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凤思
摘要:这是一个全新的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能成为城市发展、时代变迁的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得益于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人们生活和生产的方式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对于传媒行业而言,传播媒介不断发生位移与迭代,新闻的时效性也因为传播速度的改变而被赋予了新的定义与要求。然而问题也随之而来:当“麦克风”不再是少数专业人士的专属,谁来规制传媒行业的发展之路?尤其当“全民记者”时代来临,人人都能生产新闻,人人都能传播新闻,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规范以及保护传媒作品的版权呢?
关键词:全民记者时代;规范;传媒作品;版权
一、侵权不断, “新闻搬运工”急需规范
在媒体融合的大潮下,自媒体野蛮生长,各类真假难辨的消息甚嚣尘上,侵权与被侵权的纠纷也源源不断。2014年3月12日,重庆日报报业集团对外发布了一份与版权有关的严厉声明,明确提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合理使用范畴外,必须通过书面授权许可,否则其他任何网站无权使用该集团享有版权所涉的内容。同年3月至5月,《新京报》连发4期反侵权公告,公布多家涉嫌侵犯其著作权的网络媒体名单。6月初,广州日报报业集团下属子媒体也提起诉讼,指称移动客户端“今日头条”侵犯其新闻作品著作权。随后多家传统媒体发声,支持《广州日报》维权,后引致国家版权局介入调查。
2015年,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发现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字节跳动网络公司拥有并运营的“今日头条”手机新闻客户端未经许可,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出租屋爆燃 一家三口烧成重伤》等6篇新闻作品,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字节跳动网络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费用1万元。
众所周知,传统媒体主要包括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四大类,新媒体则主要包括网络媒体、手机媒体、互动式数字电视媒体等,也被称为“第五媒体”。因为它们的特性,以网络媒体为代表的新媒体可以承载庞大的信息,也能够带来跨越地域、跨时空的巨大流量。它们抓取、转载新闻作品,能够为新闻带来更大的传播力,但同时也侵犯了新闻的原创性。
在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是一个常谈常新的热词,就像“互联网思维”和“大数据”一样,是互联网时代的注脚。一方面,传统媒体出品的新闻作品因为新媒体被更多的人知晓,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传统媒体人不满自己的劳动成果总被网络媒体免费使用。
现实中,随着媒介的多元发展,这种侵犯现象愈加严重。不仅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版权战硝烟不断,新媒体之间的侵权纷争也未曾停止过。除了自媒体客户端外,自媒体运营者也扮演起“记者”与“传播者”的角色,但他们却往往是复制粘贴别人的新闻,窃取别人的劳动成果。这种现象严重扰乱了媒体行业的市场秩序,也成为亟需解决的行业问题。
二、维权困难,新闻版权保护亟待完善
窃稿算不算偷?这个问题一直是业内争论的焦点。当年因为国家版权局介入调查,以“我们不生产新闻,我们是新闻的搬运工”为口号的“今日头条”被推到风口浪尖,也由此带来了人们对新闻产品版权问题的思考。
以前,记者将新近发生的事情写成消息,再通过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出来,我们把这类消息统称为“新闻”。但是随着媒体的蓬勃发展,媒体产品除了新闻之外,还有各类原创性的作品,比如图解、访谈、人物通讯以及H5等新媒体产品。到底新闻产品有没有版权?除了新闻之外的其他传媒产品能否被随意转载?这些问题开始在行业内得到广泛关注。
我国现有的法律未有专门的立法,但我国的《著作权法》早已明确应对新闻作品的版权归属予以保护。只是由于社会各界对时事新闻概念尚存在分歧,而导致各类侵权纠纷日渐增多。在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中,“除作者声明以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出处。”
什么是时事新闻?《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对该概念做出了界定,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除了由新闻五要素组成的简单事实报道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外,其他类型作品往往不因此受限。但對于新媒体产品是否属于“时事新闻”,依然存在争议。
既然法律都早已明确传媒产品尤其是新闻作品的版权归属需予以保护,那为什么此类作品的侵权现象依然履禁不止呢?包括人民网在内的权威央媒每年都会进行一系列维权行动,但他们和地市媒体一样,都很难走出维权困局。这中间往往存在三大类难题:
第一,技术壁垒无法打破导致取证困难。大数据时代,新技术飞速发展,很可能当权利人发现被侵权后,侵权人便能够立即做出删除处理,这使得权利人无法取证。而移动端的取证往往比PC端更为复杂,有时候维权人想要在第一时间进行证据保全,还需要使用一定的技术手段。而在法律上,电子取证本身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电子保全网页容易被篡改、电子取证缺乏规范和行业标准等都造成了融媒体时代版权保护比较困难。
第二,法律体系的不完善造成诉讼成本偏高。比如权利人有上百篇稿件被网站非法转载,通常法院会认为应将这些案件逐个起诉,为此增加了公证费、律师费成本。通常情况下,一篇新闻作品的侵权赔偿通常只有几十元,最多不过100元,而相对应的诉讼成本偏高,最终导致维权人丧失维权的信心和意识。
第三,价值标准未出台导致判赔是个难题。因为大部分传媒产品的价值缺乏一个既定的衡量标准,有的判赔高、有的判赔低,甚至有的被认为不算侵权。以文字作品为例,目前北京法院的判赔标准是每千字160元。这样的判赔标准也让不少权利人望而却步,这便使得一些网站明知侵权而枉顾法律与规定肆意“窃取”。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一些新形式的传媒作品不断涌现,如H5、图解新闻所耗费的制作成本较之于传统媒体而言不断提升,目前的判赔标准已经跟不上新媒体时代的发展步伐,亟需通过行业规范来带动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发展。
三、发展艰难,应对转载的思想仍需转变
传媒作品属不属于智力劳动成果,这一点其实并无太大疑问。在发现新闻事件、策划新闻选题以及新闻采写与制作的过程中,参与者会投入非常多的脑力劳动,也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它并不局限于时事新闻这一类,而是延伸出非常多的品类。但传媒作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最大限度地满足并保障公众知情权,实现媒体的社会责任与功能。所以,在全民记者时代到来之前,传统的新闻媒体主观上并没有强烈的维权意愿,主要是因为过去大多数传统媒体生存压力较小、采编成本相对较低,它们发布新闻类产品是为了满足公共知情权的需要。大部分传媒媒体人会选择扩大传播力来提高自身影响力,而忽略了对新闻版权的重视。
但是当前形势已经不同,这种传统的观念也渐渐发生着改变。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技术的融通与变革迫使传统媒体批量地接受市场规则的挑战和考验,走向市场化改革,开始探索企业化、集团化运作的转型发展之路。当这些原本只是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而被生产出来的新闻内容被网络媒体、自媒体发现后,他们通过无偿传播,重新挖掘新闻内容的价值,并使得它们带来了巨大的收益。
传统媒体的版权意识因此觉醒。纸或不存,但报一直永恒。与此同时,融媒体环境下新闻内容产品的需求越来越旺盛,形式也越来越多样,这直接导致了新闻内容生产成本不断攀升,人力的投入、技术的更新換代、制作愈加复杂等多方因素叠加,如音视频、图解、H5、VR等,均需要设备、素材、设计、多媒体等一系列支持,大型的策划往往需要一整个团队才可以完成。而这类内容产品被肆意窃取使用,对于行业发展极为不利,也很容易打压权利人的创造信心。
面对新媒体的冲击,传统媒体应该如何通过版权保护自己?首先要改变的是应对转载的思想以及适应转载的规则。在思想上,权利人要勇于建立版权保护的意识。传统媒体应该抱团取暖、通力合作,合力冲破版权困境,共同保护媒体原创价值。尊重版权是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合作共赢的基础。
在规则上,可以对作者的专有传播权作出适当限定,并对不同新闻体裁给予不同保护。另外,依据不同媒介作品的创造性大小不同,对不同传媒作品的著作权作出不同设定。比如,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其他类型的新闻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应对作者的专有传播权加以限制。再如带有作者独创性的新闻评论,应设定严格保护规则,其他媒体在转载时应当向作者支付报酬。而摄影师对于图片也应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若图片未经许可被转载使用,应该获得相应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