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宏
陕西兵器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西安 710054
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行业的一个重要专业分支。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繁荣和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司法专业越来越多。但由于建筑工程质量的司法鉴定机构刚刚起步,法律和规定还不完善,在识别程序,识别方法,识别技术标准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在这方面,本文提出了一些初步的看法,希望能为从事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从业者提供参考。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取得资格,并受司法机关或有关各方委托,运用建筑理论和工程技术等专业知识,识别和判断与建筑工程有关的问题,如施工质量、建筑材料和施工安全,涉及到诉讼活动,并提供鉴定意见[1]。
关于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启动权问题,法学上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坚持威权主义模式,即只有司法机关才能行使司法鉴定启动权;第二种观点是坚持当事人主义模式,即当事人双方平等享有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利。然而,在工程质量争议案件的司法实践,起始的鉴定几乎完全由司法机关享有,只给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权利和有限的选择,决策权力由司法机关控制。对于个人单方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形成的鉴定意见,司法机关却往往不予采纳,这就在案件审判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如一方不认可鉴定意见、重新申请鉴定等。
由于建筑工程的特殊性,建筑工程在施工阶段或使用阶段往往会出现一些质量问题。但因检测技术手段的限制,人为及自然环境的影响,相当数量的鉴定事项在事后却无法采用检测方法进行重新检测。因此,产生了大量的“诉讼前”鉴定。然而,在实践中,“诉前”鉴定往往得不到司法机关的采纳。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现行制度下鉴定启动权的归属不明确。从现代司法制度的发展来看,正确的开始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程序,应该逐渐过渡到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同样享有司法鉴定启动权,使司法鉴定真正成为双方辩论的“证据之王”。
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一般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建筑工程安全鉴定、建筑工程损害鉴定及相关修复方案等。建筑工程按专业方向分为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设备、装饰、防水等多个方向。这就需要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其业务范围,配备与之对应的鉴定人员及检测设备,但各机构在人员及设备的综合实力上存在差异,实际上与机构承揽的业务需求相比仍有不足。
在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领域中,由于其独特的专业背景,行业的发展时间不长,目前仍在不断完善,加之客观条件的影响,仿佛是在“摸着石头过河”。这些弊端务必会影响到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行业必须建立具有专业特色的统一的鉴定管理制度、完善的行业准入制度和科学的鉴定人员鉴定登记制度,创新、实施和完善一体化的司法鉴定操作方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2]。
司法评价标准由专业标准化委员会或有关行业协会及专业研究机构管理。目前,在我国的法医学识别领域中,除了一些法医学专业外,还有多个司法识别标准,其他领域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统一的标准系统。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的司法鉴定领域更加欠缺。
在实践中,建筑工程质量的司法鉴定只能参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进行。但是,由于司法鉴定的证据性质,司法鉴定的技术重点和程序要求与一般有很大的不同。加之行业的要求,所以现有的相关技术标准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完全适用。例如,在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领域,我们经常遇到“溯及既往”的鉴定:项目已经完成多年,但需要鉴定的项目属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质量问题。在实践中,这种鉴定一般以施工质量的验收标准为依据,但时间、环境、使用条件等因素造成的质量劣化不能得到准确的反映,鉴定机构往往对此无能为力,只能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建筑工程专业具有复杂的行业特征。现有的行业标准虽然比较完善,但大多是建筑工程的设计标准或施工质量验收标准。鉴定程序、鉴定方法、鉴定技术等一系列司法鉴定领域的专业技术标准尚未出台。有关部门仍在加强完善制定一系列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标准和细则,充分发挥标准的技术扩散作用,大力提高司法鉴定行业的技术水平。促进司法科学技术与相关基础学科成果的相互转化,促进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行业的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3]。
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这不仅体现司法公正,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也是一个鉴定结论产生的必要前提条件的有效性证据。然而,在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实践中,鉴定人往往不愿出庭,更倾向于书面回答司法机关或当事人所提出鉴定意见的异议。与此同时,对于一些缺乏水平,可能没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鉴定人来说,在法庭上的交叉盘问无疑是困难的。
因此,司法鉴定机构有必要加强建立和培养司法鉴定人员的素养和社会责任感,做到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从而有效地改善司法鉴定人出庭质量,促进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行业起步较晚,但市场需求较大,未来司法鉴定工作将会越来越多,随着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普及,对鉴定项目的相关要求也会越来越高。目前,我国在制度、程序、技术等方面还不断在发展,也存在诸多问题有待探讨,因此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工作仍需要不断完善。