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影,张广玲,宋锋森
(1.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北京100028;2.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430072;3.河北金融学院管理学院,河北 保定071051)
共享经济作为新经济形态,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支撑与国家相关政策鼓励下,近年来发展迅速。根据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研究部与中国互联网协会共同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19》显示,2019 年中国的共享经济市场交易额约为29420 亿元,同比增长41.6%。共享范围不断从生活服务领域拓展到金融服务、交通物流等众多领域,市场规模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也引起了政府、企业及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随着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共享经济繁荣背后的隐患与问题也逐渐凸显,如网约车、共享单车、共享金融等领域接连爆发安全、社会信用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共享经济的发展,如何治理共享经济中存在的问题是当前政府、企业值得重视和研究的问题。与传统治理相比,共享企业带来的社会治理问题涉及从线下的区块管理扩展到线上线下双层空间管理,政府一元主导的格局被打破,公共服务从行政化的固定派发转向市场化、个性化的按需分配,还引发社会治理机制碎片化、主体责任边界模糊、公共产品“蓄水池陷阱”等诸多其他社会治理问题[1],超出了以往治理的范围、模式与方式,容易引起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文章从共享经济形成的产销者视角出发,探讨研究共享经济发展演化及协同治理,以期为共享经济治理提供有益的指导。首先,文章分析比较共享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区别;其次,通过上述区别比较来分析共享经济的发展演化,并总结相关发展特征;再次,在共享经济发展演变特征基础上,从产销者视角探讨共享经济协同治理的必然性并分析政府、企业、产销者在协同治理中的作用;最后,对共享经济发展演化与协同治理进行总结。
共享经济概念起源于西方。早在1978 年,美国两位社会学教授马科斯·费尔逊(Marcus Felson)和琼·斯潘(Joel·Spaeth)就在其论文《群落结构和协同消费》 中提出了共享概念(Felson &Spaeth,1978)。由于受到科技和社会环境影响,此时共享仅限于无报酬、熟人间的实物共享。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及国家对共享发展理念的大力支持,共享打破时空限制,发展成有报酬、陌生人间的闲置资源共享的商业经济模式。此后,共享经济如雨后春笋并取得巨大的市场经济效应,如共享经济领域的先锋——Uber 和Airbnb—逐渐成为享誉全球的领先者,据估计到2025 年共享经济产值将达到3350 亿美元[2]。
有关共享经济主体的学术研究也如雨后春笋,不同学者分别从不同视角将共享经济定义为共享经济、混合经济、基于获取的消费、协同消费、零工经济[3]、P2P 经济[4]、横向交易市场[5]等,如表1 所示。学术界对共享经济概念并未明确,其定义存在诸多争议。根据文献梳理发现,有关共享经济概念大都聚焦于以下四个方面:
表1 共享经济定义
(1) 狭义层面和广义层面。从狭义上看,共享经济的核心是促进闲置资源的再利用;而从广义看,共享经济泛指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使用将产品或服务的使用权让渡出去,达到满足社会需求的经济活动总和,它强调的关键是产品或服务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相对分离。
(2) 社会属性和经济属性。国外更加侧重共享经济的社会属性,如Botsman & Rogers(2010)的研究强调共享经济社群性,即赋权、人性和人际关系,而国内主要侧重经济属性,如史竹琴,蔡瑞林和朱先奇(2017)[6]强调共享的经济性和高效性,认为共享经济能够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促进资源更加有效的配置。
(3) 服务主导和用户主导。服务主导主要是基于平台或企业对消费者的B2C 共享经济商业模式进行定义的,重点强调企业或平台主导的产出和互动;而用户主导主要是对消费者的C2C 共享或P2P 共享经济商业模式进行定义的,共享平台作为独立第三方提供中介服务,消费者变成共享模式下新主体—产销者[1],消费者既充当产品或服务的供给方,也充当需求方。
(4) 价值独创和价值共创。共享经济使得价值创造的参与者角色变的多元化、动态化,消费者、企业都不再局限以前价值创造角色。价值共创重点强调共享经济企业价值是企业平台与消费者共同创造完成的;而价值独创强调消费者变成产销者,既可以享受服务资源也能取代企业成为资源的提供者,其价值创造活动不再受企业资源的限制[7]。
共享经济是在新技术、新消费需求、新发展需求等多元因素驱动下形成的新经济形态,主要依靠移动技术的智能匹配实现供给端和需求端的互联互通、资源整合交换[8,9]。如图1 所示,平台占据了中间的位置,将买家和卖家聚集在一起,维持基于评级的信誉系统,使共享市场发挥作用。
图1 共享经济运行模式
总之,共享经济是传统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它既有传统经济的特征属性,也具备了传统经济模式所不具备的独特特征。相较于传统经济,共享经济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区别。具体如下所述:
(1) 交易主体不同。传统经济中,企业的作用无可替代、十分突出,而共享经济中则更多地是以产消者个体为主,企业或组织为辅。
(2) 交易关系不同。与传统经济相比,共享经济的交易关系相对复杂且具有高度协同性。它需要产销者以闲置资源为交易对象进行交易,需要企业平台提供中介服务支持交易。
(3) 交易本质不同。虽然共享经济与传统经济都以经济收益为目标[3],但不同于传统经济交易行为,共享经济的交易过程更加倾向的是个体将闲置资源共享给他人使用。也就是说,共享经济产销者交易过程中没有发生所有权转移,仅是对使用权短暂、有序的转移。
(4) 交易类型不同。传统租赁关注线下经济活动,电商经济主要强调线上经济活动,而共享经济中,产销者依托于网络平台的智能匹配和信息实时传递功能,将线上和线下服务有机融合在一起,简化了服务传递流程,提高了服务传递效率。
(5) 交易内容不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消费水平的提高,人们不再满足于基础产品消费,追求更高的服务享受,而更高的服务享受意味着更高的成本,往往令人犹豫不决。顺应时代发展的呼唤,共享经济中产销者可以提供“私人订制”式服务,既节约消费成本又满足个体对服务更高的需求[7]。
表2 产销者视角分析共享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区别
作为现代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共享经济具有一些不同于传统经济规律的特性,特别是形成的产销者主体,传统经济条件下市场结构分析范式无法满足共享经济的分析需求。为此文章基于产销者视角对共享经济发展演化特征进行探讨,主要体现在以下五方面:
从市场主体上看,共享经济改变了传统的生产消费边界,推动了生产消费一体化。传统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生产者,利用生产要素进行生产,消费者通过交易获得商品或服务,生产者与消费者在市场分工中有着明确的边界。而共享经济利用信息网络等新技术,特别是形成的共享平台,可以精准高效匹配市场需求与利用社会闲置资源,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长期以来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造成的市场失衡,改变了商品或服务生产消费的界限,促进消费者进入生产领域生产,形成了新的市场主体—产销者。这一过程中,企业逐渐成为服务背景,不再总是服务中的主导者;消费者转化成为产销者,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服务客体,既可以享受服务,也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利用闲置资源进行服务或产品的生产,获取主动劳动的价值收益[7]。简而言之,在共享经济中,生产者和消费者双方都要让位于产销者,使用权让位于资源共享,资源所有权让位于使用权,市场交易让位于共享平台。
从生产关系上看,共享经济改变了传统的企业劳动关系,推动了生产劳动自由化。在传统经济的企业生产中,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雇佣与被雇用的关系,这是一种全职性、固定性的生产关系,劳动者在这种生产关系中的话语权和自由度都是有限的,并不能充分发挥自身作用。而共享经济模式的出现,减少了信息不对称性,使原本不可交易的闲置资源进入可交易范围,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个体进入社会、参与经济生产活动的壁垒,赋予了个体更多的自由属性,这既能更好地匹配产销者生产,降低了社会生产的自然失业率,也提高产销者利用闲置资源赚取“闲钱”、获取收益的机会[2]。这一转变过程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企业的雇佣与被雇佣的生产关系,给予了产销者更多的话语权和选择权,强化了产销者的自由度和掌控度,推动形成了自由生产、自由劳动的新合作关系。
从消费理念上看,共享经济改变了传统的消费认知,推动了社交关系交互合作化。传统经济发展社会中,企业或个体都习惯于对资源所有权的控制,这种价值导向能够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企业中的个人社交关系,表现出的经济性、自利性、目的性比较明显。而共享经济改变了大家对传统消费观掌握资源所有权的认知,更加强调共享消费而非拥有过程。特别是产销者积极践行“我的就是你的”“我的就是我们的”等绿色价值观,这一价值观念主要强调的是合作化、集体化,是将传统经济中的交易关系转变为交互合作式的社群关系。共享经济既能够将人们从炫耀性消费的盲目追求中解放出来,也能通过共享推动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国家实现全面协调发展。
从产业发展上看,共享经济改变了传统行业生态结构,推动了市场结构多样化。在传统经济条件下,市场通过价格机制调节供给和需求,形成市场均衡或市场出清。由于市场中信息不对称、边际成本差异等原因,形成了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完全垄断等市场结构。这些市场结构意味着企业进入市场形成不同程度的限制或壁垒。共享经济减少了信息不对称,降低了交易成本与市场进入门槛。就共享平台企业来看,市场演进经历了起步、发展和成熟三个阶段:起步阶段,平台企业处于局部垄断市场结构;发展阶段,平台企业处于竞争市场结构;成熟阶段,平台企业处于竞争性垄断市场结构。就产销者看,特别是服务业的产销者,低边际成本甚至零边际成本促使大量的产销者个体进入行业发展,形成竞争市场结构。共享经济打破了传统行业生态的竞争格局,推动企业和产销者双方的市场结构动态改变,促进了闲置资源高效利用,并实现了社会资源使用的帕累托改进,为行业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物质与技术基础[10]。
从经济发展上看,共享经济改变了传统经济增长模式,推动了存量化经济增长。传统经济条件下,经济增长主要依赖人口增长、资本积累、技术进步和制度变革等因素的贡献。事实上,无论是人口的增加,资本的积累,还是技术的进步和制度变革,这些都是“增量型”增长,是以这些要素的“增量”为基础。而共享经济的增长模式,首先是一种创新驱动式的增长,是以技术创新为基础的制度创新,技术创新赋予了共享经济供需匹配精准化,市场交易信息化、便捷化,制度创新推动了共享经济对当前法律、制度等限制进行突破;其次,是一种产权制度的变革,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分置,激发了产权的经济潜能;再次,产销者共享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使社会闲置资源得到更充分更有效的利用,体现的是“存量型”的经济增长方式而非传统经济中依靠人口增长、资本积累等因素所取得的“增量型”增长[11]。
表3 共享经济发展演化特征
目前,共享经济进入了快速发展期,特别是在Airbnb、Uber 等共享企业成功商业模式示范带动下,共享市场迅速扩大到人们衣食住行的各个方面。但在共享经济繁荣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存在一系列隐患问题,如ofo 共享单车的破产事件,破产导致等待退换押金的人数超过1000 多万,涉及资金超过10 亿。近年来,类似的共享企业失败引发的后续社会事件层出不穷,共享经济这种依靠颠覆性创新推动、公众参与的经济民主形式从根本上挑战了传统的规制体系,带来了新的治理问题[12]。传统的治理方式显然已经不适用于共享经济的治理,甚至还会阻碍其创新发展。为了应对共享经济产生的困境及难题,如何根据其特征推动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协同治理引起了不少学者的高度关注。因此,基于共享经济发展演化特征,从产销者主体分析共享经济协同治理,对规范共享企业、消费者行为及社会市场秩序,解决共享经济带来的社会治理“痛点”,推进共享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共享经济协同治理的本质是通过在共同处理复杂社会公共事务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协调,实现共同行动、耦合结构和资源共享,从根本上弥补政府、市场和社会单一主体治理的局限性,通过各方的合作以最低的成本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从产销者主体看,协同治理一方面促进了共享经济扩散机制中政府、企业、消费者三方的博弈关系逐渐共建共享,推动解决了共享经济治理中存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责任分配、劳动监管和安全生产、信息反馈和信任机制、市场竞争外部性等方面的缺陷,进一步完善共享经济治理信息反馈、监管机制与市场环境[13,14],另一方面改变了传统以政府为单一中心的传统管理模式,突破政府行为的局限,将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和“生产者”的职能分离。政府可以仍然是公共产品和社会服务的提供者,但其生产职能需要逐步向市场和社会让渡,形成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多主体协同治理模式。同时,基于赋能原理(Capability Building),政府不应该也不可能再是唯一的公共服务主体,政府、企业等的组织目标和产销者的个体目标是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形成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赋能原理中成员间的“伙伴”关系凸显,这使得政府、企业成为资源、信息的协调者,产销者利用自我激励和声誉机制的双重驱动实现自我管理,共同推动协作治理。
在协同治理过程中,政府、企业、产销者等组织及主体不仅需要发挥各自角色作用,也要合力协作,共同构建形成多中心、分层次、交互式的整体性治理模式。具体而言,政府在协同治理模式中发挥的作用并不是降低了,而是有了更高层次的要求。这些作用主要体现在制度供给与监督管理上,更多地考虑是怎么弥补因共享企业失败导致的社会市场失灵的问题。政府作为嵌入社会的重要行为体,在集体行动的规则、目标的制定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要在公共行为、社会公德、意识形态等方面对公民和社会组织进行引导和促进。而政府对合作关系的引导,将更多地运用政治、法律和文化的手段,进而达致平衡、协调、共识和共享[6]。同时,协同治理也对企业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市场主体,不管是共享经济中平台型企业或是资源型企业,都要担负起社会责任,特别是提供准公共产品的企业,既要遵守法律法规、管理好企业,也要加强与政府和公众之间交流协作,积极参与政策、法规制定,共同为公共服务的优化提供创新思路。此外,产销者作为协同治理的主体之一,在作为生产经营者时,要同企业一样按照规定和要求提供共享产品或服务,促进共享经济高质量发展;在作为消费者时,既要规范自身行为,也要积极参与政府决策和执行的过程,监督市场行为,促进公共服务的规范性、合理性、需求导向性,推进协同治理的可行性和创新性[5]。
(1) 政府的责任:规范管理、加强监督、制度供给
在协同治理中,政府应积极面对问题和挑战,改变传统治理思维和理念,转变角色定位,优化职能职责,通过规范市场管理、加强行政监督、完善制度法律等方式突出解决共享经济“市场失灵”问题,更好地推动共享经济与新兴行业的健康发展。一是加强规范管理。政府应准确把握共享经济的发展特征及趋势,充分认识到共享经济的创新本质及其产生的经济与社会价值,不断优化共享经济发展营商环境和创新氛围,激化创新活力动力,加强共享经济规范管理,对共享经济特别是涉及公共服务内容的发展加以针对性的规范性举措,进一步降低行业内外部性影响,减少市场风险,提高市场化供给效率,着力规避共享经济及失败可能造成的“市场失灵”问题。二是加强监督力度。充分发挥政府行政监管、企业及行业协会自我监管作用,进一步厘清共享经济监管边界,探索共享经济监管机制、模式及问责机制,逐步完善公共服务及产品资源的配置及规划,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治理,加大对企业与产销者违规运营行为的处理,确保监管举措真正落实到位。三是健全法律法规。目前,由于共享经济尚处于发展期,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存在内容范围滞后、规定涵盖不足、相互冲突及缺乏针对性等问题,政府要与时俱进、因时而变,及时调整规制共享经济的内容条款,明确政府、共享平台以及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断弥补法规漏洞,完善法律法规[9]。
(2) 企业的作为:创新升级与优化管理
在协同治理中,企业要实现新作为。一方面要加强创新升级。目前,我国一些共享经济领域如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等虽然很多商业模式看似新颖,但大都是基于已有模式进行复制和模仿的,商业模式雷同,缺乏创新及多元化盈利方式,市场存在大量恶性竞争。企业需要在积极配合政府、落实各项举措的同时,不断加强创新,特别是在商业模式、核心技术、盈利方式等方面加大创新升级,同时结合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的发展优势,创新营销方式,促进市场开发,推动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的消费需求[15,16]。另一方面要优化内部管理。由于共享行业市场进入门槛较低,许多新进入的共享平台及企业往往会被企业外部利益所蒙蔽,急于获利、抢占市场以形成市场规模,但是一旦管理者深刻理解商业的复杂性,就会发现市场资源、法规政策、财政投资等方面的短缺和不足,容易导致企业资源浪费、用户信息安全、软件功能漏洞等问题[15-17]。如共享单车的教训,无论是被收购的摩拜还是陷入困境的ofo,都没能证明单车共享是一个理想的生意。为此,企业在推进技术创新的同时,既要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优化企业资源配置,也要增进企业社会责任,加强与企业、公众的交流沟通,共建行业规范,通过优化管理将外部负效应内部化。
(3) 产销者的参与:主动与监督
在共享经济协同治理过程中,政府引导管理、企业积极作为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产销者的主动参与和积极监督,无论是提供产品和服务时作为生产经营者,还是在消费时作为消费者,都应自觉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监督政府与企业行为,引导其他用户行为,共同参与协同治理。首先,要转变思维观念,强化共享服务参与意识,主动接受并适应共享时代社会公共服务新模式,积极将自身闲置资源利用起来,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其次,积极监督其他用户行为,共享经济市场很多都涉及到公共服务及公共产品,如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对其他用户恶意破坏共享产品的违规或不文明行为,可以通过共享平台APP 系统、电话等举报反馈,助力弥补市场失灵,提高社会监督效能。最后,更加主动地参与政府决策,借助网络平台、新闻媒体等对共享经济相关行业的政策出台、标准制定、干预措施、安全监管、责任落实、资金管控、纠纷仲裁等方面进行制度化参与、诉求反馈和意见表达,促进政府监管举措落实到位,不断提升监管实效。
共享经济作为经济发展新动力、新动能,对促进我国经济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与传统经济模式相比,从产销者视角出发,共享经济在生产消费边界、生产关系、消费认知、产业市场结构、经济增长方式等方面背离传统经济规律特征,形成了一系列崭新的特征。这些特征都是由传统经济结构转化而来,但由于共享市场的延伸及边界拓展,特别是涉及到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对共享经济治理提出挑战和更高要求。共享经济产销者主体的出现,这种依靠颠覆性创新推动、公众参与的经济活动必然会不适应传统的治理模式,推动政府、企业、产销者协同治理就显得尤为必要。
在协同治理过程中,政府要主动作为,规范共享市场、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制度法律,优化发展环境;企业要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在做好企业内部管理的同时,积极推动各类创新,为消费者创造更多供给需求;产销者要着重发挥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角色作用,以生产经营者角色积极参与共享经济市场,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以消费者角色主动监督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引导其他用户行为,共同参与协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