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鸣
工程总承包(EPC)将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多项业务深度融合,项目周期长、履约环境复杂多变,对总承包方的技术、经验和管理能力要求较高,因此财务风险管理贯穿于项目全生命周期,企业应充分识别风险,运用恰当的分析方法,对项目潜在风险、风险可能性和影响程度进行全面分析,并选择合适的风险应对策略,有的放矢地做好风险管控。
企业应首先关注业主背景、财务状况、企业信用以及是否存在重大诉讼等可能影响项目建设的关键因素,从而评判业主的建设能力;同时重点关注项目自身的合法性、资金来源、经济指标等,作出参与还是放弃投标的决策,实际就是采取风险承受还是风险规避的策略。
一是如果企业参与投标,应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研究招标文件,测算项目经济效益,做到事前算好“经济账”,从而综合评价项目收益,做好投标报价,确定风险处置预案,为履约做好准备。二是投保担保先选择保函,压减投标资金占用,降低回收风险。三是充分了解项目所在地税费政策,在投标报价给予适当考虑,规避合同履约后增加税费而蚕食利润的风险。
项目为联营模式须签订联营体协议,约定各方责任和义务,界定工作边界,以免项目出现连带责任,能追偿企业合法权益;涉及成员方报价、履约方案的,牵头方还应取得成员方有法律效力的文件,锁定潜在风险;牵头方出具投标担保的,应取得其他成员方相应额度和形式的担保。
1.银行账户。合同应约定各方付款、收款银行账号;约定信息变更,对方需提供书面函件、新账号开立与变更依据;如名称变更,须提供书面函件、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依据。
2.保证金。第一,总承包合同保证金。一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有关规定缴纳保证金,避免承担不合理的保证金,减少资金占用,保障履约期间的资金平衡。二是各类保证金应优先选择银行保函,避免直接交款、扣留合同款等其他影响现金流的方式。第二,分包合同保证金。分包合同可采取有利于履约管控和利益保护的保证金条款和担保形式,如优先选择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不采用承兑汇票等其他变相形式。第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企业应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要求,规避违法违规风险。
3.涉税事项。一是合同额应明确分项合同额、分别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从而规避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混合销售适用高税率纳税的风险,同时应约定如遇国家调整税率,应以不含税价和新税率调整合同额,以免发生税率调整而无法调整合同额的风险。二是合同应载明各方税务信息和信息变更告知责任,以免因税务信息有误导致增值税发票风险。三是总承包合同可接受交纳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税费,不接受“在当地交纳项目所属全部税款”的约定,从而规避后期可能产生的不合法纳税风险。四是分包合同应约定对方按国家税法履行纳税义务,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不单独计列;如因分包方未履行纳税义务,给企业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的,企业可通过扣减合同款、保函索赔或其他形式进行补偿及追究法律责任,从而规避分包方不履行纳税义务,给企业造成的税务风险。五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时点应在合同中约定,并尽可能实现上下游开票金额、时点匹配。
1.收付款条款。一是总承包合同的付款方式应考虑结算、付款时点与工程进度的匹配,降低应收账款、已投入未结算的额度和回收风险;反之,分包合同的付款节点和进度应与总承包合同相匹配,结算与支付条款不比总承包合同宽松。二是总承包合同应尽量提高预付款比例,减轻资金压力,并明确付款方式;反之,分包合同应尽量降低预付款比例,增加流动资金充足率,降低流动性风险。三是总承包合同设置业主方延期支付的保障性条款;反之,分包合同则尽可能不设置延期支付的惩罚性条款。
2.保证金条款。一是总承包合同约定的保证金比例应符合常规,原则上履约保证金一般不应超过10%,质量保证金不应超过3%,从而降低资金占用压力和回收风险;分包合同的保证金比例应不低于总承包合同。二是合同约定的保函应明确受益人、币种、金额、到期时间。以业主为受益人的保函,尽量不开敞口保函、可转让保函、两个及以上受益人的保函以及见索即付保函;以企业自身为受益人的保函则应设置较为严格的保函条款。三是企业作为联合体牵头方的,其他方可就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分别向业主方履行保证,确需以企业名义向业主提供保证的,应向其他方收取相应金额和形式的履约保证。
1.收付款条款。一是分包合同尽可能约定“背对背”条款,即收到业主方付款后,再支付分包款,从而降低因业主延迟支付导致的分包支付风险,同时也将垫资风险转移至分包商。二是预付款通常尚未产生工程结算,原则上企业应不同意总承包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时开具发票,但如遇业主方为政府或事业单位要求提供发票的,则应在分包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时提供增值税发票,从而转移纳税风险。
2.违约责任。分包合同应以总承包合同违约条款为基础,设置分包商工程延期、延迟供货等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从而转移企业触发总承包合同的违约风险。
1.财务确认。合同生效后应按新收入准则,识别合同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可变对价和交易价格分摊原则,编制单项履约义务的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做好收入确认的准备工作;合同履约期间发生合同变更、可变对价影响因素消除等变化情况,需及时告知企业财务部门,并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2.属地纳税。一是根据国家税法规定,跨区域承揽建筑施工业务的,需在项目所在地预交增值税、所得税、附加税和地方性合法税费,因此企业应在当地履行纳税义务,规避税务风险。二是为规避不必要的税务成本,保护合法利益,企业应在取得建安分包方发票,且累计预缴增值税的计税基数不超过合同毛利时,再向业主开票。三是如遇项目所在地征收不合法的税费,应及时沟通,必要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
1.工程结算。履约期间务必做好上下游工程结算,降低合同和企业财务指标不佳和潜亏风险。
2.开具发票。各类发票应以真实的贸易背景为基础,以工程结算、货物控制权转移证据为依据,并确保资金流、物流、发票流一致,同时做好发票交接,降低发票产生的税务和法律风险。
3.收付款。一是企业应积极与业主沟通,根据工程结算、履约进度和合同条款,及时回收合同款。二是企业应坚持“以收定支”的原则,并杜绝垫资施工,从而降低资金缺口风险。
4.奖励、补偿和索赔。履约期间应遵循“新增/变更及时做,索赔事项趁早做,证据依据平时做”的原则,及时锁定证据,保护企业利益,降低亏损风险。
5.成本费用管理。履约期间应以利润为中心,做好成本费用管控,确保效益可期,降低合同成本费用管控无序导致亏损或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此阶段企业应采取风险规避、风险降低和风险转移等多种策略,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确认最终结算,锁定合同最终价款和企业利益,并按合同约定回收合同款,规避多种财务风险。
企业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收回工程款,并保留催收记录,降低坏账风险;及时收回履约担保,关闭担保风险;总承包合同涉及扣留质保金的,应争取以质量保函替代保证金,减少资金占用。
一是分包合同款支付须遵循履约期间的支付原则,不提前、超额支付;分包方担保释放不早于、多于总承包合同的退回时间和金额,质量担保上下游同时提供,规避资金错配、担保责任错配的财务风险。二是企业应与业主方和供货商、分包商、其他相关单位核对结算、收付款、票据等财务事务,发现和规避潜在的财务风险。三是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及时办理税务清算,规避税务风险。
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必须平衡效益与风险,做好项目风险识别和分析,制定匹配企业自身能力和项目实际的财务风险管理策略,方可确保项目风险可控、效益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