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继续强化新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推进信息化手段在水土保持监管中的运用,及时、准确发现人为生产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提升监管时效性,不断提高全疆水土保持监管能力,有效遏制人为生产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二是强化顶层设计,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并建立由水土保持专业人员构成的监督执法队伍,不断提升执法队伍素质。全面推进生态脆弱区域、生产建设项目集中区域水土保持专项规划编制,有效遏制上述区域人为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三是继续开展覆盖全疆的水土流失监测,按照水利部要求每年开展,从而动态掌握全疆水土流失消长情况,并定期公报,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及重点治理区,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根据全疆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成果、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划定成果等科学的构建水土保持“生态红线”指标体系,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科学规划生产建设活动,降低人为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并定期对实际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继续深入贯彻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的管理,尤其是对生态敏感区、生产建设项目集中区内的项目的监督执法力度,保障“三同时”制度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同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依法查处。
目前新疆已建成一个监测总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总站),七个监测分站(伊犁、哈密、博乐、昌吉、库尔勒、和田、阿克苏),七个监测分站分布在全疆不同的水土流失类型区,初步构成新疆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体系。但新疆国土面积大,目前监测分站难以满足新时期水土保持监测需求,应加大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建设力度,根据各地(州)水土流失类型及特点,有针对性的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同时积极与水文站、林业观测站、中科院试验站等进行沟通、合作,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建成覆盖全疆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体系。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度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重要性的认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保障监督管理经费,将经费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保证监督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壮大专业从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队伍,并定期对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升人员监督管理水平。
生产建设项目作为造成人为水土流失最主要的因素,必须持续加强监督管理,尤其是对全疆范围内重点项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水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政,不断强化监督管理力度,严格要求相关项目建设单位认真履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同时加强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增强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施工单位的水土保持意识,在项目开工前依法开展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并报送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渣,堆置在规定的区域,并采取遮盖、拦挡等措施,施工结束后对施工场地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整治。在项目投产运行前,开展水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严把竣工验收关,对不符合自主验收规定的项目,依法处理。
做好主要城市的水土保持示范工作,加大对城市植被的保护力度,严格控制城市内挖填土方,对裸地进行治理。对城市内生产建设项目要严格管理,最大限度减少水土流失。对城市内水系进行整治,提升对降雨的调蓄能力及绿化指数。对城市周边小流域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建设集科研、科普、休闲等为一体的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
一是新疆国土面积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缺乏,导致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难以全面开展,效率较低,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充分利用遥感、移动终端、无人机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实现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信息化“全覆盖”,提升监管效能。二是充分利用互联网,构建专业化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平台,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信息进行整合,实现资源共享,形成“上下联动”的局面,提高监督管理工作效率和管理和水平[1]。同时,设立公众留言交流端口,接受社会公众反映的关于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投诉建议等,扩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影响面。
新时期水利发展改革总基调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明确目标任务,制定详细方案,扎实开展工作,不断提高监督管理水平,为遏制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做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