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变化浅析

2020-11-26 02:10:55顾娜
商品与质量 2020年31期
关键词:暂行办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顾娜

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广州 510000

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8号令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要求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暂行办法》适用于除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之外的其他一般工业产品(包含食品相关产品),该《暂行办法》实施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的《暂行办法》是改革创新成果的体现,是对多年来原工商系统、原质监系统监督抽查工作成果的固化和深化,一方面它完成了工业产品在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法规的融合。18号令代替工商总局 61、85号令和质检总局133号令,具体条目从之前的3个规定144条,减少到现在 1个规定56条,融合后的《暂行办法》实现了全过程监管的需要,是继部门改革后职能统一、法规统一的一项有力举措;另一方面它减轻了基层和企业的负担,明确了质量管理责任的需要。在抽样阶段不再硬性规定执法人员参与,明确拒抽罚则,避免拒抽多发的情况,对企业实行放管结合、宽严并济的政策,全部购样的要求有效降低了企业成本[1]。

与旧版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相比,新版《暂行办法》融合了原工商系统流通领域的抽检要求,并且新增网络抽样的规定,主要修改内容浅析有以下几个方面:

(1)规范监督抽查权力运行。落实监督抽查制度改革成果,减少监督抽查的随意性,增强监督抽查的制度刚性。改变抽检机构确定方式,由过去“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修改为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选择检验机构。对应国务院出台的“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制度,新增“双随机”方式,要求随机抽取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随机选派抽样人员。建立“抽检分离”工作机制,明确规定监督抽查须实行抽检分离,抽样人员不得承担其抽样产品的检验工作。加强全过程可追溯性,规定在现场抽样、网络抽样、收样、复检等重点环节要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实现抽样过程可复现性。

(2)改变样品获取方式 。一是将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规定检验样品全部付费购买,网络抽样时,检样样品和备用样品全部购买。此举有效降低企业成本,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一致。二是对部分产品设置例外条款,规定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可以不付费购买。在抽样过程中部分工业产品经济价值较大,例如柴油发电机组、手表等,购买费用高昂,但检验并不会对产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影响样品的再次使用。此类产品不付费购买,既不影响企业的利益,也能有效节约财政经费。三是规定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启动复检时再支付备用样品费用。根据国家局、省局、各地市局公布的监督抽查结果,大多数产品经检验都未发现不合格,如2018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发现率是10.3%,提出复检的产品更是只占不合格产品中很小的一部分,大部分产品不需要启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如果先行全部购买备用样品,会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和后续样品处置工作成本的极大增加[2]。

(3)增加网络抽样程序。由于网络销售产品与一般销售产品存在较大差异,新增的网络抽样章节,对网络抽样作出了特别规定。一是明确回归“本位”属性。确定组织监督抽查部门的职责范围为本地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产品和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本地生产者生产的产品。网络销售产品范围遍及全国各地,如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均有权进行监管,若不加以限制,会造成大量的无序抽查,不利于监管效能的提高,严重增加企业成本。二是规定可以“消费者”购样。为减少网络经营者逃避监督抽查,提出可以以消费者的名义买样,要求购买的样品包括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 三是规定网络抽样“信息”记录。明确指出网络抽样过程中需要详细记录的信息。四是规定网络抽样“不同处理”。详细阐述了网络抽样有别于现场抽样的样品封样、抽样文书填写和寄送要求。五是规定网络抽检告知“特别范围”。要求网络抽检报告应当书面告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强化平台经营者的管理责任。

(4)统一抽样人员要求。原工商在抽检时对抽样人员要求比较严格,要求“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抽检的经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抽检通知书。”《暂行办法》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行抽样或者委托抽样机构抽样”,同时,在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中增加“配合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抽样工作”。按照修改后的规定,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可以组织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抽样,也可以委托检验机构实施抽样,适应了当前工作的实际。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只占少数,前期即投入执法人员参与抽样,是对执法资源的浪费,加剧地方执法人员不足的矛盾,同时抽样工作技术性较强,需要技术机构参与。此规定与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关于抽样人员的要求一致,体现了总局监管职能、程序、要求的统一性。

(5)严格限制重复抽查。一是规定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产品(“四同”:“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二是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重复抽查[3]。

(6)明确换机构复检要求。规定除组织监督抽查的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区域内或者组织监督抽查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在省辖区内仅有一个检验机构具备相应资质的外,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需换机构复检。此举措响应了被抽查企业的强烈诉求,提高了复检工作的公正性,同时增加对检验机构的约束力,督促其提高检验准确性,与食品抽检换机构复检的做法保持了一致。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包含总则、监督抽查的组织、抽样、检验、异议处理、结果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个部分,详细说明了监督抽查各环节工作的具体流程和责任义务,有力推动了监督抽查工作的不断发展,促进了各地监督抽查制度的革新,引导了相关行业协会及企业新标准的制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框架,为我国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奠定了有力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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