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网络时代的隐私权保护

2020-11-26 05:41李凤虎
记者观察·中旬刊 2020年10期
关键词:隐私权网络时代个人信息

李凤虎

摘要:当前,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数据泄露和网络安全成为社會关注的热点话题。面对网络隐私权泄露事件频发的状况,我国相关行政部门正在积极起草解决方案寻求解决之道。基于此,本文对网络时代隐私权的保护进行分析,以供相关工作人员参考。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个人信息;隐私权;网络时代

一、我国信息时代公民隐私权

保护的现状分析

隐私权是人格权利的基本体现,即公民享有的个人信息资源与个人行动信息依法应该得到保护,不应该被他人任意侵犯、搜集、利用或公开倒卖。隐私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一定的网络环境下的一个特殊表现,具体表现是个人在网上的私人生活信息不被侵犯、个人的私人信息和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利用非法手段进行恶意的侵犯、搜集和利用。

网络隐私权并不是一个新名词,它是在互联网如火如荼的发展中产生的。目前,许多国家已经将网络隐私权纳入相关法律中,并按相关条例加以保护。

互联网给广大用户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公民带来隐私权被侵犯的困扰。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不同,不可控因素更多,实际情况更复杂。

与传统的隐私权相比较,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将部分平时并不属于隐私的部分划为隐私内容。在日常生活中,如姓名、年龄等都不算隐私,但是在网络中这些便是个人隐私。还有例如一些网站软件的登录账号密码、身体健康情况数据资料、银行卡账号密码、淘宝及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与密码等都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除此之外,个人在网络上的活动轨迹信息,如网页浏览历史、登录IP等其他信息。

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更容易被侵害。由于计算机技术的不断提高和网络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经常被以一种更加快速、更加隐蔽的方式窃取、传播,甚至被侵害,更有胆大妄为的犯罪分子利用这些数据进行犯罪,因此欺诈勒索、恶意的“人肉”和其他犯罪现象时有发生。

这些侵权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第一,个人侵权。未经个人同意,在互联网上发布、传播甚至出售他人隐私的行为;未经授权查看和复制他人的相关电子信息;没有密码和口令打开其他人的电脑、手机等,或登陆其他人的电子邮件,进入私人领域,恶意搜查他人的浏览历史,窃取他人的信息和资料等;

第二,网络运营商侵权。比如一些网络运营商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传播用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未经用户许可,保存或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并进行业务交易;

第三,企业侵权。一些非法公司或平台使用网络黑客软件非法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建立非法用户信息数据库以及转移和销售用户的个人信息,在网络上收集用户的轨迹,以此获取非法利益。

二、我国信息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的问题

在网络时代隐私权保护的法治化进程上,我国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还比较落后,这主要是由以下两大原因导致的:首先,我国法治化进程起步较晚,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覆盖面不广;其次,政府相关部门重视隐私权保护不足,未能充分引导公民注重保护自身的隐私权。

在颁布《民法通则》之前,公民的许多隐私权利没有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目前也尚未把隐私权纳入公民的独立人格权中,只是规定了与隐私权有关的肖像权和声誉权,相关法律仍不系统全面。

如今,我国对网络隐私的法律保护也基本属于空白。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经常采用传统隐私的保护制度,网络隐私权被列为间接保护的声誉权。侵犯隐私的要素与侵犯声誉的要素不同。私人或小规模传播他人的私密信息一般很难构成侵犯,更无法定罪。即使侵犯了他人隐私权,也不能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宪法》中也有关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宪法》从基本法的角度提供原基础性保护,但因为《宪法》是母法,真正使用率太低。《宪法》中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也仅仅是为其他法律法规的隐私权保护提供立法依据。

关于民事法律中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在1986年制定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试行)中并无具体条文规定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最高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解释,也就仅仅是规定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具体表现(以书面和口头形式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尚未将公民隐私权纳入到独立的人格权中。

互联网发展速度过快,侵犯个人信息的现象越来越严重。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诸多关于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内容,但未明确规定公民隐私权的具体范畴,公民迫切希望加强包括个人隐私在内的个人信息保护。在全面加强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强化对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应当作为我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鉴于此,学术界强烈呼吁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

我国互联网用户保护隐私意识有待提升。网民对网络的防范意识相对较差,因为个人信息泄露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的这种案例数不胜数。

三、国外在网络隐私权保护上的经验及分析

美国在行业自律方面可以说是代表。在隐私保护和制度管理方面,美国的管理和法律制度都走在了其他国家之前。《信息自由法》于1967年通过,《隐私法》于1984年正式颁布,这是美国关于公民隐私保护的基本法律。美国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限制约束了联邦政府的权力,如果需要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政府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要在得到相关方的同意后才可以利用该信息。美国在加强对保护隐私权的保护方面展开了一系列的立法措施。美国社会各方人士认为,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是保护消费者互联网隐私的最直接办法。

如何处理个人数据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欧洲议会在1998年通过的欧盟保护个人数据指令对此作出了全面的规定。欧盟委员会还制定了一些法规,如保护个人隐私的一般原则,关于软件和硬件的隐私和自动个人数据处理的建议及保护互联网的指导原则,遵循隐私保护原则,建立隐私保护法律体系。

新西兰正是在借鉴两者的基础上形成了法律进行保障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混合模式。这种模式既考虑到了立法成本和行业自律规则,也考虑到了法律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新西兰在相关法律中对隐私权进行了细化,其值得借鉴的地方是建立了隐私专员,用来监督各种侵犯网络隐私权现象。

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程度还不够高,因此,从政府角度来看,需要发挥“看不见的手”的作用,进行相关政策管理调控,从个人角度而言,需要提高信息保护意识。法律具有其局限性,因此我们对于国外的相关法律制度,其合理先进的部分可以吸收借鉴,从而充分发挥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的作用。

四、网络时代对隐私权的

保护对策以及建议

(一)完善隐私权保护的民法规范

隐私权作为公民的独立人格权是由法律决定的,隐私保护必须关注私法领域最重要的法律制度,即民法体系。首先,在编定《民法典》的时候,对公民的隐私权的概念以及范围作出明确详细的界定,明确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包括个人信息、个人的活动范围,以及界定哪些属于私人空间,并且对于侵犯公民隐私后应当如何承担责任也要做出明确的规定。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力度。首先,在关于侵权的相关制度中,增加对于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如果侵犯公民隐私权造成非法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作出道歉,并要求赔偿损失,特别是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其次,建议侵犯隐私权的罪行应当加入我国的刑法,充分发挥刑法的作用,保护公民隐私权。

(二)提高公民隐私权自我保护意识

在很多时候,往往是公民个人隐私保护意识的淡薄和缺失,信息泄露主要原因是由自己造成的。因此,公民需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加强自我防范。在虚拟环境中进行沟通时,应该注意网络的安全性,不要轻易告诉他人个人信息,并且在网上申请账户时尽量不要使用真实姓名。

(三)强化政府主导下的行业自律

由于网络信息是公开透明的,法律法规的严格性将不可避免地影响网络环境,所以,在电商行业的发展中,应当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行政水平,保护个人网络隐私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在个人隐私保护立法方面,我国亟待加强建立相关法律制度,加快制定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提高净化网络环境的力度,培养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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