证”、“大头小尾”、只收费不检疫以及检疫证明填写不规范等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惩。
处在国家兽医体制改革发展期,全国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编人员数量受限明显,产地检疫工作举步维艰,而许多动物卫生监督站与乡镇畜牧兽医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站实行“一套人马三块牌子”,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面临“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工作现状,工作职责较多,工作任务繁重[3]。此外,基层官方兽医队伍老龄化严重,学历层次不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水平高低不一,执法规范化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提升。
乡镇协检员普遍业务能力不高,而且流动性大,工作时间长,普遍存在老龄化现象。协检员兽医专业毕业的人员少,难以用专业知识解决动物检疫工作难题,更难以对陈旧的知识加以更新。此外,多数协检员年龄偏大,主动学习的积极性不高,对检疫说明、操作规程等技术要点掌握不充分。目前,检疫工作要求进一步科学化、电子化,现有的协检员素质已难以适应当前基层兽医检疫工作的需求,基层协检员技术薄弱,工作人员少,流动性大,难以保障市场肉品的安全性。
官方兽医是动物产地检疫和检疫出证的法定主体,应当对检疫行为、检疫结论和检疫出证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出证责任。近年来,个别官方兽医因检疫出证责任“问题”受到行政问责追责,有的甚至被追究刑责。检疫合格证明是随货同行的凭证,对流通监管发挥重要作用,“谁检疫谁出证谁负责”,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是官方兽医的一项权利,官方兽医应对检疫合格证明的内容负责,官方兽医应当按照检疫合格证明填写规范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不能漏填、错填以及缺少必要的形式要件等。杜绝隔山出证,不检疫就出证,维护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权威和正常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流通秩序。
一是完善检疫机制。加强养殖环节监管,进一步完善检疫出证数据共享与关联制度,加强电子出证系统网审查,针对出现出证异常的县区,进行重点督导,规范检疫出证行为;继续探索推进实施基于风险评估、免疫抗体检测和养殖档案相结合的产地疫出证制度,加强检疫监督记录规范化管理,提高检疫质量。二是加强检疫站管理。加强省(边)境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建设和管理。开展检查站上岗证审查换证工作,把好检查站上岗人员准入关;探索检查站监督检查与执法办案联动監管模式,降低活畜禽流通引发的动物疫病传播扩散风险[4]。
建议对经纪人实行备案,未备案的,不得从事动物经纪活动;实行经纪人承诺制度,签订承诺书。要求经纪人承诺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并协助货主主动申报检疫;组织经纪人举办培训班,通过培训使其了解相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定,了解不申报检疫的危害性,提高了申报检疫的积极性。
畜牧兽疫主管部门应全面贯彻《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贯工作。通过积极开展宣讲培训、咨询服务等活动,使行政相对人和公众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理念,引导相关人员遵纪守法、依法办事,进一步提高法治化水平,为构建和谐动物卫生监管工作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一是面向集会,利用农村集市,开设咨询台,宣讲动物检疫知识、法律、法规等。在集贸市场和养殖园区制作宣传栏,印发的宣传传单、明白纸等争取广大养殖场(户)和公众对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二是面向经营者、收购动物的商贩及有关单位宣传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目的、意义和重要性,使其能够学法、懂法、守法,了解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所需的证件,主动报检,接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